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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马上有人会问如何解决再犯与累犯呢确实,特殊预防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再犯与累犯上。
不可否认,再犯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要比普通犯严重得多。
但首先,笔者要问的是这种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在我们的评价之前还是评价之后出现呢显然是存在决定着意识。
也就是说这时的特殊预防论是体现不了它的真正价值的,仅仅是种事后评价而已,这种事后评价从功利的角度于事无补。
其次,再犯与累犯是相对于初犯而言的,在初犯的情形下我们能否实行特殊预防呢这倒是可以收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但是又与此特殊预防的初衷相违背,因为对象不是再犯与累犯了。
再次,从特殊预防的效果来看,实践中再犯与累犯的预防达到效果了吗从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来看,实在不容乐观。
中国社会学网说,进入世纪年代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空前的人财物大流动,致使犯罪因素有增无减,社会的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均呈不断攀升的趋势。
海南新闻网年月日消息,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近三年重新犯罪率分别为和,呈逐年上升趋势。
再来看看大陆法系日本的相关情况,他们的数据更能说明问题年,出狱者的再入狱率最低的是姬路监狱,最高的是岩国监狱,少年监狱合计为,监狱合计是年再次统计,出狱者的再入狱率最低的是川越监狱,最高的是松本监狱,全日本少年监狱合计的再入率是,全日本监狱合计的再入率是。
把二者加以比较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少年犯还是犯的再入率都呈攀升之势,其矫正处遇司法处遇和保护性处遇的效果都没有达到所要的结果。
这从反面论证了特殊预防只是种理想化的存在,旦投入到司法实践中既达不到设立者的目的,又阻碍我们的视线,扰乱法治建设的步伐。
三般预防论的现实合理性西原春夫曾问过这样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假设法是有脸的,那么它的脸会是什么样子的呢按照刑罚所理应发挥的功能来看,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在必须动用刑罚中间也必须含有审判官的泪水。
从中我们已经可以读懂,刑罚的目的还在于要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必须注重般预防。
笔者认为,从现实的社会治安环境状况及刑事理论而言,般预防有其生存的土壤,但是它应建立在报应基础之上,即要受已然行为的约束,否则单纯的建立于报应之上的刑罚毫无社会价值而言,不仅在刑事司法资源配置上不合理,也使得刑罚目的过于单薄,对高居不下的犯罪率起不到抑制作用。
般预防的刑罚功能般预防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具体而言是指那些产生了犯罪倾向的人。
社会生活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成的网状结构,人在这张网中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受到牵连,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不良欲求必然作用于主体,使之走向犯罪之路。
般预防的含义并非仅仅是威慑,而且还包括教育鉴别等意蕴。
我们这里主要考虑的是威慑,毕竟威慑是首要的第位的,而教育鉴别不是刑罚独有的,也不是其研究的主要的范围。
那么,刑罚对这些有犯罪倾向者是否是无能为力呢很显然,我们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也往往会有不良欲求的冲动,而由于有刑罚威慑的存在,我们不敢。
如果刑罚对产生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毫无威慑而言,方面刑罚在主观的欲求没有外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以前只能袖手旁观另方面,这种刑罚带来的恶,与犯罪人追求的快乐是远远不相称的,即恶快乐。
每个人都清楚,这种快乐是值得的,虽然有定的代价,但这是必要的,是个很小的成本而已。
刑法旦成了张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其权威性与法的尊严又何以附焉。
般而言,刑罚严厉程度与威慑是成正比例的,而般预防正是要通过威慑发生反应。
由此可以得出个普通结论刑罚越严厉,般预防效果越好。
倾向犯罪人耳闻目睹已然犯罪者受到严厉制裁,在意图犯罪时就自然地会进行番联想,并进而基于趋乐避苦的本能和成本与收益之利益权衡作出个明智的选择,最终避免犯罪。
般预防论只是对社会的般民众而言的,至于少数人对之产生的抵触情绪,实施严重的危害行为,基于等价报应施之于相应的刑罚即可,若没有具体的客观行为出现,这是法制教育的问题,刑罚不可问津,也问津不了。
二般预防必须以报应为限制脱离了报应羁绊的般预防论犹如脱缰野马,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驾驭。
从威慑的角度出发,每个犯罪,无论轻重,都实行剥夺生命刑是可取的,但这无论在报应还是功利者眼中又显得是多么幼稚,并且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将是令人难以预料的。
既然般预防是针对绝大多数民众的,它就必须建立在多数民众可以理解容纳的法制观念基础之上。
所以,基于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报应是第位的,般预防离不开报应论的约束。
不以报应设防的般预防,刑罚必然是过重而不是过轻。
刑罚过重,则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不仅增强犯罪人对刑罚的忍耐力,造成对刑罚的反应迟钝,而且得不到群众的支持。
