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之中,同时该条例第条又规定凡衡平法与普通法之规则适用 条例。
第 三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例如对外经 济贸易部在年制定的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另外,最 高人民法院在年月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香港的法律由三部分组成。
部分是根据年南京条约香港割 让给英国后,义律英国的全权大使宣言中承认适用原有中国的法律 和习俗。
部分是根据年通过的英国法律适用范围条例的范 围,适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英国的成文法须由英国或香港立法 机构通过的,适用于香港。
另部分是由香港立法机构通过的成文法。
香港的代理法主要是判例法,也有成文法,例如货物代理商条例等。
二内地代理法与香港代理法基本内容比较 内地代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四章第二节,该节的基本内容有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的法律形式授权委托 书应载明的内容及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 果代理人进行违法活动的法律后果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条件 与法律后果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的条件。
单行伙人都因合伙协议 的成立而成为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但对此原则的限制情形则 不尽相同。
内地的限制般说来是由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合伙 协议没有明确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范围,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 全部决策和执行活动。
香港的限制除了合伙人协议限 制之外,尚有如下四种情形关于特定的事项,有些合伙人不具有 代理权。
比如,合伙经营若不属商业性质,例如专业合伙,个合伙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 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 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
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 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 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个概念性规定。
根据这 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 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行代理 法规是对特定范围的具体规定,与民法通则中代理的关系,是 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至于不同类别的具体代理问题,则规定在具体 的单行法规中,比如关于保险代理问题规定在保险法中,关于律 师代理则规定在律师法中等。
当然这些单行法规就代理的规定, 不能违背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
香港代理法基本是判例法,其基本内容不如大陆代理法那样容易 归纳概括,但根据大量的判例作学理上的归纳阐述,也能使人们了解 香港代理法的概貌。
香港代理法可分般原则和不同类型的代理两部分。
般原则的 基本内容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能力协定代理追认代理不容否认代理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代理关系的终止。
不同 类型的代理有合伙人公司董事律师证券中介人保险中介人 房产代理人,等等。
如果从代理的概念和法律体系已足以看出内 地代理法与香港代理法的不同,那么代理法的主要内容则更鲜明地显 示了二者的差别。
主要之点有下述两个方面。
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 内地代理关系中当事人有三方,形成三角关系。
代理关系的基础 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关系的核心是代理权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种法律制度。
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是代理指民 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 理。
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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