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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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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7现场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

2、,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第三章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

4、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

5、全文完)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

6、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

7、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第五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

8、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2责。

9、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组内部对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

10、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

11、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第三十二条认定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12、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

参考资料:

[1]机关干部上半年个人党风廉政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2]环保建管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第1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3]化工个人工作总结(第1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4]护士述职述廉报告个人3份(第1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5]贺龙个人资料(第1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6]国企个人述廉述责报告(第1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7]国培小学数学个人研修计划(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8]国培体育个人研修计划(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9]国培个人研修总结(第9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0]国培个人研修计划范例(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1]国培个人研修计划(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2]国培个人研修规划(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3]国家公职人员对党绝对忠诚自查报告情况个人(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4]贯彻个人执行四个合格方面(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5]骨干教师个人师德总结(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6](党课讲稿)新时代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宣言书 | 编号9(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7]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总结(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8]公司个人年底总结(第1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9]工商局个人度述职述廉报告(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20]个人作风建设情况(第1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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