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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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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从事这些事项的管理活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种纵向关系,强调管理与服从的关系。高等学校属于行政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上述事项的活动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管理活动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如教育法第条规定的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为获得博士学位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状告母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两个司法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高等学校从事学籍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性质。可以看出......”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如上分析,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确实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校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并不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应当是直接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行使以及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相联系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而对后者在性质上的认定应当构成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主要部分。在立法上完善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认定教育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从其本质上来讲应当属于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学校对于学生来讲具有较高的居于主导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般的行政管理权,而应属于种特别的行政管理权。笔者认为,教育管理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学校在实施这种教育管理行为时,不可能像般行政权力那样完全运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把学校所从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些校生纠纷不应当诉诸法律......”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张爱芳大学生权益意识与高校学生工作探析黑龙江高教研究蔡国春试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教育研究刘同君,夏民法学审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之误黑龙江高教研究程雁雷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教育立法高等教育研究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关系摘要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并且就此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期能够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供帮助。随着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随之出现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个人利益之间发生了碰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观点出发分析高等学校和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也是对大学理想的种尊重。综上所述,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传统的特别权力学说,其他学说都是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修正所产生的,这些发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减少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权力色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更新发展和教育实践的要求。二我国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基本确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从而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脱节,立法上显示出定的滞后性。从现实情况看,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对于我国教育司法制度的影响很深,学校与学生二者的关系比较符合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对于学生偏重于管理和约束,而对于其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方面相对则比较薄弱。虽然如此......”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当校生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学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而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原则证据规则等与民事诉讼相比,能为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学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和救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法律关系在名称上仍应称其为教育管理关系更为适宜。在立法上进步清晰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从立法的层面上合理定位这关系是切实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实现高等教育理念不断更新推动教育实践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四结语本文所探讨的仅仅是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其学生双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的部分,在我国教育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急需明确界定和完善运作规范,立法相对于司法实践的滞后情况还需要随着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就认为,学校在对于学生自身的物品进行搜查时,只是合理的怀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围当时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为相对于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不具有过度的进攻性,这种管理行为就是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没有破坏学生对隐私的合理预期。此外,在美国法律中,在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学校内部范围内也是不适用的,这些规定使学校对于学生的具体管理行为可以更具有弹性。当然,考虑到学生的正当权益,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注意防止因为采取教育管理活动不当而给学生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学校在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应做到公开公正合法,避免不当行为特别是不合理搜查侮辱体罚等行为,还应给予学生知情异议和申诉的权利。这样......”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是单的,而是表现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与团体自治法的交织,因而带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来讲,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而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虽然很多,但是事实上可以区分为国家干预和不干预两个大的方面。相应地,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认定国家干预的领域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这个领域内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在国家不予干预的领域,则为高校自治和契约自由留下了空间。具体来讲,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如下三类。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涉及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将来的生存和工作这样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事项,如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应该由法律进行解释和规定。也就是说......”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三合理界定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和建议合理定位我国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科学化发展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个问题,既应体现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同时又应以我国目前实际作为基础既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和矛盾,同时又要照顾到我国高等教育长远的发展问题,做到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以改变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定位。正确区别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合理定位不同种类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方式在定程度上反映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现实状况,厘清了复杂的校生关系。但是......”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体现了国家对学校管理权力的严格控制,并以此作为鲜明的特色。内部自治的关系高等学校对其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这既反映了大学古老的传统和理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地赋予高等学校对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能够有效提升高等学校的活力与竞争力。如我国教育法第条规定,学校至选择位教师与之相对应的是,合同的另外方学校收取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为这种教育合同关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根据教育法第条第四项和第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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