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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代孕法律问题的探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5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1:30

《代孕法律问题的探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如果代孕母亲以金钱作为对价订立代孕合同,实行有偿代孕,那么势必导致代孕的商业化,使得人体器官商品化,势必损害人格尊严。结语综上所述,代孕在解决日益增多的生育问题中具有定的积极意义,绝对禁止既不现实也缺乏法理基础,从现实出发,在尊重我国基本国情以及传统的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国家应尽早出台完备的法律规范,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引导和规范代孕技术的合理利用,有效缓解实践中代孕引起的各种紧张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正常秩序,使最大限度的使科技服务人类的同时产生较少的负作用。关于代孕法律问题的探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相关推荐传统文化对劳动保障法的限制劳动保障论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全文完年月日代孕合同的必要费用予以补偿。因此,除有另的明确说明,本部分所指的代孕技术均指无偿的完全代孕......”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此外,在采取代孕方式求得孩子的人群中,还有些大龄的超过生育时间的女性,或者是希望有孩子的同性恋者等等。如果国家法律禁止代孕,也相当于无形中侵害了这部分人群的生育权利。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便体现在年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第条。由此,我们惊奇地发现,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来就是生育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对于计划生育义务的强调当然不能否定生育权的存在。就生育问题而言,其权利和义务是体的,这已为社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权必然也必需作为宪法权利载入宪法,这是由人格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仅仅规定计划生育义务的宪法将会使民众误认为他们没有生育的宪法权利,这无疑是种误导,弊大于利。因此,生育权作为基本人身权,为我国宪法所保护生育权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受民法保护的基本民事权利。基于民法与宪法的相互补充的关系,人格权同时体现在民法和宪法中是并行不悖的。因此,笔者认为......”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各地实施代孕技术的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在实施代孕应尽谨慎勤勉告知的义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代孕技术前应向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代孕技术的实施方式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并发症,并应要求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双方均已完全了解代孕技术的风险,并自愿进行代孕技术。关于这种书面同意的具体内容与格式,应由卫生部人工辅助技术生殖管理局加以制定。医疗机构在为委托方夫妻进行体外受精实施代孕技术之前,应就下列的事项进行检查与评估是否有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有无遗传性疾病记录。委托方夫妻是否有性传播疾病或者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医疗机构在对代孕母亲进行体外受精之后,应协助双方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与必要的产前遗传诊断。实施代孕的基本原则最后,委托方夫妻行使其生育权订立代孕合同应该坚持非商业化的原则,即坚持无偿为原则......”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只不过,生育能力健全者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和建立家庭相对容易些,而不孕不育者由于各种生理障碍,在实现这些权利时会遇到种种困难。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已使得不孕不育者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代孕,来解决他们的困难。基于宪法权利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条规定,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也就是说,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项基本权利,无论男性女性公民,都具有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并且其生育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公民的生育权是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突时子女合法地位的确认虽然说,以血缘关系来确定代孕所生孩子的法律地位是具有科学依据的,但是当血缘关系与代孕合同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此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四通过立法规定实施代孕实施的条件代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条件代孕不是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件相当复杂的事情,因此对于代孕不能任由其发展,而是要加以立法引导和限制。可以实施代孕行为的对象主要是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或者是超过婚育期限且膝下无子女的高龄妇女这几大类。而对于具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夫妻女性,为了单方面地自私地满足自己生育太耽搁时间的想法而采取代孕的行为国家法律应该加以禁止。避免代孕变得普遍化,从而导致日后社会中各种生育关系亲子关系混乱,甚至近亲生育影响国民身体素质健康。首先,对委托方而言,在法律关系上,委托方必须是夫妇且互相对代孕行为达成了共同的书面认可,在目前尚未找到合适的规制方式的情况下,严格限制在委托方必须为夫妻,有利于维持稳定的秩序,而且这样也有利于为婴儿出生后保障良好的成长环境,符合婴儿的最佳利益。在生理资格上......”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对代孕方而言,在生理资格上,从利于保护代理孕母和出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代理孕母应是已婚妇女且具有怀孕分娩的经验,也避免给社会伦理秩序造成冲击。其次,代理孕母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素质且年龄最好不能过大,减轻代理孕母的负担也保障了出生婴儿的利益。从事代孕技术的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及其从业医师的资格条件各地区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采取严格的核准制。对申请开展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工辅助生殖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管理局审批。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许可条件申请程序从业医师的资格以及其他应遵循的事项,应由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局进行规硕士学位论文定,在全国内统不能剥夺的。如果对国家法律对代孕行为进行刀切,完全禁止的话......”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可以由代孕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相关管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为有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依据。二以生育权为基础确认代孕的合法性基于公平原则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个伦理性原则,是民事习惯和民事传统的高度概括和升华,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民法的最直接最质朴的要求,因而成为民法的最高原则,这原则对于推动民法的发展和演进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与其它民法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对其他民法原则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统率作用。笔者认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或分担,要求任何人都处于同起跑线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种分配或分担的结果与其付出相适应,为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可,并在出现失衡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矫正。从该原则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律就应该对不孕不育者和有生育能力者公平对待。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代孕委托方就是精子卵子的提供方,否则就失去了他们对代孕需求的意义,但是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如果卵子是代孕者自己提供,而精子是求孕方夫妻中男方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血缘关系确立是否成立呢这个时候应该如何来确认代孕子女的合法地位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纯以血缘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已经不科学了,因为代孕子女所属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多对父母,这个时候就应该发挥代孕合同的作用了,在实施这种代孕行为之前,参与代孕的各方就应该协商好,孩子的法律父母应该是谁,并且用白纸黑字记录清楚,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根据代孕行为的发起动机和求孕者的需求动机来看,般都是由求孕方即委托方作为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父母。据此,我们也可以发现,以血缘关系来确立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也不能片面地只以这依据作为参照物,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分析......”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在代孕合同中双方应对相应条款进行充分的规定,其中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点代孕亲子关系条款。在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代孕母亲及其丈夫放弃该孩子的监护权,子女出生后即由监护权归于委托方夫妻,由他们行使亲权。支付代理孕母相关费用问题。如果为补偿性代孕形式,委托方必须支付代理孕母在怀孕期间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及产后个星期延后定的时间的有关费用及保险作出安排。代理孕母生活方式限定条款,在代孕合同条款中为了保障婴儿的利益,会清楚规定代理孕母在怀孕期间的生活方式,虽然生活方式的条款不能保障完全实行,但是如果委托方规定了代理孕母如若违反了规定,委托方可以以代理孕母毁约为理由,终止协议,代理孕母无权要求费用。保险条款。委托方需为代理孕母购买相关的生命和健康保险如果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分离,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的安排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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