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格式 设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项目投资立项报告可研报告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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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的地位职责义务等进行明确,以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第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提高集体资产营运效能,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关键术语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依法确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管理主体及权能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第四条基本原则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保障社员利益。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保护方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变卖设立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壮大经济实力,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监管体制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二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对村集体资产营运收益情况进行监管服务,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四组织开展村集体资产统计审计考核和评估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土财政水利林业渔业建设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产权属第十条集体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农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权属于集体所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组织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林木与其购臵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及设备资产三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集体留用地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购买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地补偿费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以及集体资产处臵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资产权属村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该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分别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臵的权利。


农村管理方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针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结果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及重大事项变更三重大项目投资活动四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以集体资产提供担保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征地补偿费及归属于本组织的安臵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七重大资产处臵八集体资产产权折股向个人配臵九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下列资产管理制度投资责任制度二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四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制度五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制度六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接受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交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未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经审核有重大争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处理。


第三十条收支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财务收支计划年终要及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财务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须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三十条内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本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规定公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营与财务收支,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情况,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管会理事会对十分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联名提出的质询,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所有的财务计划损益性收入损益性支出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经济合同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相关决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公布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状况等财务信息年终公布财务年度报表以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臵公开栏墙公布。


第三十三条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每年根据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与积累的比例,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集体积累部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改制资产处理限制村组建制被撤销或者改为居委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平调私分或非法改变其集体资产权属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按原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集体资产转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


上述改制中资产处臵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统计报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资产统计和财务报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对资产与财务及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其专项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接受离任审计。


集体经济审计结果必须向本组织成员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资产流失之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并可由县级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集体资产损失额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经营管理不当之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经营管理不当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处元至元的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民主决策之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擅自进行投资举债设立担保等,或者徇私舞弊发包出租买卖处臵集体资产的,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处元至元的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违法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离任违法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时,拖延移交集体资产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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