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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设计】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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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债权人因势单力薄求偿成本,比如,投入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过高导致力不从心。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是个经济起步较晚的国家,经济不是很发达,特别是个体及私有经济不是特别活跃,个人资产也不多,同时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继承法条文过于简单,可操纵性不强,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条文更为粗略。原因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近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年来,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事态越来越严重,在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究其根本原因......”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我们认为以个月为宜,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应召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可考虑为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继承法应沿着中外古今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律制度的实用性,切实保护继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做到法定财产法定人合理继承,做到完美。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参考文献史尚宽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马原,高胜平继承法及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孙若君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候放继承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致谢时光荏苒,大学生活即将结束,迈向新的工作岗位。在这个神圣的学习殿堂,感谢各位老师对我的细致讲解和认真指导,使我们学到了更多的知识。将来定在工作中能更好的运用,同时这也是大学所带给我们的收益。在此由衷的感谢各位老师......”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债权人受侵害的原因公民法律观念意识淡薄由于我国是个传统的农业型国家,以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原因,导致我国公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所有权得到保护,债券必须履行等法律原则,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社会干预力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和政府司法部门等大都不愿意介入到继承活动中去,这就使得债权人缺少个可依赖的权威组织,以对抗强大的继承人群体,在当今社会由于遗产债权债务越来越多,各国普遍增强了继承活动的干预,以保证社会公平,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也应该强化继承社会化程度。亲属内倾向保护我国继承活动社会化并不明显,涉及相关利益主体除债权人债务人外......”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实践中继承的实际问题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遗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天的考虑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中外结合的运筹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我国现行继承法本身存在着疏漏与不足,受立法时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我国继承法无论在立法宗旨还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都明显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方面制定继承法时......”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中外结合的运筹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受立法时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我国继承法无论在立法宗旨还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都明显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方面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实践中继承的实际问题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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