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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城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
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条受援医院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进修,支援医院应当积极支持。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
第章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城市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当到农村累计服务年。
第十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助。
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院。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城乡医院职责与任务第十条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国发号,进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
通过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督导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城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院以应有支持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
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院。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月十日附件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位的经济负担。
第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与县级中医院建设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大对中医专科的扶持,研究推广中医民族医适宜诊疗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作用。
第章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第条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章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城市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当到农村累计服务年。
第十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持续改进和提高。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号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国发号,进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
通过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级甲等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十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十条受援医院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第十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章考核评估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第十条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协助。
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院。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城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责任,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
第十条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
第十条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十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十条受援医院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