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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十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十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企业应当安排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年月日实施。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年月日实施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十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负责地行使职权。


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年月日实施。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起施行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十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十条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条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十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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