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的提高要进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 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进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 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 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 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 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 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 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 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 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 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 的责任。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律严格考 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 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 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 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 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 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 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 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 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 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 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进步落实国家中长 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 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线 用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 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进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 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 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 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 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 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 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 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 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 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 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 实到位。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年九月七日 第章总则 第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 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 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 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 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 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 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 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 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 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 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 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煤矿不得因此降 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 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 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 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 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 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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