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终稿)毕业论文设计_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关系问题研究.doc(最终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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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后,各地贯彻实施该条例,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号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


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此外,云南河南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从对各地规定的简单罗列来看,上述的规定,既超越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例没有类似规定,也不同于最高法院年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更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抵触,实际确立的是以民事侵权赔偿为主,以工伤保险赔付为辅的补充模式,差额补偿原则。


出于论述需要,我们将其命名为补充模式融合,载沈宗灵等编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页。


转引自前引,吕琳文。


前引,吕琳文。


前引,张新宝文。


前引,吕琳文。


出处望江法学年第期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关系问题研究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损害赔偿补充模式内容提要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存在选择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以及补充模式等,这些不同模式在各国立法中皆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与学术观点也是莫衷是。


从各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历程与目的来看,我国法应该规定在雇主造成工伤事故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模式在第三人造成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应适用补充模式,并赋予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相伴而生的工伤事故越来越具有频发性损害巨大性等特点,成为个不可被忽视的社会问题。


面对着雇主雇员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法律必须合理安排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适用关系,寻找到种内蕴合理性与妥当性,并且符合中国国情要求的模式。


国外立法例及我国学术界观点之总结国外相关立法例之总结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是各国法上普遍面临的问题,对此,各国法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


实质上,对两者如何选择,这并不是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与其各自的立法背景经济状况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社会政治力量对比文化等因素息息相关的。


从既有立法例来看,可以分为四种模式选择模式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雇员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这两种赔偿方式的相互排斥,不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


两者之间,受害雇员有选择的权利,经选定,即不可更改。


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替代模式替代模式,又称为免除模式,是指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完全由工伤保险取代。


采用这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根据德国国家保险条议稿对此事项也未做出规定。


除上述在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整体框架内考量该问题的观点外,针对于两者关系,学者们也争论颇多。


有学者主张应在减少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过大的差距的基础上,坚持以替代模式为主,以经过改良的选择模式为辅的模式。


即,在不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场合,工伤保险制度具有法定优先适用的地位,替代侵权损害赔偿,此种模式就是替代模式。


而在存在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且符合工伤赔偿构成要件时,受害人或者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给付,或者向加害的第三人请求赔偿。


受害人方旦做出选择,即不得再从程序或者实体上寻求另种救济。


这里的选择权是经过改良的选择模式而不是传统的选择模式,因为它不是在工伤保险基金与雇主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工伤保险基金与第三人的责任之间选择。


另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放弃工伤保险赔偿选择民事侵权赔偿。


即替代模式还有学者认为,应该采取补充模式其观点实质上是本文归纳的补充模式二笔者注也有学者主张兼得模式的,等等。


二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之解释论解读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精神补充模式,前已述及,般是由受害雇员首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工伤保险赔付之后,受害雇员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而在我国法中,却存在首先以民事侵权赔偿为先,而以工伤保险赔付为补充手段的模式。


年月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第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次性工伤补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上述规定实质上确例第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兼得模式兼得模式,也称相加模式,是指允许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要求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和接受工伤保险给付,获得双份利益。


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非常少,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英国。


依该国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


补充模式补充模式是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


般而言,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雇员首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工伤保险赔付之后,受害雇员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目前,采用这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二我国学术界相关观点之总结各国法对于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处理的不同方式,体现了不同的理论坚持。


面临这种困难的选择,我国学术界对此所持的观点也莫衷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补偿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补偿。


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请求用人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不足的部分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该草案采取的主要是补充模式二。


由杨立新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条工伤保险优先规则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该建议稿采用的也是以替代模式为原则,但对于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赔付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究竟是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二或三,其涵义尚需明确。


全国人大法工委年月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此问题并没有涉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基本准则,甚至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我国不少学者赞成补充模式,认为该模式方面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另方面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但是,这模式又兼具竞合模式和兼得模式的缺点纠纷的处理机制复杂当事人负担沉重,而且雇主会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之后还要承担事先无法预期的赔偿责任,使得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不同背景下的模式的应然选择实质上,选择何种模式尚还需要厘清探讨问题的背景,在工伤事故中,依据造成工伤的主体不同,可分为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与其他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


实质上,解释第条的规定也是以此分类而展开的。


在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应适用替代模式在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应适用替代模式,这点可以由工伤保险责任产生的历程和目的中体味出来。


工伤事故初期,是仅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手段的。


但随着工业化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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