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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8:39

《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得这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其他不按刑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和第百零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百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充分的详细性和完整性。——“.....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臵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居中裁判。这是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整体......”

8、以下这些语句面临几个显著的问题: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够规范,影响了句子的正确断句与理解;句子结构方面,表达未能达到清晰流畅的标准,影响阅读体验;此外,还夹杂着一些基本的语法错误——“.....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其他不按刑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

10、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裁判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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