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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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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该观点既避免了条件说过于宽泛的缺陷,又克服了原因说过于抽象的弊端,在满足条件说的同时,还必须对原因与结果的相当性进行考量。相当性的判断,是相当因果关系的重点,凡是属于能使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必须与结果有相当的关系。在社会般观念中,有这种条件,都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则这个条件与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也就认为这条件是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相反,依据社会的共同经验,有了这个条件的存在,不定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偶然发生这种结果,就说明这条件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相当,亦即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对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断的可能,或是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对这危害结果发生产生的影响,从而更加准确的认定行为人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分析非法行医罪的因果关系时,笔者认为应当遵循相当因果关系说。首先判断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为加重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其次,再利用社会般观念,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李光灿编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且侵犯的对象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也没有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因此,此种行为如果造成就诊人重伤或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其他犯罪定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只要主观上有此想法,在这种想法的支配下,哪怕是第次行医就造成了患者伤亡等严重结果的,也能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第三,行为人实施医疗行为经常性反复性,并不要求以连续性为条件,或是将行医作为其第二职业,只要具有反复实施的主观意思,也属于非法行医。例如曹是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为了增加收入以供家庭开支,便买来药品针剂等,上门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由于其工作较忙,在闲暇时间较少的情况下,偶尔为他人治病,这里的偶尔为之与在特定情形下的偶然为之不同,因为曹具有反复实施的主观意思,故属于非法行医。第四,主观方面并不需要行医人以营利为目的才实施医疗行为,刑法条文也并无蕴涵这条件。举例说明,王生活在个偏远的农村,村中缺医少药村民看病非常困难,王便以自己能懂些医疗卫生知识,便无证行医......”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目录引言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二实习医生是否为本罪适格主体三医疗美容师是否为本罪适格主体四“三超”执业者是否为本罪适格主体二非法行医罪客观要件认定中的疑难问题“非法行医”的界定二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三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出罪问题探究传统医学执业人员现状二确有专长人员出罪问题研究参考文献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引言我国在年刑法条文中新增加了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而在此之前关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伤亡的问题,由于缺乏统的立法规定,司法实便可痊愈。由于较长时间饮用香灰,余不久因呼吸系统严重受损而死亡。此案中,童直为他人“治病”,结果造成余死亡,对这行为的定性,我们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因为童在客观上并未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治疗,而是利用迷信进行“治病”,应当认定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因此以求神问卜驱鬼辟邪等封建迷信作为治疗疾病的方法的,不属于行医。第二,行为人必须是经常性反复性的从事医疗行为或者有此主观意愿的。如果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偶然实施医疗行为的,则不属于行医......”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只是为了能为本村作出贡献。然而其执业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王已经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且本罪的刑法规定并无以营利为目的这条件。二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孟庆华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刑法第条规定规定了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况屡有发生,然而引发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并不容易确定。有些实际案例中,是因为非法行医者缺乏医疗卫生知识,操作不当引发加重结果发生,也有些案例则是因为患者自身的因素或是其他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着对行为人是否定罪处罚的前提条件。在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只有在认定就诊人重伤或死亡是由非法行医行为导致的,才能对行为人适用法定刑升格,否则只能以般非法行医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试举例被告人黄玉君,在市第医院工作多年,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年退休后,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是在发生危害结果时,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李建军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下,就能认定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理论将些能使结果发生的条件,都视为原因,这样导致了对各个条件的力量大小不做任何区分,便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无疑是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原因说。原因说认为,应该将各种行为对结果作用里大小分成原因条件和单纯条件,其中原因条件,即所选的个对结果发生最有影响力的,我们认为在才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应当承认,原因说是为了克服条件说的缺陷出现的,定程度上缩小了刑法的打击范围。但是,原因说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很难分析出各个条件对结果的作用力到底有多大而找出其中的原因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较强的操作性。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承认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运用般的社会经验,只需要这个条件的存在,就能出现与危害结果相当的损害结果,进而判断这个条件与危害结果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是否该对这结果承担责任......”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用浅黄色皮纹纸单页打印。学校编号不需改动。阅后删除此文本框。内容摘要结合社会现状,顺应时代要求,年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这罪名,这为防范以及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整顿维护医疗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我国刑法学界仅对犯罪主体的认识就产生了很大差异,难以形成统意见。这不仅给我国司法工作者正确适用法律带来困惑,也阻碍了我国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罪的进程,使医疗秩序难以真正得到整顿。在此情形下,研究我国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实践中的各类行医者是否为适格犯罪主体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非法行医罪中争议较大的犯罪主体进行了重点探讨,同时对非法行医罪中的其他相关疑难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三部分本文的第部分,探讨了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对于“医生执业资格”的理解,本文以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和谦抑性原则为分析的入手点,认为应当与执业医师资格含义相同。实习医生的实习性质并不是非法行医......”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为小区附近的邻居看病治疗。日,被害人董咳嗽多日,到黄玉君家中治疗,在对董做完皮试后,经认真检查并无过敏反应现象,便为董注射青霉素。约分钟左右,董出现过敏反应特征,黄玉君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但董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鉴定,黄玉君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无不当,符合医疗操作规范,董的死亡与其特殊的体质有关。本案中,判断黄玉君的医疗行为与王的死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学界也多有争议。要正确认定和处理非法行医行为,必须查清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的所有因素,而不能理所当然认为,只要发生危害结果,就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定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以及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非法行医案件重要前提。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目前学界观点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只要存在“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这种情况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尤其是借重于法医鉴定报告,来判断非法行医行为对加重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此对上述的“黄玉君案”进行分析,黄玉君的医疗行为与董死亡虽然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但是,对黄玉君这样行医二十多年的老医生来讲,没有违反任何操作规范,正常情况下,其医疗行为不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即这医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被害人董的特殊体质,才是导致其意外死亡的原因。因此,我们不能要求黄玉君对这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在本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应当注意两方面的因素第,对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我们应当注意到,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相当性把握是相当困难的。众所周知,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样相当性并不能以社会公众的般观念来判断,而是要借助医学鉴定等科技手段来进行深入的病理分析,正确判定非法行医行为对加重结果发生是否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与此同时......”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判断这些介入因素是否能引起原先因果关系的中断,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第二,本罪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相当性,主要由司法鉴定报告来确定。然而,司法鉴定报告的只对伤亡的原因作出结论,并未对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发生作出较为深入的病理性分析。在解决由于多种原因致害的疑难案件时,必须掌握危害结果发生的病理过程,进而确定各个原因的作用力大小,才能确定行为人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然而,我国对于本罪的鉴定机构不统,法医鉴定机构和医学会都有可能承担对本罪加重结果发生的鉴定,但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鉴定标准,有时甚至互相推托,从而给司法实务部门对本罪因果关系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笔者建议对本罪的司法鉴定由统的鉴定机构进行,且要求在鉴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其他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影响,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以准确认定本罪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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