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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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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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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障规定津政发号实施后至年月日前年满周岁,且按照该文件规定领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年月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年月日后年满周岁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年月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经费保障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第四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和区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第四十四条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

2、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和区县财政负担比例。第三十五条险费预存制度。申请用地单位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预存专户。不预存养老保险费的,不予批准征地。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不能确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可用于特殊困难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优先参保,也可用于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集体参保。第三十条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第六章被征地农民参保第二十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周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的被征地农。

3、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十九条参保人年满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章个人账户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

4、工程建设,并与其他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条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三条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八章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城。

5、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完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水平。第九章经办管理服务与能力建设第四十条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

6、缴养老保险费。第十条保险。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7、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三十条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在户籍迁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二条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以按照的比例次性缴纳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个人账户。第二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老保险待遇年。

8、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给本人。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第十六条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元。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第十七条个元元元元个档次。参保人多缴多补。第九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

9、管理资源,充实加强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城乡居民养老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

10、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第八条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元元元元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分享人吕奕志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统筹城乡体化发展,。

11、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同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贴。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会同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第十八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

12、民,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国土部门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积和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以本市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年月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年的,应当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年。第二十条参保人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全积累,按照国家规定计息。第十四条参保人。

参考资料:

[1]社区开展八一建军节文艺活动方案(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2]社区敬业奉献模范(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3]社区精神文明会议记录(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4]社区讲规矩有纪律专题讨论会议记录(第14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5]社区监委会主任述职(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6]社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7]社区计生协会第二次理事长记录(第16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8]社区活动感想450字(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9]社区国际助残日活动方案(第4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0]社区工作制度(第36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1]社区工作者述职述廉(第22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2]社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14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3]社区感恩节主题活动方案(第9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4]社区干部两学一做回头看(第3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5]社区干部发声亮剑表态稿(第37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6]社区第一环节回头看自查报告(第28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7]社区道德讲堂活动记录(第13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8]社区党组织会议记录(第15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19]社区党总支书记党建工作(第17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20]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程序(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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