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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
第十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比照第条第项执行贴息率比照中央单位执行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第十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和贴息建议,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后,应当于每年月日之前,向省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项目实施主体为龙头企业的,须附龙头企业证明文件。
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备案项目上贴息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和贷款项目管理等情况,提出本贴息年度各地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方案,经财政部同意后予以下达。
第章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等。
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
留存材料般保留不少于年。
第十条地方财政可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政贴息政策和管理规定,所需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任。
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利息结息单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以及验收情况报告等。
留存材料般保留年以上。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农号苏林计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年,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和贴息建议,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地方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条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
第十条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
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各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贴息贷款档案管理,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备案项目上贴息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和贷款项目管理等情况,提出本贴息年度各地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方案,经财政部同意后予以下达。
第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大扩展阅读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年月日来源基金总站关闭窗口打印本页打印预览字体大中小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
第十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比照第条第项执行贴息率比照中央单位执行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第十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第十条各市县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月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
第十条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
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划落实情况,并于每年的月日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省林业局。
第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第十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市县市应申请的财政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月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据的复印件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于每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市县市应申请的财政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月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据的复印件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于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拨付的贴息资金按规定益情况表附表。
第十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联合制定本省实施细则,明确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检查核实效益评价和审核标准等,落实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等,并上报财政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
第十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比照第条第项执行贴息率比照中央单位执行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第十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任。
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利息结息单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以及验收情况报告等。
留存材料般保留年以上。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农号苏林计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推动绿色江苏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十条各市县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月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月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拨付的贴息资金按规定落实省级配套资金。
省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第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任。
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利息结息单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以及验收情况报告等。
留存材料般保留年以上。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农号苏林计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