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冠李戴,造成实体权益承受主体的错乱,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时甚至会造成对实际权利人的侵害,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损害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我国司法工作的国际形象。作好对诉讼主体身份的审查工作。对国内内地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已经成熟。如果诉讼主体为公民的,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附卷备查诉讼主体为法人单位的,则应在出示法人资格证件的同时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书诉讼主体为其他组织的,应出示有关证件并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和负责人证明书。由他人代理诉讼的,还应审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以及授权的具体内容,对于不具有代为起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递交的起诉材料,应告知代理人补办代为起诉的特别授权,不能补办的,告之由原告本人亲。
2、的必要条件,如果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原告坚持起诉的,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对于原告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之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起诉,如法定代理人决定起诉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具体到港澳台三地,办理公证和认证的法律依据和机构则有所不同。对于来自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材料,应根据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进行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传递确认后方能使用。对形成于台湾地区的上述证明材料,应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及司法部司发函号答复的规定经过必要的认证程序后才能被我国认可。三送达问题诉讼文书的送达是法院裁判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当。
3、张冠李戴,造成实体权益承受主体的错乱,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时甚至会造成对实际权利人的侵害,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损害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我国司法工作的国际形象。作好对诉讼主体身份的审查工作。对国内内地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已经成熟。如果诉讼主体为公民的,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附卷备查诉讼主体为法人单位的,则应在出示法人资格证件的同时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书诉讼主体为其他组织的,应出示有关证件并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和负责人证明书。由他人代理诉讼的,还应审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以及授权的具体内容,对于不具有代为起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递交的起诉材料,应告知代理人补办代为起诉的特别授权,不能补办的,告之由原告本人亲。
4、过司法协助或外交途径送达时,对诉讼文书需提供英文译本或其他外文译本。在审判实践中,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的翻译应由哪级法院负责何种机构进行翻译译本应否加盖法院公章等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法院掌握的标准和尺度也不尽相同,造成了定程度的混乱。总之,送达问题已成为影响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制约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针对上述问题,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在进行送达时,要严格按照民诉法第条规定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如果受送达人是涉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其在中国大陆设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或委托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可以向上述机构或人员直接送达。对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可以用双挂号的形式邮寄送达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5、自递交起诉材料,对于代理人不能补办特别授权原告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为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本人又拒不到场的,不予受理。对于来自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诉讼主体,应当如何审查其真实性,以前,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后,结合已有规定,应当说这问题已十分明确。对于形成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根据该规定第条,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方能根据这些材料对其主体资格作出认定。对于形成于港澳台地区的上述材料,亦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要审查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民诉法第百零八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原告主体拥有诉权。
6、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所规定的程序送达排所规定的程序送达。对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可使用公告送达。公告必须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和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同时刊登公告。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滥用公告送达,以免损害涉外当事人应诉和答辩等诉讼权利。但对台湾当事人的送达,由于情况非常特殊,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更难以送达,大量文书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对于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进行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法办发号,由请求法院提出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经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中文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并转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缔约的外国方对于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而通过外交途径进。
7、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司法是否公证以及有关涉外商事判决在域外能否得到承认及执行。涉外商事案件在送达上的问题是送达难。目前送达难主要表现为首先,涉外案件中,当被告方为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组织或个人,并且在中国大陆境内既无住所也无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时,无法直接送达,只能按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程序非常繁琐,送达的时间难以掌握,造成案件审理时间普遍较长其二,对于向涉外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种类格式有关期限等规定不十分明确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的具体操作不统,这种现象有损法院在涉外审判中的权威和形象其三,由于送达较为困难,些法院和审判人员产生了为难和怕麻烦情绪,在审判中降低了要求,旦无法直接送达就概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而不是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其四,在通。
8、过司法协助或外交途径送达时,对诉讼文书需提供英文译本或其他外文译本。在审判实践中,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的翻译应由哪级法院负责何种机构进行翻译译本应否加盖法院公章等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法院掌握的标准和尺度也不尽相同,造成了定程度的混乱。总之,送达问题已成为影响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制约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针对上述问题,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在进行送达时,要严格按照民诉法第条规定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如果受送达人是涉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其在中国大陆设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或委托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可以向上述机构或人员直接送达。对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可以用双挂号的形式邮寄送达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9、自递交起诉材料,对于代理人不能补办特别授权原告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为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本人又拒不到场的,不予受理。对于来自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诉讼主体,应当如何审查其真实性,以前,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后,结合已有规定,应当说这问题已十分明确。对于形成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根据该规定第条,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方能根据这些材料对其主体资格作出认定。对于形成于港澳台地区的上述材料,亦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要审查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民诉法第百零八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原告主体拥有诉权。
10、的必要条件,如果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原告坚持起诉的,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对于原告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之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起诉,如法定代理人决定起诉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具体到港澳台三地,办理公证和认证的法律依据和机构则有所不同。对于来自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材料,应根据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进行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传递确认后方能使用。对形成于台湾地区的上述证明材料,应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及司法部司发函号答复的规定经过必要的认证程序后才能被我国认可。三送达问题诉讼文书的送达是法院裁判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当。
11、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所规定的程序送达排所规定的程序送达。对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可使用公告送达。公告必须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和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同时刊登公告。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滥用公告送达,以免损害涉外当事人应诉和答辩等诉讼权利。但对台湾当事人的送达,由于情况非常特殊,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更难以送达,大量文书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对于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进行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法办发号,由请求法院提出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经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中文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并转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缔约的外国方对于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而通过外交途径进。
12、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司法是否公证以及有关涉外商事判决在域外能否得到承认及执行。涉外商事案件在送达上的问题是送达难。目前送达难主要表现为首先,涉外案件中,当被告方为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组织或个人,并且在中国大陆境内既无住所也无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时,无法直接送达,只能按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程序非常繁琐,送达的时间难以掌握,造成案件审理时间普遍较长其二,对于向涉外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种类格式有关期限等规定不十分明确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的具体操作不统,这种现象有损法院在涉外审判中的权威和形象其三,由于送达较为困难,些法院和审判人员产生了为难和怕麻烦情绪,在审判中降低了要求,旦无法直接送达就概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而不是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其四,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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