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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制度研究01 强制缔约制度研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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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台湾地区 民法第条第项规定,地上权人之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 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土地所有人应按照该建筑物之时价补偿。 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从其约定,因此,当地上权人行使此项补偿请 求权时,土地所有人负有订立买卖契约的义务强制缔约,如果 土地所有人不欲购买,地上权人得诉清法院裁判,强制其订约。 承揽人的抵押权。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的民法债编第条第 款规定,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 工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报酬额,对于其工作物所附 定做人之不动产,请求定做人为抵押权之登记或对于将来完成之定做 人之不动产,请求预为抵押权之登记。对于该条所确立的承揽人的 抵押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计有法定抵押权说意 定抵押权说以及强制的意定抵押权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中强制的意定抵押权说居于多数说的地位。在意定抵押权的场合,是否订立 抵押合同并是否为抵押权的设定,当事人享有决定自由,但是,依据 该条规定,原则上旦承揽人提出请求时,定作人即负有会同办理抵 押权登记的义务,其行为自由已受到相当的限制。瑞士民法第 条第项有类似规定,由于立法赋予承揽人等特定人以设定法定担保 权的请求权,学理上将承包人的抵押权称为间接的法定担保物权。 总之,由于立法赋予承包人以请求为抵押权登记的权利,发包人 就承担了必须与承包人起为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当然,必须承认的 是,由于此处定作人承担的是办理登记的义务,这与典型的强制缔约 形态中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还是有定差异的。 除了这些形态以外,诸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条之。

2、制缔约可以被区分为直 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个基本类型。 直接的强制缔约。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 的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 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 的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 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 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位的企业拒 绝以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对强制缔约的这分类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采纳强制契约与契 约强制的概念,而未采纳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的概念, 如邱聪智先生认为,在强制契约,法律规定强制承诺,使契约因方 之要约而成立在契约强制,以法律规定承诺义务,课违反者赔偿他方 所受损害。强制契约不问承诺人意思如何,强制成立契约,契约强制 尚不直接成立契约。我们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的差别难以区 分,在理论上学者往往将两者视为表示寓有广为招徕来者不拒的意思,因此,各国法律虽然保留其拒绝承诺的权利,但同时又科以其积极的为拒绝承诺通知的义务,以保 护消费者的利益。德国民法第条规定,受公开指定处理 定事务或公开自荐的人,在不接受对于该事务的委托时,有义务立即 将其拒绝通知委托人。对于向委托人表示自愿处理定事务的人,亦 同,再如台湾地区民法第条规定,有承受委托处理定 事务之公然表示者,如对于该事务之委托,不即为拒绝之通知时,视 为允受委托。瑞士债务法第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类似。 由这些规定。

3、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并促进该制度的立法完 善尽绵薄之力。 强制缔约的概念厘清 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 性合同,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 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 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 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 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强制性合同与标准合同具有定的相似性。所谓标准合同是指 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其内容加以改变,只能整体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标准合同与强制性合同样,都是在私法自 治甚嚣尘上之后作为对私法自治的流弊进行克服而产生的措施。在标 准合同中,由于消费者不能对条款拟定方提出的条款进行任何变动, 从而使标准合同也具有种强制色彩,诚如些学者所言,普通契约 条款往往成为企业者乘相对人之无知或者无经验,依其片面立法之实 施,强制不当契约内容之缔结。但是强制性合同与标准合同却是 存在着差异的。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强制性的渊源不同,在强制性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法律的规定,而在标准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条 款拟定方在经济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不仅如此,两者在强制的内容 上也存在差异,强制性合同中的强制是指在订约的过程中法律强使 方负有承诺的义务,而标准合同中所体现的强制则是指由于缔约双方 的经济地位过于悬殊。

