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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已承认了信赖原则,但实务界对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仍有争议。
通说认为其适用范围除判决所确认的汽车与摩托车间事故外还包括摩托车与摩托车间事故二汽车与自行车间事故。
至于车辆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在实务上最初无适用信赖原则余地,其理由是步行人对危险之发生,常居于被动地位。
二就交通安全设备而言,对车辆之设备较对行人之设备为优。
三就交通危险防止而言,司机多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行人则没有。
后来随着交通设施进步完善,高速道路不断拓展,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分开,交通信号设施完备,对于因行人违章而发生的车辆与行人间事故,认为对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之行人,其行为所引起之结果,而使汽车驾驶人员负刑事责任,未免过分苛刻且汽车为高速交通工具,如以缓慢速度行驶并时时立刻停车,则必然造成交通停滞,影响交通之流畅及安全,且使交通信号设备无意义故在昭和年年月日的起行人与汽车间交通事故案件被告驾驶汽车以时速公里行驶,于有交通信号灯之交叉路口,恰逢电车在路旁停车,当时为绿色交通信号,被告乃减速以公里时速前进,突然有电车乘客从电车后跑出,不顾红灯信号,横越被告汽车前方,被告刹车不及,发生车祸。
大阪高等法院以前述理由判决被告无罪。
判决中开始适用信赖原则。
目前日本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已普遍适用信赖原则。
虽然,信赖原则已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普遍适用,但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都可以适用信赖原则来处理。
信赖原则的确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可以减轻车辆驾驶人注意义务,促进交通便利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信赖原则说到底也是个注意义务分配的问题,它作为决定社会生活上必要的具体的注意义务的个标准,当然也应具有适用限度,即信赖原则是定社会相当性下的信赖,信赖原则中注意义务的分配也是在信赖基础上的分配,因此,它们都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
基于这种认识,日本学者对于适用信赖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在适用条件上,提出了以下见解适用的主观要件,首先,必须存在着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及交通惯例交通道德的现实信赖其次,这种信赖符合社会生活中相当性要求。
二适用的客观要件,必须存在着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采取适当行动的具体状况。
具体地说,客观上有以下情况不适用信赖原则在容易预见被害人有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场合因被害人是幼儿老人身体残疾者醉酒者,不能期待其采取遵守交通秩序行动的场合幼儿园小学校门前道路有雪等事故发生危险性高的场所,以及周围的状况看不能期待采取适当行动的场合。
具有上述客观情况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
我国台湾学者在讨论交通事故案件中信赖原则适用限制情况时认为,除上述场合外,车辆驾驶人有充足余地采取适当措施场合,亦不应适用信赖原则,因为信赖原则并非主张被害者如有过失时,则加害者过失就消灭,而是如可适用此原则时,加害者即无必须预见被害者不适当的行为过失行为,以防止发生事故之注意义务。
如信赖被害者能遵守交通规则为适当行为,而采取与之相应适当措施,即视为已履行注意义务,而可认定加害者并无犯罪过失。
但加害者如有充裕时间或情况可以采取避免发生事故的措施,纵使被害者有违反交通规则之不适当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过失,亦没有适用信赖原则之余地因为无论任何人,基于道德及伦理的观念,以及参与社会共同生活的目的,均有相互救助义务,凡可以避免损害对方之生命身体以及其他财产利益,而于自己无妨害的,就有竭尽全力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即是在社会上不相当的行为,自然不能适用信赖原则。
前述几种情况,是大体上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处理交通事故的场合,但排除信赖原则适用的场合,并非仅限于上述情况,只是在考虑适用此原则时,应先审查有无上述几种情况,结合社会的交通状况,并自社会相当性的立场,作具体的个别的判断。
当然,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的首要前提应是驾驶者本身遵守交通规则,如驾驶者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因而发生事故,则信赖他人遵守交通规则,采取适当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当然不能适用信赖原则。
但如驾驶者违反交通规则程度极为轻微,或并非事故发生原因时如未携带驾驶执照,则仍应适用信赖原则。
三我国处理交通事故能否适用信赖原则世纪年代初期,我国就有学者对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适用作过探讨,其指出,有下列情况之的,不适用信赖原则行为人自己违反注意义务,不能以相信其他人会遵守注意义务为条件避免危害结果,如果因此造成危害结果的,不适用信赖原则,应负过失责任。
例如,司机违章超速行车,见行人横过马路仍不减速,以为对方会主动躲避汽车,以致撞死行人,这位司机应负刑事责任。
二已经发现对方有反常行为时,不能盲目地相信对方会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
例如醉酒的行人走路摇摇摆摆,容易违反交通规则属于常识,司机不能相信他履行注意义务。
如果司机看见醉酒的人不在人行道横过马路,仍以正常速度行驶,撞倒该人,属于信赖不可能,不能免除过失的罪责。
三因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可能性较大时,不适用信赖原则。
倒如汽车进入居民区的巷弄时,因道路狭窄,司机不能过于相信汽车行人皆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而应该及时注意各种情况,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时,如果有人骑自行车反向行驶与汽车相撞,尽管骑车人违反注意义务,由于司机疏于注意,也负过失责任。
四发现对方是幼儿老人盲人或其他残件。
如果盲目照搬,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只能适得其反,造成不良后果。
