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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盗窃并出卖欠条若干问题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PDF | ❒ 页数:36 页 | ⭐收藏:0人 | ✖ 不能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30

《盗窃并出卖欠条若干问题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第页。参见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法学研究,年第期,第页。参见何帆“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学术探索,年期,第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己有已经完成了侵害行为,但“拒不退还”是对“非法占有”状态的肯定和延续,缺少“拒不退还”,无法得出侵占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坚定永久地占有该物的意思,这就决定了“拒不退还”相比较与“非法占有”并不处于从属地位,相反,应当是并列关系。拒不退还的并列地位应与“数额较大”起加以考虑,二者构成对法条前述的“非法占为己有”的限制。“数额较大”是在客观上进行限制,即虽然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若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不成立侵占罪;“拒不退还”是在主观上的限制,即使行为人已经实现非法占有,但是如果侵占时间较短,侵占意志不坚定,也不成立侵占罪。只有在所有人要求返还时仍继续非法持有或者虽然所有人未提出返还的要求,但是侵占人仍长时间持有该财物,才能认定具有“拒不退还”的情节,成立侵占罪。第二,“并列说”的观点与“情节说”的观点相似......”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笔者先前也支持该观点,但现在认为成立侵占罪的观点并不妥当。在此,需要分析的是何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侵占罪中如何理解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识第条侵占罪第款中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成立该罪首先要求的是行为人在先前的社会活动当中已经对犯罪对象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负有对该财物进行保管的义务。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代为保管”刑法学界对此分歧颇多,多数学者认为,代为保管是受他人委托暂时代其保管。也有的学者提出,“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或者其他原因而合法保管他人财物”。更有学者将不当得利纳入代为保管的对象。虽然学界的观点各异,但根本的分歧只有个代为保管是否需要主动委托的存在为前提。笔者认为,将委托视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主动委托是对代为保管的最狭义定义。以主动委托为基础的代为保管应当仅是代为保管的种形式,而推定“委托”才是“代为保管”的前提。虽然从条文中似乎可以得出侵占的成立需要主动委托的存在,但是从刑法解释上似乎有放纵犯罪之嫌。而采用推定“委托”这标准的理由在于第......”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因而,具有依附性的第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当然不能成立。根据前述,李不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那么,陈出卖欠条能否成立该罪笔者认为,依然不成立。法不强人所难,虽然陈出卖欠条的行为本身确实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但是刑法并不期待陈实施盗窃欠条的违法行为后,选择返还给王,亦即,王掩饰隐瞒所盗欠条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就如同盗窃后选择隐匿所盗的普通财物,刑法只对盗窃本身进行违法性判断,而不可能对其隐匿行为作出是否符合非法持有类犯罪构成要件的甄别。六不成立侵占罪笔者曾就该案例询问不少学者,不少学者提出李成立侵占罪,陈系共犯的主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杨金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罪的罪质”,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年第期,第页......”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要求主动委托的存在会导致刑罚运用的不公。例,要求帮忙照看下自己的新车,答应后,第二天将汽车交给保管,见车起意,遂霸占该车,事后要求归还,拒不返还。例,欠元,第二天决定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给,告诉,东西放处,两天后带钱来拿。两天后到家还款并要求归还电脑,拒不返还。上述两个案例,都恶意侵占了的财物,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多大差别。但是,若坚持主动委托的存在为侵占罪成立的前提,那么,例中成立侵占罪,例中却无罪,而例中获罪仅仅是因主动委托,这显然不合理。若强调推定委托,认为虽然案例中无口头或书面的正式委托,但是可以从事实上推定其行为是要求代为保管。因而,应该成立侵占罪。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转引自肖中华闵凯“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法学家,年第期,第页。陈广君主编新刑法释论,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年版,第页。转引同上注,第页。参见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转引同上注,第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二......”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首先是“并列说”,该说主张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而没有拒不交出行为,因其“侵占行为”不完整,而不能构成侵占罪,只能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该观点是将拒不交出视为侵占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其次是“核心说”,该说主张侵占罪的本质并不在于侵占事实本身,而是在于事后拒不交出的行为。复次是“包容说”,与“核心说”相对,该说认为,拒不交出不是侵占罪中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内容,非法占为己有就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最后是“情节说”,该说认为,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是侵占行为,而拒不交出是侵占行为构成要件的附加要件,作用相当于“情节犯”成立应达到的“情节严重”。