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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我国死缓制度的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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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缓制度的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死缓概念用语逻辑矛盾刑法第条规定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年执行。显而易见,对犯罪分子判处什么样的罪行,课以什么样的刑罚,全依照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那么,之所以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是根据刑法第条和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既然应当判处死刑,理所当然的就要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以此来维护其破坏的社会秩序并实现人们追求的正义,条后半部又规定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不免会给人种语言逻辑矛盾的感觉,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究竟是剥夺生命还是保留其生命,若是剥夺了其生命,死刑就名副其实,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没有被剥夺生命,当然与其罪名的严重程度名不符实。此条规定中,应当判处死刑和如果不是立即执行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此外......”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价值更加宝贵。然而,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和死刑之间没有个过渡阶梯,显得刑罚结构不太合理,作为法制与日完备的大国,刑法的建设也是越来越重要,死缓仅作为死刑执行的制度依附于死刑,难以发挥应有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制要更加健全,凸显社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严格限制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就必最大限度的发挥死缓的作用,故此,就有必要调整死缓在我国刑法中的位置。笔者大胆设想把死缓设为种刑种,放在无期徒刑后死刑前,作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中间过渡阶梯。死缓变更的条件极为苛刻根据我国刑法第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死缓执行的后果有三种其,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年期满以后,减为年有期徒刑其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也就是说,在生与死之间只有种情形故意犯罪。如果故意犯罪,只有死路条。笔者认为......”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刑罚作为国家对个人权利的最强有力的保障,应义不容辞的承担起维护正义的责任。在民主国家,法律的创设是为了在社会成员间,合理地分配正义,刑罚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这些分配正义的实现。理性的运用刑罚权,来实现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刑罚权包括制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如果在这三个阶段过程中实现了正义,那么刑罚的正义就随之实现了。因为,刑罚创制的过程中,是以法条形式表现静态的公平正义。也即只有实现了静态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动态意义上公平正义。而量刑和行刑恰恰是实现动态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关键。因为,仅有静态的法条并不能必然的实现现实生活的公平正义。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正是寄托于量刑和行刑的过程中。如果仅仅因为危害后果远远小于应判处死刑的故意犯罪就被科以剥夺生命的惩罚......”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这也是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个体现。对于审判的时候周岁的老人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年执行,由于被告人年龄老子著道德经,辜正坤译,中国对外翻译公司年版,第页。已高,判处死刑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就足以达到刑罚的目的,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这就是所谓刑法的宽容而对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者,刑法仍然对其适用死刑,这就是刑法的严厉性。三死缓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死缓制度的立法缺陷正如切事物都有两面性样,虽然死缓制度具有许多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也存在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名不符实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前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后者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而力求达到刑罚的教育和预防的目的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从而消灭犯罪分子犯罪的经济条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故意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大小不的,同样是故意犯罪的暴动越狱罪和侮辱罪,前者危害后果当然远远大于后者,对于危害程度不同且相差极大的两种犯罪行为,都科以同样的处罚,就严重的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在故意犯罪中,还有可能是被害人也有过错才形,或者是因为罪犯时被激怒而再次犯罪,在此情况下对其执行死刑也是极大的不公平。第四,有的故意犯罪,在不同的地区危害程度可能就不同。比如同样是盗窃他人价值元的财物,在经济发达的城市的监狱里或许不算什么危害,但在经济严重落后的地区的监狱里就不同了,或许对罪犯执行死刑,都是在同个国家,都是犯了同样的罪行,刑罚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公正正义的价值就无从谈起了。从古希腊神话创造了正义女神狄凯开始,人们直在追求和探索正义。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虽然正义的理解和诠释多种多样,但正义的实现总是具体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理由如下首先,从死缓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就是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就是为了最大可能的挽救病人,仅仅因为故意犯罪这个条件就剥夺其生存的权利,显得过于残忍,与社会主义刑罚教育改善的初衷格格不入,既不人道,又失去了死缓设立的意义。其次,对于故意犯罪,情形也千差万别。第,故意犯罪只能说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依然存在,但并不能说明主观恶性的大小,比如,罪犯在狱中暴动越狱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或者盗窃他人价值多元的戒指,不言而喻,针对第种情况而言,罪犯的主观恶性最大,第二种情况下的罪犯主观恶性次之,第三种情况下罪犯的主观恶性最小。对于第种罪犯执行死刑剥夺其生命是无可厚非的,那么,对于后两种罪犯如果执行死刑就显得残酷,不人道,特别是最后种罪犯,仅仅因为占有了别人的财物就被剥夺了宝贵的生命,显得过于残酷无情,而且对于这三种罪犯本身而言,刑法也失去了公正的价值意义......”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那么,作为最严厉的刑种死刑,顾名思义,就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本质特征,因此,又称为生命刑。又由于生命不同于人生自由,人生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但是从现实的司法实践分析,人们对死缓适用的实际效果比通常心目中的死刑罪名的严厉程度相差太远,所以很多学者提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年考验期满后,般都能获得减刑,其中相当部分被减为无期徒刑,还有少部分被直接减为有期徒刑,之后甚至还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在此情况下,死刑的罪难免给人种名不符实的感觉,进而会产生种罪行不相称的认识,破坏了法律的威严性。仅从概念上,死缓这称谓还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即地认为死缓就是种刑种,或者认为死缓是种与死刑并列的刑种。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或者仍没有查清个别情节或者个别证据行为人不具有完全的过错行为人犯罪在逃,归案前曾经见义勇为或者对国家人民做出了重大的有益事情,如舍命救火救人等处于对行为人年龄智力和技能等各种情况的理性考虑因为左邻右舍或者邻村民众内部纠纷,并且有关部门对此纠纷矛盾处理不当,以致使矛盾进步激化而引起行为人进行犯罪由于行为人属于少数民族或者宗教人士或者华侨及侨眷。虽然如此,就是对于同个量刑情节而言,不同的法院也会因认识的差别而得出差别很大的结论,法院可能认定该情节属于不是必须执行,而法院可能认定该情节属于立即执行。司法实务中也经常出现类似的情况,因而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与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同时也会滋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死缓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合适的地位死缓在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预见,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就是在充分考虑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各方面的基础上才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才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至于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就已经考虑了,而不是在判处死刑后再查看犯罪分子是否具有法定加重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法院在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后再考虑法定量刑情节,就会出现重复评价的。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就表明法院不能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因此,应当判处死刑和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者用语上自相矛盾。不但如此,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语的理解差别很大,因为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无明文规定,究竟什么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就由法官裁量了。学界较流行的解释是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还不属于最严重的罪行行为人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或者确有立功表现或者确有其他悔罪表现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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