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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论文: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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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泉二新熊博士认为裁判所之意识为诉讼中纠纷的决定者,非审判官个人之意思表示,因此,受骗者为裁判所。如是,裁判所基于当事人诈骗之诉讼行为,在裁判所不得不作出决定意见之范围内,审判官个人心里也难免不发生时,不得不认为裁判所被欺骗。牧野英博士也认为裁判所因原告之诉讼诈欺行为要受到法律上的约束,基于这些,在必须决定裁判思想的情况下,应该说与因欺骗而被害人产生的情况具有相同的价值。关于被害人因败诉而不得已交付财物,特别是在强制执行情况下的交付是否为诈骗罪中的任意交付,牧野英博士认为此场合成立视同任意交付之事态,原来,认为财物或财产上利益之任意交付为诈欺罪构成要件之见解,囿于过狭,就财物而言,应从广考虑,及于财物持有之移转不违法之场合。换言之,所以认为诈欺罪因财物之任意交付而成立,宁可求其要点于因交付出自任意,其本身并不违法之点。目前肯定说是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否为刑法所保护,则取决于刑法分则对侵犯这种具体社会关系的行为是否有明文规定。对于犯罪的直接客体及其单复性的判断,只能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只有财产所有权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诉讼欺诈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因为现行刑法第条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是财产的所有权。而诉讼欺诈行为直接侵犯的另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不是其直接客体。因为我国刑法根本就没有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换言之,刑法既然排除了诉讼欺诈行为能够构成妨害司法犯罪之,就意味着在诉讼欺诈行为中,刑法无意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尽管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实际上就是对这种社会现实的立法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理论仍然味坚持诈骗罪中被害人与被骗人应当是同人,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诈骗行为无法得到其应有的惩治,实际上是诈骗罪刑法传统观点与现代社会生活及立法实践脱节的表现之。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这样的观点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个人,在二者不致的情况下,被骗人对被害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必须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权。同时我们又进步认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与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处分者也不必是同人,但被骗人与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处分者必须是同人。以此为基点考察诉讼欺诈行为,欺骗对象问题便不成为其构成诈骗罪的障碍。在诉讼欺诈中,被骗人是法院,被害人是被告,两者不是同人。但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依法对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进行处分的权力,换言之,法院对于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对于诉讼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罪,德日刑法学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诉讼欺诈不能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第,行为人并未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原告在请求催收借款时,利用了遗留下来的已经支付完结的借用证,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但却无法证实,而法院容忍了原告的请求。虽然法官知道原告的主张是假的,也不得不支持原告的请求,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欺骗还是有疑问的。团滕重光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采用形式的真实发现主义,法院不问陷于与否,均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而为定之裁判,因此到用此项诉讼程序,是否可认为作欺诈之手段,不无疑问。第二,被欺诈者也没有交付财产的行为。在诉讼欺诈中,被害者是败诉者,如果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服从法院的裁判,提供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这不能说是基于认识而交付财产如果他不服从法院的裁判,不提供财产,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更不能说是诈骗罪中的财产交付处分行为......”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未必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也无法涵括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诈骗行为。事实上,正是因为诈骗行为的复杂多样,立法者才没有对被骗人和被害人必须是同人作出限定。相反,如果我们将考察的视角扩大到包括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整体,则完全有理由认为立法者实际上认可诈骗罪中被骗人与被害人不致的情况。我国刑法第条票据诈骗罪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和第条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就是诈骗罪中被骗人与被害人不致情况的例证。如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中,被骗人可以是承诺可以凭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特约消费单位,而被害人则是持卡人或发卡人,这种情况下,被骗人和被害人显然不是同人。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也越来越倚重于中介组织或者服务机构来处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存在三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越来越普遍,其中所发生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和被骗人分离的情况也必然越来越多......”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此外,部分学者在认为诉讼欺诈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的前提下,又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这在理论上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如前所述,刑法学界对于诈骗罪的客体是单客体的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如果认为诉讼欺诈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则不论其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都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不能构成诈骗罪。关于欺骗对象。如前所述,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诉讼欺诈之构成诈骗罪在欺骗对象问题上不存在障碍,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对诈骗罪的欺骗对象都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学者由此而比较致地认为,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定是同人,但当被骗人与被害人不致时,被骗人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的人。但是在我国内地,刑法理论般认为,诈骗罪的被骗人与被害人应当是同人,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人。我们认为,将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严格地解释为同人......”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那是违反被告人意思的夺取占有的行为,显然不是被告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财物的行为。肯定说认为,诉讼欺诈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五个方面,即诈骗行为他人陷于陷于者之处分财产财产处分者本人或第三人之财产损失行为人之获得财产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等。但各国刑法典中并没有将这五个构成要件要素全部规定于构成要件中,如在德国和瑞士刑法中,诈骗罪只规定了诈骗作为引致与财产损失,其余两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被称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诉讼欺诈基本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因为法院受到了诉讼欺诈行为的约束,即该行为是使法官个人产生了认识,也应当认为是对法院的欺诈而被欺诈人与交付财产的人并不要求是同人,交付财产的人实际上也是因为而交付财产的,因为法院的导致了判决的,判决的导致败诉者认为自己必须交付财产,这当然是基于而交付财产,因而欺诈行为与交付财物之间实际上具有因果关系,故能成立诈骗罪......”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建议立法增设诉讼欺诈罪或伪造民事证据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按诈骗类的犯罪定罪。但学者们的具体主张又有所不同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构成诈骗罪,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是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罪,虽然具备诈骗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但与普通诈骗罪还是有定的区别,目前虽可按诈骗罪定罪,但在时机成熟时仍应单独规定的罪名对该类行为诈行为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正是由于对诉讼欺诈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的这种认识,使诉讼欺诈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我们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其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直接客体是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我国刑法理论般认为,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都是犯罪的直接客体......”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判例上也认为诉讼欺诈行为是诈欺取财罪或诈欺得利罪的手段。总的来说,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并非十分困难的事情,反对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学者只是极少数。这方面是立法的原因,即有些国家煌地区的刑法典明文规定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必是同人另方面是刑法学理解释对司法的影响力较强,学者们的解释易于被司法实务部门接受并渗透到司法实践当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的分歧,这方面是由于我国刑法典对诈骗罪的规定过于简单,而学者们在解释时所作的限定又过于严格另方面诉讼欺诈行为在分则其他罪名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中又难以找到其合理的存身之处,由此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严重分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既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其它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只能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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