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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设计】股东信息权制度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22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20:07

《【毕业设计】股东信息权制度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不能亲自查阅公司信息,他可通过授权委托代理人去查阅有关信息资料,此时代理人的查阅行为视同股东本人的行为,公司不得拒绝。为彻底查明真相,股东可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精通公司法律事务者去查阅公司信息资料,也可偕同律师会计师去查阅有关资料。行使质询权。日本商法第条第项规定,董事及监察人在股东大会上须就股东要求的事项进行说明,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当期间前用书面方式通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说明的事项时,董事及监察人不得以需要调查为由拒绝说明。这条规定的就是股东质询权,即股东就公司的经营事项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说明。通过行使质询权,股东就可以获知公司设立经营中的有关事实及其详细情况,从而更好地完整地掌握公司的信息资源。二选任检查人。当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权申请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日本德国英国均规定了选任检查人制度。检查人在对公司进行调查时......”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股东有权知悉的是公司信息中事关股东利益的重大信息,而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方法技术秘密客户名单等信息。股东有权知悉的公司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信息。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应自公司设立时起。因而,公司设立中的信息股东有权知悉。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条就规定公司发起人应制作公司设立报告。日本商法第二编第条也规定发起人须向公司创立全会报告公司创立的相关事项。公司的设立信息主要包括两类第类是公司章程中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和住所董事经理监事的人数姓名住所任期报酬及所持公司股份数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告方法公司解散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等。第二类是公司注册登记方面的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是公开的,社会公众可以查阅及抄录公司登记在登记薄上的有关事项,登记机关有责任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司的登记资料......”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诸国地区的社会实践亦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顺应了这种客观要求,也规定了股东信息权制度。其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所规定的就是股东信息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虽然公司法有如此多的条文规定了我国的股东信息权制度,但是,与其他国家地区有关股东信息权制度相比较,我国对股东信息权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对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规定得过窄,对股东行使信息权的方式及其保护规定得不够充分,难以适应保障股东权益的客观需要。为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完善我国的股东信息权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关于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应该注意到,公司法第条仅规定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之类的公司信息,第条第款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只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而没有规定股东有权知悉涉及企业集团的关联信息......”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维系其对公司的信心。只有以立法的形式确认股东的信息权,投资者才会对公司本身公司管理有信心。应当使投资者确信,旦公司不提供法定信息或提供不合格信息,他们的权利将会得到有效的保护。股东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和依据。在股东行使其他诸项权利时,如果没有事先获得充分的公司信息,这些权利是不可能得到切实行使的没有赋予股东信息权,股东其他权利就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以股东表决权为例,假如股东在表决前没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章程内容董事监事成员等信息有充分的了解,或者公司拒不提供上述信息,那么股东的表决权就根本落不到实处,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监事摆出来的花瓶而已。股东其他权利固然重要,但首先应确保股东的信息权,信息权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依据。公司欺诈之预防。公司欺诈是公司法上的种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也间接损害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实践表明,公司信息隐匿是公司欺诈产生的土壤。公司信息旦被隐匿......”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通过主管登记机关查阅公司信息。公司登记的目的之就是为了使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事实以及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资本等信息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股东作为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自然可通过主管登记机关查阅公司的有关信息。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有公司的设立信息变更信息等。通过公众媒体获取公司信息。现代社会信息的传播呈高效快速价廉的特点。公司为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吸取更多资金,往往自愿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公司信息。对于些法定事项公司也有义务通过公众媒体公开其信息。如公开募股成立的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招股说明书,这往往通过报纸等媒体来公开公司信息。这样,股东就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方便快捷高效地获得公司公开提供的信息。通过代理人获取公司信息。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部分,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中有关代理的法则自然适用于公司法......”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充分的详细性和完整性。——“.....当然有权知悉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包括登记地登记机关法人执照编号注册资本股东名薄以现金外的财产抵作股款者的姓名财产种类数量价格已发行股份总额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住所或居所。公司为募集设立的,还应包括招股章程。二公司的经营信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的各种变动以及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公司设立时的各种信息发生改变。公司设立时的信息相对简单,也易于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则是大量的复杂的,往往对股东利益更具实质意义。因此,对这些经营信息予以了解掌握是股东切实行使其信息权的重要内容。各国地区对股东知悉公司的经营信息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章程记载内容的变更。由于章程是公司活动的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公司负召集之日起陈列于公司的业务室内,供股东查阅。经要求,应当立即将呈文的副本分发给每位股东。日本商法第条第条也规定,公司董事须将公司章程股东名簿财务会计文件等备置于总公司,公司股东可在营业时间内随时要求查阅这些文件,......”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而公司信息被这些少数人垄断后,投资者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信息,垄断公司信息者就极容易做出欺诈行为,如公司经理隐瞒或少报公司盈利,不分配或少分配股东股利。相反,股东信息权制度是公司欺诈的对立因素,公司信息公开是公司欺诈行为难以逾越的屏障。方面,公之于众的信息不为少数人所垄断,为股东提供了平等利用的机会另方面,由于信息公布于公司之外,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增加,公司发起人内部关系人的行为很难逃避股东的监督。因此,赋予股东以信息权是预防公司欺诈,增加公司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确保公司走向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公共利益的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吸收社会资金,股东分散于社会各界,尤其是上市公司,其社会性更趋极致。在商事主体社会责任理念的持续冲击下,盈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护的商事经营活动的最高目标,法律必须竭力阻止商事主体实施可能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不公正消极影响的营利行为......”

