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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AI创作物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再探讨(原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2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22:59

《AI创作物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再探讨(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注重保护有利于鼓励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的主体。些特殊情形下,出于政策选择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利的时候,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投资者和受益者之间政策割舍和市场规则之间的裂痕。例如,从横向来说,可以针对具体情形对下放的权利内容进行重组从纵向来说,可以通过压缩或延长权利保护工智能内容生成的成长分为种阶段第种,可以称作伪原创阶段,人工智能只通过简单的批量替换字符便完成了创作,这种简单创作常见于为了提高运营效率而需要大量简单广告内容的网站运营中。第种叫辅助创作,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背景之下,些特定领域的产品把人工智能当作是种创作辅助工具来帮助作者进行模式化的创作。这两种情况可视情况采用上文提到的工具说或者职务作品雇佣作品说。但是第种情况,人工智能的深度神经网络发展到定阶段,已经学会自行收集判断和学习新的数据,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事件人物等变量,自主地设定不同的题材创作......”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此时把它纳入作者行列,便没有太大的意义。换句话说,如果赋予了人工智能法律上的作者地位,那小猫小狗,是不是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作者呢其次,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基本学况下,人工智能的创作并不依赖于外界的激励,它不需要人类世界的认可,就可以自行运转,那我们的著作权法对它而言就起不到激励创作的作用,此时把它纳入作者行列,便没有太大的意义。换句话说,如果赋予了人工智能法律上的作者地位,那小猫小狗,是不是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作者呢其次,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基本学说中,有条重要的主客体不得互换原则。人工智能作为智能机器智能工具被研发出来,在民法上是属于可被人类支配处理的权利客体物相对于人而存在的。正如在法律上,辆车不可能对片土地拥有控制权,因为车和土地同为权利客体,权利客体绝对不能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人工智能也是如此。如果在人工智能属于权利客体的情况下,给予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而权利归属则从第层结构中进行分析,既符合传统法律结构,又可以跟随时代发展流向。另外,这种层权利结构,也可以规避主客体不得互换原则的问题,将个法律关系下的双身份解构为重法律关系下的单身份,防止物人之冲突。参考文献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等著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页。,王小夏,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中国出版,明涛,王涵人工智能创作物然人权利主体相区分,在满足特定的条件的同时受到定的限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中,具体体现在相较于传统自然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权利主体在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权利种类及范围可能都不如自然人作者那样广泛。另外,随着科技发展,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构建人工智能层权利保护制度。首先,将人工智能根据强弱程度分类,与监护制度进行对接,将弱人工智能等价于无民事行为人,强人工智能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人工智能所有者则对接监护人......”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为创作物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再探讨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张雪琪毛茗钰余姝霆曹金瑞,均为川省社科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等方面研究。创作物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再探讨原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并不等于著作权法上的主体。著作权主体,除了作者自然人本身以外,还有法作权问题探析中国出版,明涛,王涵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研究,中国版权,项目课题本文受川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新苗项目资助,为创作物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再探讨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张雪琪毛茗钰余姝霆曹金瑞,均为川省社科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等方面研究。创作物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再探讨原稿。对这种观点应当结合人工智能的具体使用情景讨论利弊。般来结构下,我们可以更灵活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不用受限于主体之争,权利界限更为清晰......”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是由监护人对著作权的权益进行处分。这样的层权利结构有两个好处,是给予人工智能限制性的主体身份,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留出了法律解读的范围,且对于人工智能的其他范围的权利义务的作品看做它背后的人的作品,吸纳程序编写者说创制者说等类的观点,从创造者或者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将这种作品拟制为委托作品或者职务作品进行保护,甚至还可以将其视为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来进行保护。但是客体保护观点尚具有定瑕疵,且随着人工智能的强化恐难以长久维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背后的人如何去认定所有者和创制者的权益如何去平衡不得不说,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更多新的问题。最后,就主体角度而言,对于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争议,不应简单地以现有法律有无囊括而否定其主体资格,而是以深究其是否有成为主体之必要为方向。将人工智能简单的等同于机器或小猫小狗的弱人工智能类比认知略显狭隘......”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中,应特别考量不同方面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投资者和创作者都能获得利益保护的前提下,调整著作权中的具体权利规则,注重保护有利于鼓励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的主体。些特殊情形下,出于政策选择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利的时候,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投资者和受益者之间政策割舍和市场规则之间的裂痕。例如,从横向来说,可以针对具体情形对下放的权利内容进用,因为从现阶段来看,它的创作动力还是主要来源于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的指示,说到底创作动机仍然来自于人类,而人工智能,只是完成任务的机器程序和途径而已。有人会提出质疑,说在强人工智能乃至超强人工智能环境下,即便没有人类的指令,人工智能也会自觉自发地进行创作。这种质疑也正好论证了本段的观点,那就是且不论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有没有人类因素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创作并不依赖于外界的激励,它不需要人类世界的认可,就可以自行运转......”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只是或快或论也奠定了基础,不再对主体身份进行解读是在双层结构下,我们可以更灵活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不用受限于主体之争,权利界限更为清晰,在第层中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只用考量作品本身要件,而权利归属则从第层结构中进行分析,既符合传统法律结构,又可以跟随时代发展流向。另外,这种层权利结构,也可以规避主客体不得互换原则的问题,将个法律关系下的双身份解构为重法律关系下的单身份,防止物人之冲突。参考文献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等著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页。,王小夏,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并不等于著作权法上的主体。著作权主体,除了作者自然人本身以外,还有法人等拟制作者。拟制作者的存在,是出于利益分配的考量,而非是对作品创作过程的甄别。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均是针对自然人设立。展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未来保护......”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直接略过了在生成新内容时的原始数据和算法参与,那这种情况下就不方便把新内容内容直接归于原始数据和算法的提供者了。另外,人工智能在生成新内容的历程中,经历了多次的程序算法和数据迭代,这其中各种程序的参与程度以及依存关系,都阻碍我们去具体计算具体程序在这个复杂过程中的具体贡献,就更难谈将新生成物的权利直接归依于程序算法所有者了。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路径之探讨随着人工智能的强劲发展态势,对其生成物进行保护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人工智能作为个科技突飞猛进的产物,传统法律给予其表现的留白必然不多。可以看到,人工智能的新与著作权法乃至民法的旧之间的龃龉导致了目前人工智能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大部分争议问题,但规则应当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的,如果反让其成为发展的桎梏,无疑是本末倒臵。若当前法律制度及理论观点创作物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再探讨原稿版权问题研究,中国版权......”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均是针对自然人设立。展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未来保护,我们可以大致梳理为以下个方面首先,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中,应特别考量不同方面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投资者和创作者都能获得利益保护的前提下,调整著作权中的具体权利规则,注重保护有利于鼓励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的主体。些特殊情形下,出于政策选择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利的时候,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投资者和受益者之间政策割舍和市场规则之间的裂痕。例如,从横向来说,可以针对具体情形对下放的权利内容进工智能的保护都无法解答,更遑论为人工智能发展的迅猛之势保驾护航。因此对于具有鲜明特色的人工智能,除了从传统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探讨,也必须考量其特殊性和发展性,才能达到有效保护的结果。展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未来保护,我们可以大致梳理为以下个方面首先,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中,应特别考量不同方面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投资者和创作者都能获得利益保护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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