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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打印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7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8:51

《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打印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她们当中许多是移民或者弱势群体成员,容易遭受雇佣和工作中的歧视以及人权方面的其他侵害。而且,在些发展中国家,家政工在国家劳动力占有重要比例,且处于最边缘化的境地。总之,由于工作场所的私人性非公开性分散性以及自身的弱势性,家政工的权利易受侵害,法律有必要对其提供特殊保护。从这点看,般的雇佣合同规则无法满足家政工保护的需要,应在雇佣合同规则之外,加入对家政工特殊保护的规则。另方面,由于雇主是家庭或个人而非营利组织,加上家政工工作内容的灵活性,以及家政工和雇主人身信任和感情维系等因素的作用,对雇主强加过多的法律监管既无必要,也不现实。从此方面看,不宜将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等同于般的劳动关系,不宜简单地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长期以来,学界对家政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相关研究很少......”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具体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如下特征上。第,从属性。虽然雇佣合同的本义暗含着受雇人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命令,但传统的雇佣合同并没有突出强调受雇人对雇主的从属性。而在劳动合同时代,由于工作成为受雇人的职业,并且雇主的规模性突出,受雇人在经济上和组织上对雇主的依赖性增强,受雇人之于雇主的隶属性更加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在我国,家政工与其雇主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除了以上涉及家政工法律适用的条文将我国家政工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条款也将家政工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不包括家庭或个人,因此,家政工无法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虽然家政工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我国也缺乏雇佣合同的规定......”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家政工和雇主的关系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家政工法律保护的切入点家政工的特殊性对家政工的法律保护,还应考察家政工的特征及其特殊性家政工与雇主之间关系相比般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此来确立家政工保护的着眼点。除上文描述的家政工和雇主的性质外,家政工的如下特征是确立家政工保护模式和保护规则所应当予以关注的。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家政工,顾名思义,其工作地点主要为家庭,公约也明确指出,家政工是在家庭或为家庭从事工作的工人。由于家庭具有私人性,般不对外公开,使得家政工处于私人空间之中,有时家政工甚至居住在雇主家中,不易为外界觉察。工作场所的特殊性,使得雇员的人身安全隐私易受侵害,法律有必要性。因此,家政工的保护问题不仅是雇佣合同劳动保护的问题,同时也事关性别平等。流动性和国际性由于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以及雇员和雇主的人身信任等因素,家政工相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尤其在我国......”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家政工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应否及如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何完善家政工立法保护家政工的权利,都是理论和实务上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就以上问题展开分析。家政工的界定目前我国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家政工给出正式定义。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这表述主要指明这个行业的特征,并未对家政工下严格定义。该文件还使用了家政服务员的提法,也未给出明确定义。遵从习惯,本文使用学界惯用的用语家政工。年的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界定了家政工的定义。公约第条规定,家政工作指在或为个或数个家庭从事的工作,这是家政工的本义,也是家政工区别于其它类型工人的主要特点。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打印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看......”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因此,家政工的地位符合雇佣关系当事人的特征。家政工和雇主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应无疑义,更进步的问题是,家政工和雇主之间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换言之,家政工与雇主之间是否是劳动合同关系,家政工应否受劳动法保护回答这问题的前提是科学认识劳动关系的内涵以及雇佣关系向劳动关系发展的过程,正确区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雇佣关系属于民法的概念,在工业社会初期,雇佣关系主要是私法调整的范畴。随着雇佣关系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雇佣关系当事人地位的差异以及雇佣关系的社会性,雇佣关系并非可以活,大量是非全日制工作,而且,许多家政工同时服务于多个雇主,为单雇主工作的时间相对有限,因此,家政工的期限性亦有特殊性。从上可以看出,家政工具有定的从属性和职业性,也具有定的期限性。但缺乏组织上的从属性,而且从属性职业性期限性相比般工人较弱。因此,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虽具备劳动关系的些特征,甚至是重要特征......”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因家政工等雇佣关系发生的纠纷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了家政工的部分规则。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若干雇佣关系中造身损害的赔偿规则,包括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打印版。般法律关系重在交易之活泼,如买卖契约其成立也是民生建设的应有之义。家政工的制度建构应充分整合雇佣合同规则劳动合同规则及相关规则,并考虑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建立起套契合现代法理切合我国实际符合国际惯例的制度规则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雇佣合同的规定,雇佣合同的特征和规则在法律上并不清晰,造成家政工和雇主的法律性质在我国不易判断。但从家政工的定义和特征看,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家政工作为受雇人受雇于家庭或个人,按照雇主的指示为其提供劳务......”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制定单独的家政工保护条例,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则。根据家政工的特点及其保护的着眼点,考察年通过的公约,我国应当吸收或借鉴劳动法的相关规则,在以下方面建立我国家政工保护的法律规则。人身或人格的基本权利由于家政工与雇主是人身关系非常紧密的合同关系,其从事的是劳务,且工作地点通常在雇主家中,具有封闭性和私人性,因此,应该保护家政工在家务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公约第条也规定,公约成员应采取措施确保有效促进和保护所有家政工的人权公约成员应采取措施尊重促进和实现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具体而言,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家政工享有人身自由,免于强迫劳动免受虐待暴力和骚扰,禁止童工。由于家政工在雇主家中提供劳务或居住,还应明确保护其隐私权。作为人格利益的部分,立法还应保护家政出特征方面,家政工由于其特殊性易受伤害。正如公约指出的那样,家政工作继续被低估和不为外界觉察......”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除了雇主的监督,家政工之间缺乏彼此的合作监督和制约关系。受雇主体的特殊性家政工虽然是个中性的词汇,但从现实看,家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打印版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调整,具有社会性的劳动合同,逐渐被立法者所认识和接受。在雇佣合同基础之上,逐渐发展出劳动契约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则。在劳动契约时代,国家制定了劳动保护法规,使雇主负担公法上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将劳动契约社会化,制定代表高度社会意义的劳动契约法利用团体协约使劳资双方由对立进而合作实行社会保险政策设立劳动法庭等。换言之,雇佣合同除了受到民法主要是合同法的调整之外,更有体现社会政策的劳动法的介入,大量属于传统雇佣合同规则调整的雇佣合同也受到了劳动法的调整,成为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和劳动立法的发展历程以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看,家政工与雇主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些特征......”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家政工,顾名思义,其工作地点主要为家庭,公约也明确指出,家政工是在家庭或为家庭从事工作的工人。由于家庭具有私人性,般不对外公开,使得家政工处于私人空间之中,有时家政工甚至居住在雇主家中,不易为外界觉察。工作场所的特殊性,使得雇员的人身安全隐私易受侵害,法律有必要对雇员提供安全隐私方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家政工分散在不同的家庭,其不易组织工会进行团体行动,这在定程度上限制了其集体的权利。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家政工虽然提供的也是劳务,但其工作内容是与家庭有关的事务。家政工通常从事家务工作,例如,保洁驾驶做饭照顾小孩老人等护理工作,其工作内容具有定的模糊性,事先不易量化和确定,工作成果不易考核。同时,由于家政工从事的主要是家务,且可能居住在受雇人家中,因此,其工作时间往往较为随意,工作时间不易确定,工作和休息时间也不易分清。而且,同雇主雇用的家政工般人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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