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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网友投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2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8:39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网友投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其精神痛苦是长期且巨大,在精神损害方面给予被害人定的金钱赔偿,具有使被害人获得种满足之功能,因为金钱赔偿所具有购买力等功能,可以使被害人有所满足而冲销痛苦。法院也应从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之立法宗旨出发,给予被害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所以,应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法律真实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体现公权对私权的特殊保护,符合历史发展潮流。刑事诉讼中直强调公权优于私权,被害人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但是在保护被害人利益方面,公权所保护的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里的经济损失,刑法并未将其局限为物质损失,笔者认为应包括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刑法这规定与刑诉法第十条规定不致,但刑法修改在后,按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因此,笔者认为,对侵害妇女此种权利的犯罪人进行刑事制裁的同时,被害人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对其予以精神上的慰籍。侵犯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最为重要的项人权,失去它就丧失了行使其他些人权的基础,如言论权选举权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他人,对被害人而言,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期间和事后所承受,而只能就类案件制定个参考标准。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对于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案件,可参照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方法,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制定此类案件中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赔偿数额幅度标准,再由省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等情况,制定较为确切的标准。对于其他类型的可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可由最高院制定或授权省级人民法院制定此类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上下限标准......”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限定在损害较为严重,适用其他方法包括刑罚处罚和物质财产损害赔偿等均不足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首先在于其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慰籍被害人以及给予其定的经济帮助,以弥补其因犯罪行为对其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另外,对于造成损害情节较轻,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的,不应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会发生权利滥用。自由裁量原则。这是在法定原则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指法官在相关法律条文不足以解决争议或法律出现空白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对被害人所不同,其,如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将导致法官无法下判。故这只能作为案件执行时的考虑因素,而不能成为判决的理由,如被告人经济状况经查明确实欠佳,判决时可分期给付。但是,双方当事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经调解达成致意见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在私权领域内的意思自治,对调解予以认可......”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不需要用精神赔偿再次制裁犯罪者以补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此观点得到了刑诉法和最高审判机关的认同,并予以采纳。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受原苏联影响,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但是旦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被犯罪行为侵犯后,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并不能全面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也不定就是对被害人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而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对向犯罪人以外的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会造成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网友投稿因果关系的损害如第人休克损害,即损害发生时或发生后,被害人以外的第人,因当时目击或事后得知损害事故发生之事实,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之损害,例如交通肇事中行人因目睹事故发生而致心理崩溃的,因为其受害与犯罪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作为其项酌定从轻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定程度的后果。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犯罪行为导致相当的严重后果,没有严重后果的,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事发时和未来生活工作中可能达不到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这也与犯罪必须具有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相吻合。例如对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必须是造成被害人残疾,才能对被害人精神上造成严重创伤,否则,伤情较轻,未达到残疾后果的,被害人般不会有太大的精神创伤,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和给予被害人物质损失赔偿般足以慰籍被害人了。起指导作用。赔偿法定原则。因为实际生活中的精神损害的存在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对人身权利均不同程度会造成定的损害,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切精神损害都予以赔偿,而只能对法律认可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精神损害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对被告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而过低的赔偿则失去了补偿性的功用,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它既不能达到抚慰被害人的目的,也不能惩戒被告人和警戒公众,还使人们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这些,均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价值的真正实现。再次,对当事人在提出赔偿时会漫天要价,增加了审理难度,故要制定个相对统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存在着较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地区差异,故制定个全国皆行的统标准是不现实权是妇女所特有的项人身权,特别在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中此项权利是妇女极为重要的人身权利。严重侵犯此项权利的,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这远较犯罪行为本身对身体造成的直接伤害后果的影响严重,妇女此种权利曾受到过侵犯将会成为受害妇女的耻辱,成为其生的恶梦,这并不会因为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处罚而消除,故对于那些强迫等犯罪仅用刑罚惩处,尽管严厉制裁了犯罪者......”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否则,会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果关系原则。确立损害赔偿的范围,不是以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划分的,而是以犯罪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依据的。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考虑其犯罪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此种损害后果与自己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这种因果联系的,被告人就谈不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更谈不上承担刑事责任了。对于与犯罪行为没有必讼原告人应为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制定个相对统的参考标准。因为如没有统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法官裁判的随意性较大,往往是同类型的,事实很相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甚而是同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的结果则大相径庭。其次,由于没有统的标准......”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给予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尽管属于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是种经济制裁,而且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在种情况下,金钱赔偿具有惩罚功能,因为责令被告人支付被害人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能使加害人发生有所失之感,并得以赎其加予被害人之痛苦。且从作用来看,无论从别预防,还是从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附带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并不小于判处刑罚的威慑力,由被告人承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而言,其惩戒效力不低于刑罚处罚。将精神损害列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对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的说法的质疑。不少人认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罪量刑,受到了制裁,这本身就是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力量在此时已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般情况下......”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笔者个人认为,对赔偿范围应吸收德国瑞士的做法,采取限制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局限在人身权的范畴,要与人身有密切关系,对侵犯财产犯罪的应排除在外。因为侵害自然人的财产权,可能会导致精神损害,但是般不需要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而可以用财产制度加以救济。因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足以救济。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有的犯罪如等均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造成巨大精神损害,与之相比,物质损失可能微不足道。但是,民事被害人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更应享有此项权利。些侵害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及创伤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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