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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月第版。


日本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年月版。


日本新井隆著台湾林燧生译租税法之基础理论,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出版。


台湾葛克昌著税法基本原理,台湾月旦出版社。


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出版。


收实体法或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


当然,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如果税制已经基本稳定,在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基础上编纂税法典也并非是不可能的事,只是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条件第三,对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审查,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将条件基本成熟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


在税法领域,税收行政法规的存在有其自身的特别意义。


由于税法规范对象的实际活动错综复杂且激烈变化,税收法律多数只能为原则性规定,加之受立法技术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完全周延,以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税收具体问题进行规定,不仅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还可以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


因此,对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进行清查并不是要取消行政法规,而是要行政法规更好地发挥作用。


为此,在对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查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立法规定或已经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部分失效的要部分失效,该修改的要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现行法规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使其符合统的规格和标准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新项目,既要严格符合立法规划的要求,又要搞好立法协调,从而确保新法的质量。


此外,由于现行行政法规有很大部分是授权立法的结果,根据授权立法的规定,对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检验条件基本成熟的法规,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将其上升为相对稳定效力较高的法律。


第四,对全部现行税法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现行税法体系形成时间跨度大,行政法规和规章居多,且出自不同时期不同立法部门,要使之完善,有必要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


具体说,清查现行税法的效力。


对不符合法定的立法权限而形成的税法要坚决废止,相应地,对因此而形成的税法空白或漏洞由有权立法部门尽快立法以弥补同时,对不适用特别是相互之间有冲突矛月版,第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同的内容,并由不同的立法部门制定,因而具有不同的效力。


税法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工商税制进程中享有税收草案拟定并试行的权利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


法的内容从作用上可以分为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


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标准,非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完整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包括税收基本法中央税地方税全国性地方税等税种的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主要税收程序法⑩参考胡海论文完善税收立法的基本途径,载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月版,第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国属于法的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的整体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参考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年月版,第页。


有建国初期制定的税法,如年制定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也由新世纪制定的税法,如年制定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年制定的税收征管法等。


参考资料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年月第版。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日报出版社,年月版。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的内容,要进行废除修改或补充清查现行税法的立法技术。


方面,尽可能使不同效力或形式的税法的名称专有化,使同效力或形式的税法的名称统化另方面,使现行税法具有统的表达方法,最起码应使同效力或形式的税法具有统的表达方法,从形式上确保现行税法体系的统和协调将清查后的税法进行汇编,使其集中化系统化,从而既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税收法制的面貌,也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税法的规定,而且,还便于人们发现现行税法的优缺点,为以后税法的立改废,甚至税法典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


注释按照对税收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个国家的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但组成税法体系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是基本不变的。


本文是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对税法进行划分,进而进行总体论述。


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其具体内涵即是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而法律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不能由政府决定。


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曹鸿轩主编中国税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


④地方税法是指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有权机关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此处暂不述及特别行政区的问题。


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日报出版社年系,虽然其规范内容也形成了定的效力层级,但该效力层级存在紊乱,各层级应当规范的内容存在缺失第层级上,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过于简单,仅强调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二层级缺乏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统和协调。


处于第三层级的税种法有待加强。


根据现行税制原本应当有个税种法,但目前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层次出现分化。


由于税收授权立法的存在,根据授权立法制定的税种条例或暂行条例依法应与法律处于同层次,而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处于次法律层次,因此,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并不处于同效力层级。


第三,立法技术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税法体系的内部表达问题,即构成税法体系的各类税法形式本身的表达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表达问题。


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名称混乱。


现行各类单行税法使用的名称主要有法决定条例细则规定办法通知等十余种,有的同类名称还有多种表达方法,如规定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


这些名称既多且杂,从字面上很难判断出它们的立法主体及其效力等级。


有时名称相同的,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却不同有时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相同的,名称却又有很大差异。


由此不仅影响税法的适用,同时也影响税法体系的统和协调发展。


内容表达不规范。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上,如立法主体时间效力立法依据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等,有些税法应该规定却没有规定有些虽然规定了,但相互之间却存在很大差异,缺乏统的标准。


如全国人大通过的两个税种法就缺乏立法依据宗旨和原则的规定,而且对各自正式施行时间的表述方法也不相同。


此外,无论是规范性内容还是非规范性内容,在具体税法中的排列组合也存在着不统和不协调。


缺乏系统化。


现行税法体系中较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同时,年以立法法为依据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种程度上又健全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


但是,鉴于我国税法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立法中除严格依法以外,还应当建立专家立法制度。


因为,税法方面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有重大影响,另方面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如果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专家参与立法,很难保证立法成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而且立法技术本身也是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家的专业性知识,否则,税法体系的规范性就很难保证。


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中虽然也会有专家参与,但专家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利用专家的工作还没有成为立法中的项制度性规定,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范围也有待提高。


第二,建立在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统帅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


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规定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它是税法的宪法,对整个税法体系起统帅作用。


形式上,它上承宪法,下统领其他所有税法内容上,其他所有税法均不得与其抵触。


考察世界各国对税法的基本问题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主要由两种是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编纂成法典,形成税收法典,如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是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模式,对税收单行法的般原则进行集中规定,如德国的租税通则日本的国税通则等。


具体到我国,本文认为后者可能更合适些。


因为,税法典的编纂是以基本稳定的税制为前提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变化,在经济体制,特别是税制尚未定型之前,不可能制定统的税法典。


而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方面,即使现实生活或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也只需要制定修改和废除税于这些文件是不同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制定,不仅形式多样,生效时间参差不齐,而且彼此在内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统不致的地方,因此,堆集起,显得庞杂零乱,缺乏系统化。


三完善现行税法体系的构想针对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逐步完善第,建立科学统的税收立法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税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协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立法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


因此,治水先治源,要完善税法体系首先要完善税收立法,而要完善税收立法,关键是要确立健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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