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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核舟记》语文八年级下册PPT(18页版) 编号18060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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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舟记》语文八年级下册PPT(18页版) 编号18060》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最终实现物归原主。万方数据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结论遗失物并不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受限制说和附条件说都认为物权法第条实际上承认了遗失物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但这两种观点有个明显区别前者认为在原权利人行使回复请求权之前,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受让人,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物权法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完成遗失物的交付,受让人即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惟有原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受让人才会丧失所有权,否则,受让人可直享有所有权。后者则认为,在原权利人行使回复请求权之前,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遗失人,正因为遗失人在此期间内仍然保留所有权,其才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受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换言之,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了所有权,遗失人主张返还原物就会丧失请求权基础。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符合善意取得的般适用前提无权处分。原权利人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后,并不丧失所有权,拾得人也不因其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而且由于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其与原权利人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关系,在债务人拾得人占有标的物期间,不论标的物因何种原因需要送交债权人进行修理运输保管等行为,因拾得人占有具有非法性,上述行为都可纳入无权处分的范畴,至少是类似于无权处万方数据张诉朱返还名表民事纠纷案评析分。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条的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年内,原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在此期间内,遗失物所有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债务人受让人在此期间将标的物送交债权人进行修理运输保管等行为同样属于无权处分或者类似于无权处分。既然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这就刚好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般情境第三人基于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取得标的物的占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价值理念......”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也存在不同的处理规则。我国物权法第条专门针对遗失物被交易时的物权归属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就该条是否承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持肯定论者,亦有持否定论者。持肯定论者认为,第条是对第条的特别规定,亦即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只不过在具体制度上,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应当遵循些特定规则。而持否定论者认为,第条是对第条的例外规定,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条所规范的是遗失物被交易时所有权的变动问题,或者说是遗失物是否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不论是肯定论,还是否定论,其结果都是关于遗失物所有权的得丧变更。由此提出个问题遗失物是否适用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比如留置权。关于这问题,学界有种流行的观点,那就是遗失物是否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取决于遗失物是否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换言之,如果遗失物不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也就不适用留置权的善意万方数据张诉朱返还名表民事纠纷案评析取得......”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也可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甚至可能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所致,但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权利人丧失占有,权利人就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根据物权法第条,返还原物请求权,应由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无权占有人行使。此处的无权占有人究竟仅指现实占有人,还是说也包括曾经现实占有标的物的主体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但是,如果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而言,曾经现实占有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也应当成为追索对象,比如上例中的遗失物转让人李王等,因为是他们的转让行为才导致遗失物几经易手。但是,物权法第条之所以规定遗失人只能向遗失物的现实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主要还是从请求权实现的可能角度考虑的,因为,如果让李王郑等人返还原物,他们首先必须向其交易后手请求返还,也就是”李向王请求返还王向郑请求返还郑向朱请求返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人。而问题是......”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从比较法视角看,各国民法也都将遗失物排除在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可以得出张丢失的手表属于遗失物,被李拾到后,将其转让给王,纵然王符合物权法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观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王也不能取得该表所有权,同理,其后来的郑同样不能取得该表所有权。二遗失物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尽管物权法第条没有确立遗失物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则,但并不影响遗失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本文认为,依据现行法关于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担保物权属性以及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特殊性,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应当得到认可。理由如下遗失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并无现行法上的障碍。不论是担保法第条,还是物权法第条,都明确规定留置物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也就是说,现行法将“留置物属于债务人所有”作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我国物权法沿袭了以往民法通则的规定,既没有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没有赋予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对这问题的讨论已不再是热点。其实,拾得遗失物制度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多维的,不仅关系到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动,还涉及到交易安全的维护问题,也就是在遗失物被交易的情况下,受让人的交易利益与遗失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遗失人的权利是种静态的所有权,而受让人的权利则意味着交易安全,两者相较,应如何取舍,恐怕才是拾得遗失物更应当关注的重点。甚至于在种意义上说,如何调处遗失人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已居于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核心地位。在这种背景之下,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动态权利义务变动法律调整的需要,我国物权法第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根据学界通说,物权法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委托物......”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民法学界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平衡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如何平衡由此而折射出的道德与法律公平与效益等法律价值诉求之间的博弈。在这倾向的影响下,不论是民法学研究,还是民事立法,均将讨论的焦点集中于是否应当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是否承认拾得人在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等方面,而忽略了与遗失物相关其他方面......”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因为他们之间均有合法的交易关系。也就是说,郑王李均无权向其交易后手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即使法律规定遗失人可以向李王郑请求返还原物,在事实上也很难实现。但是如果将问题稍微变下,情况就可能不样张遗失的名表被李拾得,又被王偷去,在又被郑抢去。这种情况下,张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又包括哪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张可以向李王郑中之任何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如下首先,法律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目的,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如果权利人仅能向现实占有人请求返还,无疑大大减少了原物返还的可能性,这对权利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其次,本例中,不论是李还是王和郑都是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尤其是王和郑还是恶意占有人,万方数据张诉朱返还名表民事纠纷案评析李请求王和郑返还,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因为他们之间均不存在可以使王和郑足以对抗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事由。因此,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张完全可以向曾经的无权现实占有人李或王请求返还原物......”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其承载着保护交易安全兼顾公平与效益的法价值取向,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促进交易提高权占有,但如果事后,当事人间又就租赁合同续期达万方数据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成合意,此时,无权占有就转化为有权占有,权利人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其二,无权占有人无须过错。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排除他人对标的物的侵占而使物权人的物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因此,只要出现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被他人侵夺,即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就是说,只要他人对标物的占有没有合法权源,权利人就可以行使该项请求权,至于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态如何,亦即是善意占有抑或恶意占有,均在所不问。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按照占有人的主观心态对无权占有的进步划分,前者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后者如遗失物拾得人对他人遗失物的占有。根据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即便无权占有人主观上为善意,物权人亦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实践中,权利人对标的物占有的丧失可能基于多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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