世纪年代末,有的学者在探讨交通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时指出,从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来看,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处理,可以考虑适用信赖原则确定过失责任以及责任的分担存在使汽车高速度并且顺利行驶的必要性。
例如,在高速公路。
如果无此必要,如在通过行人密集的街道时,就不能以适用信赖原则为由高速行驶。
二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状况良好。
如交通环境状况达不到能够使汽车高速并且顺利行驶的客观条件,也不存在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
三遵守交通规则交通道德教育普及。
若无此种普及性教育,也不存在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
当然,信赖原则的适用以行为人自身遵守规章制度交通法规为必要的前提。
这点的重要意义在于第,自己违反注意义务,意味着失去期待他人会采取适当行为的根据第二,因自己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能诱发他人的反映,也想违反注意义务第三,不能以信赖他人会采取慎重的适当的行为而允许自己不注意,这点是不言而喻的。
已经进入世纪的中国,信赖原则是否应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适用呢笔者认为目前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汽车已在社会上大大普及,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更多的汽车进入家庭,作为社会大众的代步工具使用。
早在年全国民用汽车实有量已达到辆,远已数倍于适用信赖原则处理交通事故的德国在年的万辆交通运输业比较发达,社会生活节奏快,汽车的使用必须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性能,才能保障交通的流畅与社会生活的和谐。
汽车工业技术的发展,使今天的汽车与上个世纪年代德国和年代日本时的汽车相比,早已是天壤之别,驾乘更为安全。
二道路设施状况已有很大改观,可以保证道路上汽车高速并顺利行驶。
高速公路从无到有由年初建时的公里发展到年公里,目前高速公路总长已跃居世界第二位。
在建或即将开始建设的高速公路里程相当可观,国内主要干线高速公路网基本形成。
国道建设发展,也使主要交通干道交通状况大为改善。
各大城市的道路改造,立交桥高架公路环城路的建设收到良好效果,城市车流速度明显提高。
而城市人行道与车道分离,人行天桥地下道交通信号设施改进等各方面工作,都使交通更加安全流畅。
三遵守交通规则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交通规则常识教育已纳入中小教育内容,使青少年从小就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对于广大的社会民众,交通规则告示,车祸的警示,交通信号设施,行人与车辆分流的道路建设,也在不断强化教育人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照章通行。
所以从整体上说我国已基本具备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适用信赖原则条件,适用信赖原则处理交通事故是必然的趋势。
四撞了白撞与信赖原则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条规定,因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条规定,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和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上,行人因跨跃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条规定,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条规定,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平台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条规定,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有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辆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正是这条规定被新闻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或简化为撞了白撞。
笔者认为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若干情况下,行人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是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可喜变革,是在相当程度上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适用信赖原则。
这种对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责任的革新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代表着法律文化的正确发展方向,值得谨慎地推行。
在沈阳之后,济南上海中山武汉郑州鞍山乌鲁木齐天津等多个城市颁布类似的办法或通告,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其前提是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这已由前述办法明确规定,这种规定即符合适用信赖原则的前提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自己遵守规章制度交通法规。
二行人在前述场合不得实施规定的违章行为,是保障交通安全通畅的基本要求。
其实这些对行人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有相关规定,如条例第条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通过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等。
前述办法的规定只不过是对基本交通规则的进步细化,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前述场合可以信赖行人能够不实施该办法中列举的违章行为。
三机动车驾驶员无违章行为,并且在前述场合他可以信赖行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行人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