4、来看,虽然它们在受要约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上存在 定差异,即德国民法尚未明确规定,而台湾地区民法与瑞士债 务法则规定视为允受委托,即视为承诺,学者般称为拟制承诺, 但是,受要约人在拒绝承诺时负有通知义务则是致的,其承诺自由 已受到定程度的限制也是毫无疑义的,不无强制缔约的色彩。 土地所有人对地上权人工作物的购买权以及地上权人的补偿请 求权。为了保证投资收回从而维护地上权人利益,各国法律往往赋予 地上权人以工作物取回权或者投资收回权,因此在地上权消灭时,地 上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其工作物,然而,该权利的行使通常 会使地上物流于无用或减低其价值,对社会自属不利,于双方亦非有 益,法律遂又赋予土地所有人以购买权,如日本民法第 条第项后段规定,土地所有人通知愿以时价买取时,地上权人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土地所有人所享有的购买权的性质,在理 论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第,形成权说,该说认为购买权为形成权,土地所有人依时价提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时,工作物的所有权即 移转于己,不以地上权人承诺为必要第二,请求权说,该说认 为购买权非属形成权,而为请求权,并且为债权的请求权,不生物权 的效力。请求权说为通说,因此,当土地所有人向地上权人发出 购买工作物的要约时,地上权人负有承诺的义务,不得拒绝或者不得 无故拒绝,如果地上权人拒绝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诉请订立买卖合同。 此外,基于与上述越界建筑中避免因建筑物拆除所致社会资源浪费这 相同的理由,在地上物为建筑物且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 法律还赋予地上权人请求所有人收买建筑物之权,如。

5、及 第条之所规定的法定租赁权第条之规定的地上权之强 制设定以及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以及第条所规定的公司异 议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法国民法第条所规定的分界共有 财产的强制转让等,也都属于直接的强制缔约的具体类型,限于 篇幅,于此不赘。 二间接的强制缔约。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电业法第条 规定,电业在其营业区域内对于请求供电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邮政法第条第项前段规定,邮政机关非依法令,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 关键词直接强制缔约间接强制缔约私法自治完善 内容提要强制缔约是私法自治衰落的表现之,它与格式合同 命令合同均存在着差异。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 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该制度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如私法自 治合同的成立方式等形成了定的冲击,是私法社会化的表现,体 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 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般规则。 虽然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与所有权绝对私有财产权之尊重以及 过失责任自己责任起,被尊崇为近代私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君临 全部私法法域,然而,私法自治原则地位的显贵或许还不止于此。对 于所有权绝对原则而言,由于该原则强调权利人依其意思行使所有权 而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其相当内容可以为私法自治原则所包容而对 过失责任原则而言,确立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拥有充分的自由, 盖个人若已尽其注意,即得免负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束缚,聪明 才智可予以发挥,立法者通过过失责任。

6、国台湾地区 民法第条第项规定,地上权人之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 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土地所有人应按照该建筑物之时价补偿。 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从其约定,因此,当地上权人行使此项补偿请 求权时,土地所有人负有订立买卖契约的义务强制缔约,如果 土地所有人不欲购买,地上权人得诉清法院裁判,强制其订约。 承揽人的抵押权。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的民法债编第条第 款规定,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 工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报酬额,对于其工作物所附 定做人之不动产,请求定做人为抵押权之登记或对于将来完成之定做 人之不动产,请求预为抵押权之登记。对于该条所确立的承揽人的 抵押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计有法定抵押权说意 定抵押权说以及强制的意定抵押权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中强制的意定抵押权说居于多数说的地位。在意定抵押权的场合,是否订立 抵押合同并是否为抵押权的设定,当事人享有决定自由,但是,依据 该条规定,原则上旦承揽人提出请求时,定作人即负有会同办理抵 押权登记的义务,其行为自由已受到相当的限制。瑞士民法第 条第项有类似规定,由于立法赋予承揽人等特定人以设定法定担保 权的请求权,学理上将承包人的抵押权称为间接的法定担保物权。 总之,由于立法赋予承包人以请求为抵押权登记的权利,发包人 就承担了必须与承包人起为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当然,必须承认的 是,由于此处定作人承担的是办理登记的义务,这与典型的强制缔约 形态中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还是有定差异的。 除了这些形态以外,诸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条之。