第,笔者赞同“情节说”的观点。就“拒不退还”的地位而言,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对本人财物的所有权。就对该客体进行侵犯的客观方面而言,虽然非法占为参见周少华“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要件探析”,法律科学,年第期,第页。转引自买园园“侵占罪客观行为要件争议”,河北法学,年月第卷第期,第页。参见于世忠“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探微”,当代法学,年第期......”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二部分是对陈盗窃欠条这单独行为进行刑法评价。首先,笔者评价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性质,指出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它的特殊性在于其所体现的是王的所有权,不能概否定欠条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其次,针对有学者提出的以行为主体的身份区分欠条的定位,笔者提出应当以危害结果作为欠条性质的判断依据,认为陈单独盗窃欠条并无危害结果,得出无罪结论。在表明自己立场之后,最后部分是对有罪论学者的观点加以批判。第三部分内容围绕陈李二人买卖欠条行为展开讨论。这部分主要涉及的是有罪论者所提出的各自观点故意毁坏财物罪说诈骗罪说盗窃罪说敲诈勒索罪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说和侵占罪说。同时,因该案在实践中以侵占罪论处,故对侵占罪论给予更为详细的解读,最后指出上述观点均不成立。笔者通过该部分“破”有罪论,为第四部分“立”无罪论作铺垫。第四部分是本人对陈李二人买卖欠条行为的观点。笔者分为两部分进行描述,第部分是财产罪法益视野下的分析首先,侵害法益是行为适用刑法的依据,因而只要认定两人买卖欠条的行为未造成法益受损......”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推定“委托”符合第条的内部逻辑。第条包括两款,其中第款是第款的补充规定,该款指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前款的规定处罚”。就这款而言,只要是负担合法的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而非法占有的,也构成侵占罪。从这两款法条来看,行为人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取得形成的“保管”和代替他人“保管”具有同质性,即都是因事实行为而成立的“保管”。既然第款将事实行为形成的“保管”予以刑法保护,那么,作为第款“母款”的第款更不能作缩限理解。在本案中,李对货物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占有,虽然在交易过程当中王并未明确表示货物先放在李处,交由李保管。但是,王在将货物交付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委托,这种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符合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欠缺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本案中,李并未以语言或者行为向王表示拒不退还,而是事后“东窗事发”。那么,“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在侵占罪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是侵占罪的个核心问题,对疑问的不同回答决定了该案例中李购买欠条的行为成立侵占罪与否......”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如何看待侵占行为,侵占行为是贯穿于整个侵占罪并列说,还是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相割裂,与拒不退还或交出共同组成侵占罪情节说笔者的态度是,由于行为人事前已经占有该物,所以侵占行为在行为人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的意思,客观上实施完毕侵占动作时,便已经宣告完成,而事后的持有是只是侵占状态的延续。成立侵占罪与成立民事上的侵占行为的区分并不在于侵占的动作,而是侵占的状态,亦即,如果行为人事后归还财物,其行为性质只是民事侵占;反之,如果选择继续维持占有状态,那么便成立侵占罪。因而,可以如此理解侵占罪,该罪的成立需要经过两个阶段是侵占动作非法占为己有,二是维持侵占状态拒不退还,这两个阶段彼此独立,不能将维持侵占状态的主观意图纳入实施占有动作时主观占有意思之内。如果按照“并列说”的观点,将侵占动作与事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过程视为侵占行为,那么,又如何区分民事上的侵占行为和刑事上的侵占行为笔者认为,这会无法导致二者之间虽然概念相同,但是内涵却完全不同,不利于司法人员把握,如此,倒不如按照笔者的观点......”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以此保证侵占行为这概念内涵的固定。另外,还会导致个问题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如何界定若按照“并列说”所言,侵占行为包括侵占动作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即使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也不能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必须要等到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时,侵占行为才算完成这显然不合理,第条与第条罪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第条并无拒不退还的提法。因此,“并列说”的主张并不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盗窃并出卖欠条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姓名蔡新鹏指导教师陈伟西南政法大学内容摘要作为民法上债权债务的证明,欠条被广泛用于交易之中,但刑法未对欠条作出明确规定。而近年来,由欠条引发的刑事案件频发,使得我们有必要梳理并明确欠条在刑法上的定位。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阐述在进行与欠条相关案件的违法性判断时应考虑的重点,同时分析财产类犯罪的法益并考量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方法,了解司法中对财产类疑难案件应如何把握。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部分阐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指出学者对该案件形成的“有罪论”与“无罪论”的对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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