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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甲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
评审合格后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对同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章资质评审第十条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丙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材料同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甲级资质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月,乙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月和十月。
第十条满足本办法第条和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条和第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百十万元以上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近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个工程额不低于百十万元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取得乙级资质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
第十条新成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经评审后定为丙级,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资质证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暂定资质证。
第十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手续。
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企业分立重组的,分立重组后的企业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工商注册地的,经原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十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无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近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必须出具至少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位,并说明理由。
第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章资质申请条件第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百十万元以上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近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月,乙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月和十月。
第十条满足本办法第条和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条和第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个工程额不低于百十万元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取得乙级资质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近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万元。
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取得丙级资质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十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章资质评审第十条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丙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材料同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