8、以下这些语句面临几个显著的问题: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够规范,影响了句子的正确断句与理解;句子结构方面,表达未能达到清晰流畅的标准,影响阅读体验;此外,还夹杂着一些基本的语法错误——“.....由于公司经营需要经理等专业人员,公司往往脱离其股东的支配,这时如听任公司经营人员随意经营,不加约束,必然会直接损害股东利益,间接造成社会纠纷。因此,赋予股东以信息权,使股东能事先防范公司的各种不法行为,并且时时监督,防止公司黑箱操作,同时以各种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为后盾,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诸国地区股东信息权制度考察分析如前所述,股东信息权制度有其深厚的经济理论支撑,并且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因而,公司制度发达诸国地区公司立法均毫无例外地规定了这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股东信息权制度规定得详尽周延,已建立了系统的股东信息权制度。④由于其内容相当丰富复杂,本文仅就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和股东信息权的行使和保护作考察分析。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顾名思义,股东信息权指股东对公司设立运作解散过程中的有关公司信息有要求公司予以提供的权利。作为公司来说,其产生拥有的信息内容纷繁复杂,形式多种多样......”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有关当事人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有义务提供有关证据。检查人检查完毕,应按法院的要求提交检查情况报告书。股东有权知悉检查报告书的有关信息,并可视情形采取进步的措施。三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如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前述信息而公司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信息时,英美日德等国均规定股东可依法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有关信息。法院可发出执行令要求公司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也可任命检查人调查公司有关情况。检查人获取有关调查信息后应由法院提供给提出请求的股东。四对公司中介机构有关责任的追究。股东信息权属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各国地区公司法以各种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为后盾来保护股东信息权的行使。公司及其负责人如有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拒绝给股东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时,依法要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罚金等。中介机构提供不实信息侵犯股东利益的,也应负侵权之责,必要时负中介不实的罚款罚金等责任。我国股东信息权制度的完善综上所述......”

10、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显然现有规定是很不周延的。笔者认为,应对上述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予以拓展。前述公司制度发达诸国地区规定的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并且随着信息的重要价值愈益凸现,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必将扩延。因而笔者认为应大胆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包括关联信息中介信息重大事件等公司的各项信息原则上股东均有权知悉。股东对公司提供的信息有疑问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检查公司的原始文件。当然,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权,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范围应受商业秘密法等法的限制。只有这样,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信息权涵盖内容的规定才是周延的完整的,股东各方面的利益也才能得到切实保护。关于股东信息权的行使与保护,我国公司法第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直接查阅权质询权,第条第款规定以募集方式成立的公司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了公司设立变更应予登记公告。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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