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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修正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9 页 | ⭐收藏:1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2: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九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全文完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倍至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方是农村人口,另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份。第三十四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元至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对夫妻生育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周岁以上生育第个子女的为晚育。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农村人口中夫妻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五农村人口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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