有学者认为,预防论也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地位,当服从功利的要求手段,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二是建立在般预防论理论上的刑罚,如今仍没有根本上解决犯罪率高居不下的现状,从实证的角度对该理论进行挑战。
针对第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既可以是目的,又可以成为手段。
反对者认为犯罪者接受刑罚是为了矫正犯罪人,是为了犯罪人更好,而不是为了社会目的的良好运行。
首先,要区别人在自然和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在人和自然中,人是主导者,切都以人为中心,人的目的性非常明确。
在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就不能简单地判断人只是目的或只是手段的问题。
另外,这里要明确的是刑罚方法都是带惩戒性的,犯罪人在刑罚方面只是个具体的对象,犯罪人能否从中改过自新,其目的性能否达到是不确定的,这也是笔者要否定特殊预防的理由之。
其次,刑罚的实现不是自愿的,就刑罚的性质而言,它是否适合于教育还值得怀疑。
刑罚教育是强制教育,而强制就会产生对抗,现代的监狱建筑,防止越狱的堡垒,对犯人处处设防的囚牢,都构成了教育的障碍,毕竟教育只能在信任的气氛中进行。
因此,若不把犯罪人视为手段,严厉的刑罚将无计可施,而社会防卫的目的也只是基于对犯罪人实之刑罚的手段后衍生的产物,我们并不主张为了预防而预防,不主张脱离公正的酷刑。
针对第二个问题,犯罪率的高低并不能由此推导出般预防毫无存在的价值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把罪魁祸首归之于般预防有无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个前提是要根本化解矛盾,主要的途径是要首先揭露矛盾,即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解决时也要逐针对原因下药,否则问题的解决永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我们说建立在报应观点之上的般预防论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有序化,可以抑制犯罪的发生率,但却不能由此推导出犯罪率高居不下的元凶在于刑事司法中把般预防上升为刑罚目的,这在逻辑上的矛盾昭然若揭。
犯罪既然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种社会综合症,要求的也必将是种综合治理的措施。
刑罚是其中的种重要方法,但不是惟的方法。
四报应和般预防是我国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报应的本质与刑罚目的的致性报应为谁存在除了国家,还可以从犯罪人和普通民众作番考察。
从历史上看,犯罪人根本不是被视为人对待的,当权者可以肆意加罪,滥用酷刑,只要刑罚还是刑法意义上的处罚和制裁,刑罚目的中的报应就不可缺少。
法网时刻笼罩着天下臣民,蜇伏的不是对法的由衷敬意,而是惶惶不可终日。
而中国倡导法治,法治下的报应,要体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上的人人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刑的该当性,要求明码标价,而非讨价还价。
犯罪人虽都有脱离法网报应的期望,但旦落入网中,该当的报应将是他们的自愿选择,因为他们知道较轻的制裁虽是不定,但偏离正义的从重将是决不应当。
报应是刑罚的本质,这种观点几成通说。
那么,笔者所赞同的报应是刑罚的目的,与报应是刑罚的本质是否相矛盾呢从表面上看,这里似乎是把本质与目的混为团,没有分清二者的相异之处。
其实不然,如果真正从哲学上理解了本质与目的的内在关联,我们就可以豁然开朗了。
切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合目的性,不符合事物需要的若干要素因与其目的相互排斥,在事物的生存轨道中只是瞬,难以长久。
那些保留下来的合目的的要素中,必有种保持得不仅最稳定,也是区别其他种类的标志,即事物的本质要素。
重要的是,至于刑罚的哪个或哪些属性特别是本质属性与刑罚功能所包含的目的性因素能够成为刑罚目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价值选择。
因而,当我国承认报应是刑罚的本质的时候,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它纳入到刑罚目的的范围之内了。
二报应和般预防二者之间的关系报应和般预防二者内容上互补,功能上互助,在刑罚目的理论中动态地展示了良性互动关系。
现实中个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果注重刑罚的该当性,把法治精髓严格贯彻其中,报应论自然而然就充分担负了它的使命。
同时,普通民众从活生生的案例中受到法律教育,强化道德修养,巩固法律意识有犯罪倾向者耳闻目睹犯罪者触犯法律所受的遭遇,最终也不得不平息自己的不良欲求,般预防的目的也达到了。
反过来推论,我们要达到般预防的目的,防卫社会免遭犯罪侵害,这种刑罚就不能不符合报应理论的内涵。
简言之,只有二者和谐地互动起来,刑罚的目的才会不断趋近我们预设的轨道。
在二者的关系中,仍要坚持报应优先般预防第二的观点。
前面我们所讲二者是良性互动,是站在宏观整体的角度俯视二者的关系的从微观的角度进步透视,般预防不能超然于报应之上,否则,不仅二者不能有效互动,而且在我国当今的环境下也难以支撑起刑罚目的的理论。
行文至此,我们就不得不从它们背后隐藏的价值内涵作更深的发掘,使二者纵横交错的脉络关系更加明晰。
报应的背后价值是正义。
国家和犯罪人是对矛盾关系,而刑罚在这对矛盾关系中能正当化存在,根本原因也就是其正义价值前提是法,是符合社会理念的善法。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是报应的生命。
当种报应不再具有正义的价值支撑,这种报应绝对不会长久。
黑格尔说,加于犯罪人的刑罚不仅是自在地正义的,这种刑罚也是他自存在的意志,„„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因此,为了把犯罪人当人来尊重,国家就必须动用刑罚对他加以惩处。
前面已论述刑罚有为犯罪人而存在的合理性,有刑罚关注人权的意思,而要使用刑罚的手段把犯罪人当人尊重,在关注人权的同时又配置适当的惩罚,只有正义可以担当,脱离正义的任何刑罚都将是漠视犯罪人而滥用刑罚权。
般预防的背后价值是秩序。
社会秩序,本质上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