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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世界充满爱PPT课件 编号27

法保护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并对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时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关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本文主要分析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民法性质,以此为基础得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最后对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出了立法构想,确定了民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加以规定,以期待构建最终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文主要以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为着眼点,分析了相关的些基本问题,希望对我国个人被收集和利用,人们的生活因为信息查阅的便捷而变得更加便利,不过“每枚硬币都有其正反两面”,在享受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违法收集信息泄露等系列问题的产生。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规定。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直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和关注,相应的,在立法上也始终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成文的规定。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经济发展上要和其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已经刻不容缓。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经济发展上要和其他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直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和关注,相应的,在立法上也始终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成文的规定。被收集和利用,人们的生活因为信息查阅的便捷而变得更加便利,不过“每枚硬币都有其正反两面”,在享受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违法收集信息泄露等系列问题的产生。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规定。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直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和关注,相应的,在立法上也始终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成文的规定。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经济发展上要和其他国家相比较,在立法程度上也同样应当和其他如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相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以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为着眼点,分析了相关的些基本问题,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尽绵薄之力。关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本文主要分析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民法性质,以此为基础得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最后对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出了立法构想,确定了民法保护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并对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时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归纳。经过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我国国情和国外相关立法的分析,本文得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当以欧盟模式为主导,以美国模式为辅助,尽快出台相关的统成文立法,对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加以规定,以期待构建最终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关键字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构想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信息”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来保护。台湾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本法所讲的个人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并不包括死去的人。这规定的理由是个人资料法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已死亡的人的人格权已经消灭,对死者的尊重和保护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来保护。对于法人能否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此给予肯定,包括欧盟的三个成员国,即奥地利意大利和卢森堡两个非欧盟国家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以及挪威和丹麦。但是,即使将法人作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象,这些国家在提供的保护程度上般都没有将法人与自然人视同仁。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只限定为自然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以人格权为基础,法人虽享万方数据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有表彰其主体独立人格的人格权,但在范围和内容上与自然人的人格权有很大差异,因此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另外,让法人享有信息保护会引起市场交易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复杂化,甚至增加国际贸易壁垒。万方数据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由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诸多法律来进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从民法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个人信息需要民法对其进行保护已经得到了大部分学者和专家的赞同,然而如何从立法上对其进行保护,还需要先把理论层面梳理清晰,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应当以人格权属性为基础,并且包含财产权属性。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通常认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以保障人格权为核心,其中包含两个层面从积极层面上来说是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从消极层面上来说是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信息是种附属于个人本身或因个人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其理应具有精神属性,且个人信息与具体人格权譬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内容密不可分,所以将人格权作为其权利基础并在民法上对其加以保障实属理所当然。“于今何以要单独加以凸显,而且普遍有共识要予以保障,其乃肇因于不断快速发展之电子资料处理之科技,得将个人信息做成有形的记录,经由电脑处理后,得以大量且迅速传递及运用,若有误及滥用,将对人格造成侵害之风险。”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从般人格权保护中脱颖而出,在信息发展势如破竹的社会中,是可以充分理解的。笔者认为,以人格权为权利基础,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将个人信息中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是信息社会个人对其人格完满的理性追求,因此可以理解为其具有自然权利的性质二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周到的保护,使得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可以享有法定权利,旦遭受侵害,就能够寻求具体明确的法律救济。在确定了个人信息以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后,下文主要来分析个人信息中的人格利益和与般人格权的关系,另外还需要厘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般人格权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其中蕴涵的人格利益所进行的保护,换句话说,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价值取向和首要目标就是对于个人人格利益的保护。个人信息中包含着多种多样的人格利益,如果对个人信息产生侵权行为,那么相对应的就会表现为对不同人格利益的侵害,例如对隐私权的侵害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的公开对名誉权的侵害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不正当歪曲或更改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表现为对个人的肖像姓名非法进行商业使用,使人格商品化。由万方数据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此可见,个人信息权涉及多方面的人格利益,与传统法律规定中种单的具体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不致,所以应当将其认定为种新型的人格权。有人会认为既然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可能导致现行实证法上些具体人格权遭受损害,那么就无须创立种新的具体人格权,而只需要在不同的案例中适应不同的具体人格权法律规则即可。但笔者却持相反的观点,原因在于第,事实上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权属性,而传统的具体人格权制度通常不含有财产权属性,因此传统具体人格权无法完全概括个人信息保护第二,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致使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若每次都通过对传统具体人格权的解释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反而会使法律的使用复杂化。综上所述,将个人信息保护认定为种新的人格权方面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另方面也体现了般人格权所包括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内涵。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最早来源于卢梭的“天赋人权”学说,他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格平等在法律上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人格平等表现为不同的信息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具体来说就是不同个人的个人信息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独立人格独立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的非法控制和干涉,反映在个人信息上,则表现为个人信息不受他人的非法控制和干涉。其具体变现为第信息本人拥有独立支配权,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自由的支配个人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第二信息处理者或第三人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信息本人的同意或法律授权第三信息处理者或第三人在检索储存变更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信息本人的同意或者有合法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自由人格自由包括保持人格的自由与发展人格的自由。人格自由反应在个人信息上就是信息本人在保留其现有个人信息的同时,可以根据其个人情况的变化修改和补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本人对那些反应其真实情况的信息进行保留是本人支配权和控制权的行使,与此同时,信息本人同样对那些歪曲的不真实地反映个人情况的信息享有更正的权利。只有信息主体在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对个人信息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才可以保证信息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例如,个人在其学历或工作履历万方数据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发生变化时,有权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改。人格自由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价值和目的就是保证了信息本人在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及时有效的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个人信息可以和信息本人的真实情况相致。个人信息保护和人格尊严尊严是个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需求。人格尊严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主观评价表现为民事主体本人对于自身价值的认识,而这认识的前提依赖于主体本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着清晰准确的了解,也就是说,每个民事主体都有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充分了解的权利客观评价表现为社会对于民事主体的认知和评论,而这评价产生的基础就是完整真实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使用。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真实性的保障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内容,只有在真实性得到有力的保障后,民事主体才可以获得客观公平的个人评价,个人的尊严才可以得到保证。由此可见,般人格权制度保护了尚未纳入成文法的各种顺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了具体人格权的不足,因此其具备了相当的造法功能,成为了各种新的具体人格权的“母权”。也许正因为存在上述原因,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先生在论述般人格权时,就个人信息保护与般人格权的具体化之关系有段专门的论述“对人格的保护还有种特别的规定。为了防止通过对个人资料的存储和传递而侵犯人们应当受到保护的利益,年月日发布了联邦档案保护法以及相应的州法。根据该法第条,只有经该法和其他法律许可,或者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编制有关个人资料。根据该法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获悉有关他的被存储的资料,在定情况下,还有权请求通告有关资料,或将之封锁,或将之消除第条。这些权利可以说是般人格权在法律中的具体化,即在这方面的种结论性的规定。”虽然法律发展出现了这结论性的规定,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定化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通过般人格权模式进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般人格权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石。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隐私有两个构成要件是“私”,二是“隐”。所谓“私”是指纯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私”是隐私的本质所在,是构成隐私的前提条件。所谓“隐”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不愿他人知道,不愿私生活受到他人干扰,想要保持内心世界的安宁和安全的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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