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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如强制服兵役。
这类强制执行很容易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建议应先采取间接的强制手段,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处罚的方式,即通过怠金来强制服兵役。
台湾现行的行政执行法第条明确规定负有行为义务而不为,其行为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者,依情节轻重,处新台币千元以上万元以下怠金。
第条又规定经依前条规定处以怠金,仍不履行者,执行机关得以连续处以怠金。
当然,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在采取间接的强制手段达不到目的时,再采取直接的强制手段。
收稿日期参考文献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贾苑生,李江,马怀德行政强制执行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张厚安政治学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曾繁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北京红旗出版社,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杨岑伦立法上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权的关系法律科学增皮纯协,罗水平浅谈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春季号黄胜春试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法学马生安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程序设定行政法学研究陈少琼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刘莘,马怀德,杨惠基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权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
美法等国家是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由法院的审判组织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以及行政相对人是否拒绝履行行政法义务,而不是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
许多学者主张法院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由就是行政机关经常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实际上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力面临的最大问题。
对此,我们应尽快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把行政强制执行纳入法制化轨道。
通过制定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制订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救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设定正如位英国法官所说,部健全的法律,如果用专横的武断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挥良好的效果。
部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方面能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效率另方面,能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在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设定之前,首先要解决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主体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每个行政机关都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必然会存在执法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同时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每个行政机关都设立个执行机构,必然造成资源上的浪费。
因此,笔者建议几个执法力量较弱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它不隶属于任何个行政机关,其性质是个执行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种能动的工具,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无审查的权利。
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该机构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执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因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本身违法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因为执行不当或违法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按代理的原理,责任由执行机构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都必须由该执行机构执行,那些执法任务重执法力量较强的行政机关可以单独组建自己的执行队伍。
笔者提出设立单独的行政强制执行机构是有法理依据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我国台湾行政执行法第条明确规定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执行之。
既然行政处罚权可以由个行政机关行使,金钱给付义务可以统由行政执行处统执行,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权也可以由个执行机构来执行。
目前,理论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三个阶段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告诫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四个阶段调查审查通知和告诫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执行案的受理和审查命令相对人限期执行执行。
上述三种观点大同小异,如观点认为执行第阶段应该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期间可进行调查审查并作出决定。
事实上,它和观点是致的。
这三种观点共同的弊端是行政强制后果,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时间执行人员等都不可能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作详细规定,因此有必要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作为执行的直接依据。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是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制作完成以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仍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执行前将该决定书送交相对人的法律行为。
送达虽然只是种通知行为,但从其作用和功能上看,应当把送达视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程序。
些国家的立法都将告诫规定为必要程序,有的学者甚至称之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当然,送达的途径多种多样,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
至于采取何种途径,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决定。
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
留置送达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故意不接收或逃避接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才适用。
至于送达的时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般而言,在不影响执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早些送达,至少应于执行前送达。
因为行政相对人知道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后,可以提前作些准备,这对于强制拆除等案件有重大意义。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在执行过程中造成损失,也可以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
当然,如果行政强制执行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实施,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除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外,还必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同时行政机关要下达执行命令,要求执行机构严格按照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去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经送达并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仍然没有履行,该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从国外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各国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都规定了比较详细周密的程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包括如下步骤第,在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详细说明情况,争取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第二,邀请行政相对人到场。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步。
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到场,执行机关应邀请行政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人到场作为见证人。
目前关于执行见证人制度还没有统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时,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制度,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近亲属有义务到执行现场见证,并且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设立执行见证人制度,是可以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起到证人的作用。
旦行政强制执行结束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超出了执行决定书的内容或执行不当而提起行政诉讼时,见证人可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是否是由执行机关造成的。
第三,详细制作执行笔录。
执行笔录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并必须于当场完成,而且要有行政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在执行笔录中应详细记载执行完结时标的物的现状以及相关财产的处理情况等。
旦进入诉讼领域,执行记录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二行政机关强制相对人实现义务的执行程序从总体上来说,这类执行程序较为简单,它与第类执行程序的相同之处不作赘述。
根据该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不同,执行程序又有所不同。
是行执行程序过于简单化,这主要是由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较混乱造成的。
执行主体不统,很难设定统的科学的执行程序。
由于我们主张行政机关拥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程序设定也较容易。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方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也不可能完全样。
上文根据行政相对人义务实现的主体不同,把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两类,类是行政机关直接实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义务,另类是行政机关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应尽的行政法义务。
这两类执行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行政机关直接实现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执行程序大体而言,行政强制执行的般程序包括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和终结三个阶段。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环节。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有实力强制的特点,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必须慎重。
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的调查。
这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必要环节。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则表现为没有调查就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机关不能盲目地强制执行,方面应详细地向行政相对人本人调查,弄清楚不履行义务的原因。
在调查的过程中,应详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做到明察秋毫。
另方面,对行政相对人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街道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全面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思想情绪和经济状况等,也可以在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协助下,查看相对人身体和财产状况,以便弄清楚不履行义务的真实原因。
调查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是发现行政相对人想履行而客观情况不允许,则应暂缓强制执行。
二是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执行。
在调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原行政处理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