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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章机构与职责第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下列行为之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便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第十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阅读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章总则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必要时佩戴第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公寓食宿。
第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铁路路风管理办法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元以上。
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贩运物品次价值在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以车谋私金额元以上不足元,以票谋私金额元以上不足元。
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元以上不足元货运在元以上不足元。
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元以上不足元。
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贩运物品次价值在元以上不足元,或情节严重。
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贩运物品次价值在元以上不足元,或情节较重。
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其他造成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领导责任。
发生严重以上路风事件或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般路风事件,给予站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重大路风事件或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严重路风事件,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发生被中央级新闻媒体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以上路风事件,视情节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鼓励路风问题自查自纠。
各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和检查出的构成路风事件的问题,逐级主动汇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调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定性处理,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复,可视为自查自纠。
对路风问题自查自纠的单位,不列企业经营业绩等相关考核,单位及领导免予处罚。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日内做出结论。
仍然不服的,可向上级提出复查申请,上级应在日内做出结论。
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条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公寓食宿。
第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铁路路风管理办法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章机构与职责第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从轻或减轻处分主动交代问题或自查自纠的。
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
主动挽回损失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拒不配合调查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隐情不报,压而不查,查而不处的。
个人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路风事件的。
唆使纵容下级或从属人员发生路风问题的。
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档处分。
第十条在查处路风问题中,发现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有关单位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路风问题责任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的,仍按本办法追究单位的路风管理责任。
第十条对发生严重路风问题和频发路风问题的单位追究有员调查取证。
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下列行为之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便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第十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类。
以车谋私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下列行为之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第十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从中谋取私利。
,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第十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处理需进行复查的路风问题,适用原处理规定。
尚未处理的路风问题,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条各铁路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监„‟号文件同时废止。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阅读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章总则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必要时佩戴第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