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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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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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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购得塑料吨,合计人民币元,钟要求付款时,徐声称周会来付款,而在于周谎称人在外地,当天来结清货款。徐周实际骗得塑料吨价值人民币元,后低价抛售,所得赃款用于挥霍,事后逃匿。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年。若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对其占有对方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上述案例中,徐周将骗得的塑料低价抛售,赃款全部挥霍,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

2、念,笔者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合同是个新生事物,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有定争议。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所利用的合同存在,由于电子合同缺乏有形载体,因而在实践中,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内容,在举证认证上存在困难,故不应作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应当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份书面合同要由当事人或其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保证签字或盖章人认可合同内容,这样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有效。而在电子商务的虚拟世。

3、判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诱使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而非法占为已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作为种骗取对方财物的方法,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上述案例中,有二个合同关系,个是麻与车业公司的承包合同关系,个是麻与胡的转包合同关系。麻承包车业公司的工程,有履行合同。

4、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全部义务,般不以合同诈骗论。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当前,合同诈骗在经济领域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以及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诸多分歧。本文试对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在认识理解和司法认定中趋于统。电子合同形式的司法认定电子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何谓电子合同简单的解释是,电子合同具有同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是纸质合同的替代者。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结合国际通行。

5、,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同私人印章单位公章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被他人盗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则较难处理,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合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对于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有定难度。从证据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差,但并不是完全无法认定。犯罪形态理论认为,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可推断其主观心理状态。同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交易行为,也查推断电子合同是否存在。笔者认为,对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电子合同存在行为人与被害人长期习惯采用电子。

6、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则较难处理,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合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对于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有定难度。从证据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差,但并不是完全无法认定。犯罪形态理论认为,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可推断其主观心理状态。同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交易行为,也查推断电子合同是否存在。笔者认为,对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电子合同存在行为人与被害人长期习惯采用电子合同交易方式,且诈骗行为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为人与同被害人采用书面合同多次交易后,又以电子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且有其他证据证明交易履行地点方式等与书面合同交易相似。

7、说,合同诈骗是个刑法上的概念,合同纠纷是个民法上的概念,界限似乎很清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定与处理,直就是颇为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的原则,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获取财物的手段有无履约的实际行为财物的去向未履约的原因行为人事后的态度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案例余合同诈骗案,余在没有履行购销废塑料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于年月至年月间,分别与废旧塑料市场的多名经营户订立口头买卖废塑料协议,采签订承包协议,造价为余万元,后胡按时完成了该钢结构工程,麻先后三次付给胡余万元,其余余万元未付。工程开始后,麻陆续向车业公司领取工。

8、骗的合同形式。二认定电子合同的证据要求既然电子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但实践中认定时,应从严把握。对双方均认可的电子合同,其打印件应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事人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这种陈述又可被电子合同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认定。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件,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件均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打印件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对有争议的电子合同,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同私人印章单位公章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被他人。

9、合同交易方式,且诈骗行为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为人与同被害人采用书面合同多次交易后,又以电子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且有其他证据证明交易履行地点方式等与书面合同交易相似的。行为人采用电子合同交易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有二人以上被害人指控并相互印证的。被害人对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陈述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害人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上述所称的其他证据,是指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的证人证言交易付款转帐凭证发货送货提货单据等言词证据书证及物证材料等。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以电子合同形式表现的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且诈骗事实成立,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从理论。

10、能力,也实施了客观的履约行为,在只得到该公司余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自己垫付将近半的工程款去尽力完成工程,并且也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将工程转包胡,也向胡支付了大半的工程款,也对胡实施了履约行为,未付剩余部分的主要原因是车业公司不继续支付工程款,导致无力支付胡的剩余款项,故麻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只能用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调整。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案例三年月日,徐周虚构在地有很多家工厂,需要大量塑料,向钟购得塑料吨,首付吨货款计人民币元,并口头约定下次购货时付清前次货款,以此循环,从而骗取钟信任。同年月日,徐周又向钟购得塑料吨,合计人民币元,并将第次的余款结清,承诺下次来购货时付清第二次货款。同年月日,徐出面向。

11、款余万元,而麻实际在该工程中投入余万元其余部分自己垫资。对于胡的欠款,麻因无资金支付,直拖欠,而车业公司又不继续付款给麻,麻迫于无奈,在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情况下,于年底逃离。公安机关对麻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对麻作不起诉处理。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判断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

12、界中,合同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刑法对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也没有作具体规定。仅因为电子合同的证据客观可见性问题,将其排除在合同诈骗的合同范围之外,理由是不充分的,既缺乏依据,也不利于惩处犯罪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合同作为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合同形式,应当成为合同。

参考资料:

[1]县商务局平安建设工作述职报告(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2]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个人述职报告(第8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3]先进学生个人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4]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5]系统开发与维护工的述职报告(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6]物业保安年终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7]文体局2011年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8]土建工程师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9]土地信访工作者个人述职报告(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0]通信部门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3-09-15 10:34)

[11]通信兵年终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2]四年级语文教学工作总结(第20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3]收费站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4]金珠雅砻藏药公司改扩建项目投资立项可研报告 编号7(第157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5]世界邮政日活动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6]实验室员工个人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7]施工监理2011年个人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述职报告(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19]商务局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20]三年级语文工作总结(第2页,发表于2022-06-2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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