7、则的确立旨在告诉世 人,只要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充分必要的注意,就可以在社会中自由的行动,因此过失责任原则从消极方面来促进经济社会 中人的活动自由,成为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辅助性原则。于是, 私法自治不仅是私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还被认为是派生其他私法 原则的母体,成为近代私法至高无上的指导原理。私法自治,依 的有名定义,是指个人得依自己意思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此项 私法自治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对 促进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居功甚伟,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此种广 泛的契约自由,自十九世纪以来,随着个人主义及市场经济的兴起, 成为私法理念,使个人从身份的束缚获得解放,得发挥其聪明才智, 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对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贡献。然而, 切往往都是物极必反,自从近代型契约法产生以来,部契约法史 实际上就是部限制契约自由的历史,在现代社会中,合同自由 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来自事实或者法律包括立法与司法方面的限制, 强制缔约即属于这些限制措施中的种,并被认为是合同法在现代变 化的重要标志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少许有关 具体强制缔约形态的法律规定,而尤以合同法第条关于公共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为突出,不过,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 对于强制缔约制度的认识还仅处于概念厘清的初步阶段,甚至对于我 国民法所作的些本属于强制缔约的规定,如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这就是强制缔约制度。有鉴于此,本文运用了比 较法以及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强制缔约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深化对。

8、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并促进该制度的立法完 善尽绵薄之力。 强制缔约的概念厘清 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 性合同,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 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 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 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 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强制性合同与标准合同具有定的相似性。所谓标准合同是指 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其内容加以改变,只能整体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标准合同与强制性合同样,都是在私法自 治甚嚣尘上之后作为对私法自治的流弊进行克服而产生的措施。在标 准合同中,由于消费者不能对条款拟定方提出的条款进行任何变动, 从而使标准合同也具有种强制色彩,诚如些学者所言,普通契约 条款往往成为企业者乘相对人之无知或者无经验,依其片面立法之实 施,强制不当契约内容之缔结。但是强制性合同与标准合同却是 存在着差异的。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强制性的渊源不同,在强制性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法律的规定,而在标准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条 款拟定方在经济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不仅如此,两者在强制的内容 上也存在差异,强制性合同中的强制是指在订约的过程中法律强使 方负有承诺的义务,而标准合同中所体现的强制则是指由于缔约双方 的经济地位过于悬殊。

参考资料:

[1]浅谈淮矿铁路运输安全(第16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2]浅谈会计伦理何去何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状引起的思考 (第8页,发表于2022-06-24 07:21)

[3]浅谈恒压供水变频调速系统的应用(第24页,发表于2022-06-24 07:21)

[4]浅谈河南工程学院校园超市的营销战略策划(第20页,发表于2022-06-24 07:21)

[5]浅谈合肥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第16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6]浅谈国际融资租赁(第7页,发表于2022-06-24 07:21)

[7]浅谈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第23页,发表于2022-06-24 07:21)

[8]浅谈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应用(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07:21)

[9]浅谈纺织生态标准及其检验对策(第18页,发表于2022-06-24 07:21)

[10]浅谈公司网站的市场推广(第9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11]浅谈工程造价的控制(第32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12]浅谈高职校园网络资源安全威胁及防范策略(第12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13]浅谈高血压患者护理(第8页,发表于2022-06-24 07:20)

[14]浅谈高速铁路隧道施工测量(第21页,发表于2022-06-24 07:20)

[15]浅谈高速公路软基处治及其检测方法(第24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16]浅谈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对策(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07:20)

[17]浅谈钢铁冶金技术及人力资源管理在其中的应用(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07:20)

[18]浅谈复合型商务英语人才的培养(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07:20)

[19]浅谈弗洛伊德的健康人格模型(第16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20]浅谈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及其对策(第12页,发表于2023-09-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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