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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关于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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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符合必要的条件。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所谓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是指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这里所谓的同等条件是指先买权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时,其购买条件和出卖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买卖条件相同,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购买出卖人的财产。我国法律对什么是同等条件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二种观点是绝对同等说,即认为先买权人认购的条件与其他买受人认购的条件完全相同二是相对同等说,即认为先买权人的购买条件与其他买受人的购买条件大致相等便视为同等条件。相对同等说又可分为二种情况。是指价格条件相同二是指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条件主要指支付价款的时间次数,不包括价款支付方式相同。绝对同等说的条件过于严格,现实中不易实现,所以这种观点已被大多数人所抛弃。因为合同的内容是较为复杂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虽然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民法中个微小的制度,但其自身仍有许多复杂的问题值得去研究,并且对社会生活有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保护并不全面,笔者期待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能逐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日益发展的经济社会。关于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文摘要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民商法中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日益凸显,而我国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相对较少。文章重点探究如何界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归纳优先购买权的形式要件,总结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顺位,探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问题,以期完善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论文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行使要件法律顺位法律救济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是项有着悠久历史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外国都有各种各样的优先购买权。这些优先购买权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善良风俗......”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因此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的形式要件是指优先购买权人的意思表示。四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要件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种民事特权。因此,对优先购买权的设置必须严谨慎重。般来说在下列情形下应该禁止行使优先购买权。第,购买主体特殊。在国家征收或财产的出售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时,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法律关系特殊。首先,在拍卖招标互易法律关系中,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国外立法规定不。法国瑞士民法规定可以行使德国民法禁止行使而意大利日本民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拍卖时,应该禁止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在拍卖时,标的物应为出价最高者购得,如果允许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会违背拍卖的规则,会造成竞买人参加竞买即使提出最优条件,也会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不能买得,这样来,就会造成较少有人参加竟买,从而侵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所以在招标时,优先购买权不得行使是合理的。其次......”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与第三人的合同亦能成立的,对此种从给付的约定不予考虑优先购买权人对出卖人出卖的财产只有部分先买权时,如果先买权人愿意购买全部出卖财产的则应当允许。如果先买权人只愿意购买先买权标的物,则以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为前提出卖人允许第三人延期付款的,如果先买权人对延期付款的价金提供担保的,先买权人可以行使先买权。二优先购买权的时效要件所谓优先购买权的时效要弊,我国立法可作出如下规定优先购买权自先买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行使,愈期,先买权不得行使。三优先购买权的形式要件优先购买权应以定的方式行使,否则,义务人无法知道先买权人是否行使先买权。对于应该以什么方式行使先买权,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应该向优先购买权人发出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如果要行使先买权应该在接到通知后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因为第三人接受赠与遗赠的财产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需支付对价,所以不存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不具备。第三,优先购买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先买权不得转让,亦不得移转于先买权人的继承人。瑞士民法典第条第项规定法定先买权既不能继承,亦不能转让。优先购买权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脱离特定的法律关系,优先购买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既不能继承,亦不能转让。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顺位同个物上存在数个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的意见也不统。笔者认为在发生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时,应该按以下般的原则解决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数个法定优先购买权并存时,公示在先的优先。若都未公示则用益关系优先于共有关系。数个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并存时,有预告登记者优先......”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为了切实保护优先购买权,我国立法应对如何保护优先购买权的措施予以完善,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法律应规定,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或采取其他方式侵犯优先购买权,擅自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关系,在人民法院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关系的同时,出卖人与先买权人的买卖关系即成立,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标的物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撤销权不仅法定优先购买权人享有,而且约定优先购买权具备物权性时,其先买权人也应具有此项权利。最后,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时给优先购买权人造成的损失应该按照如下原则赔偿是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二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先买权标的物之后,先买权人为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同类财产所多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因该是出卖人......”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前个优先购买权人放弃法律顺位时后优先购买权人顺位递进。在共有中,当几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优先购买权的顺位应该按照共有人所占的份额来决定。四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年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面简称租赁合同解释第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我国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唯法律救济措施就是租赁合同解释第条。然而这规定起不到保护优先购买权的作用。承租人最想要的是优先购买到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再者......”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要求先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与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内容上完全致是很困难的。并且,要求两个合同内容绝对致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有些合同条款可能涉及到出卖人的重要利益,有些条款未必会影响到出卖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价格条件是同等条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条件。同等条件首先要考虑的是价格条件同等。价格条件同等是指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购买人给定的购买标的物的价款相同或等价。因为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即获得价款,所以将价款作为首先考虑的要件不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同时也符合公平原则。另外,价格条件标准客观,具有可操作性。价格条件在同等条件中是首要的第位的,只有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才能行使先买权。但是为了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在价格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些其他的特殊因素出卖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人必须履行从给付义务时,如果从给付义务能以价金代替,可以行使先买权......”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优先购买权具有债权性。如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物权性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债权性权利。其理由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这债权关系而产生。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取决于其基础关系的性质。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只是优先购买人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时拥有请求出卖人优先与自己缔约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物权的支配效力,不能简单地归入物权之中。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优先购买权中优先购买人是优先于其他购买人的,这点与债权的平等性是相违背的,所以也不能将优先购买权简单地看为债权。综上,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不是期待权也不是形成权。对于物权与债权的争论来说,我国的通说是比较合理的区分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应该看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之后再具体确定。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法律设定优先购买权不仅是对优先购买权人的保护,而且也是对出卖人权利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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