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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原文及深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原文及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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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原文及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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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在订立、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但在实践中,对于旅行社的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所提供旅游服务内容的不同有针对性地确定。根据本条规定的要求,应当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旅游者因自身年龄、健康原因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这里所称的旅游活动,既包括全部旅游行程,如心血管疾病患者不适宜报名参加赴高原地区的行程,也包括行程中某些旅游项目,如老年人、腰颈椎病患者不适宜参加漂流等。二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这同样包括行程和项目两个方面,如组织北方地区的旅游者赴热带地区旅游的行程,就需要告知在当地饮食需要的问题,预防蚊虫叮咬的措施等等在旅游项目中,重点则是本法第八十条关于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等。三是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重点是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旅游者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还可以是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保险人在旅游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依照相关规定向旅游者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偿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是以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结果为前提,并不考虑受到伤害的原因,极大地保障了旅游者的利益,这与旅行社责任险只在旅行社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支付赔偿有根本的不同。二、旅行社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旅行社根据本条规定,负有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首先,旅行社提示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其次,旅行社仅负有提示团队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而不负有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旅行社此项提示义务,。

3、供服务。旅游团队的规模化才有履行辅助人的价格优惠,这与现实中的团购情况是相同的。【条文解读】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应当向游客明确最低成团人数以及不能成团时的处理方法同时,处理方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旅游者的权益。一、旅行社不能成团时的解除权及其后果包价旅游合同的价格与报名参团旅游者的人数多少相关联,但是,在预定的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能否招徕到预期人数的旅游者组成旅游团,属于不确定的因素,当旅行社不能招徕足够的旅游者时,旅行社可能面临着无法获取相应的利润,甚至还要赔钱的风险。为公平起见,本法赋予旅行社在报名人数未达到事先约定成团人数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或作相应处理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法律效果有四个其一,旅行社可以直接解除包价旅游合同,除退还旅游者报名费外,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二,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

4、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即旅游业界俗称的转团,但这一委托并不免除组团社的合同责任,组团社依然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其三,旅游者不同意委托的,也可以解除合同其四,无论是旅行社解除还是旅游者解除,只要是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都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二、旅行社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本条第一款对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解除合同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对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解除合同的期限提出要求,一方面在于为旅游者预留另行报名参加其他旅游活动的时间,避免因旅行社方面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而使旅游者不能成行另一方面在于防止旅行社在临近旅游行程开始时提出成团人数不足,利用旅游者不愿浪费时间的心理,迫使旅游者参加其他旅行。

5、也可能被放大,增加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概率,因此,作为旅行社告知义务的前提的旅游风险,不能以日常生活环境作为参考,而应当以旅游活动这一特定背景作为衡量标准。另一方面是以存在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为前提。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法律风险,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而面临的法律风险。之所以要求告知旅游者,是由于因此风险导致的后果、责任,需由旅游者自行承担。(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是使旅游者保持警惕,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目的法律规定旅行社告知义务,是以保护旅游者免受不必要的危险,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旅行社是否负有告知义务,以及是否妥当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这一目的为判断标准之一。二、旅行社告知义务的内容本条。

6、三是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履行的规定。【立法背景】游服务的,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服务过程中,代表旅行社,其行为后果和责任都由旅行社承担。本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此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导游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也限制导游向旅游者索取报酬。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

7、属于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旅行社如未履行此项提示义务,当旅游者遭受意外伤害时,仅承担与其提示义务相适应的责任。实践中,有些旅行社为了避免旅游者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自行作为投保人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免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旅行社因各种原因遭受不利。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旅行社作为投保人为旅游者订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其并不属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故以其名义为旅游者订立保险合同,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为避免这一法律后果,本条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可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护自身利益作出提示,而非承担为其购买的义务。要强调的是,即使旅游者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也并不排除旅行社应依法承担的责任。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

8、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对旅游者投保提示义务的规定。【立法背景】由于旅游服务跨地域、易受外界条件影响等特性,发生意外事件的情形时有发生,并导致旅游者人身受到损害。特别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则往往无法通过损害赔偿责任获得救济。因此,在客观上有必要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鉴于我国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意识有待提高的现实,本法规定由旅行社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逐渐树立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条文解读】一、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负有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从旅游者与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旅游者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既可以是旅游者,也可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9、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订立时和履行中相关事项告知义务的规定。【立法背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一些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进行告知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向旅游者告知旅行社法定的责任减免事项,则能够强化旅游者自我保护的意识。【条文解读】,一、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一)本条所指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存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风险为前提。旅游活动大多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即使日常生活中应该能够注意到的风险,在旅游过程。

10、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费用承担、分担或退还、旅行社协助索赔、旅游者责任自负等规定,这些都属于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法律规定。四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此项告知的目的,是避免旅游者因对此一无所知产生的法律或道德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过程中需告知的安全注意事项,应当是因为旅游活动构成的特殊风险,而非所有的风险,作为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掌握的一般安全方面的常识性风险,就不属于告知的范围。三、告知的方式对于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风险,多发的旅游风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予以告知,并在旅游者进入旅游风险多发地带给予明确的口头警示。四、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11、为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的信息掌握较为全面,为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有必要要求旅行社协助安排旅游者返程。旅游者的返回地,应不限于旅游出发地,也可由旅游者指定合理的地点以方便旅游者。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是本法基于保护旅游者利益而规定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指出,不论何种情形导致行程中合同解除、旅游者需要返程的,旅行社都必须协助其返程。二、旅游者返程费用的承担返程费用的负担,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旅游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合同,或者旅行社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二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旅游者不同意调整行程而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合理分担。。

12、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的规定。【立法背景】包价旅游合同的价格是预先固定的,旅行社是根据形成团队的旅游者数量,与每一履行辅助人商定价格的只有达到一定数量,履行辅助人才会提供相应的价格折扣,旅行社以此确定报价一旦达不到人数的约定,履行辅助人则将相应调高价格,致使旅行社不能再以原报价提。

参考资料:

[1]社区“两学一做”党组织生活会议记录材料(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2]社区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材料(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3]社区党建工作会议记录材料(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4]社区党建会议记录材料(第1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5]社区党建三会一课会议记录材料(第2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6]社区党委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材料(第1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7]社区党员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材料(第1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8]社区党员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材料(第1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9]社区党支部会议记录材料(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0]社区党组织会议记录材料(第1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1]社区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材料(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2]社区会议记录材料(第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3]社区讲奉献有作为专题讨论会议记录材料(第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4]社区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材料(第1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5]社区年终党支部表彰大会会议记录材料(第2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6]社区人大换届部署会议记录材料(第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7]社区三会一课会议记录材料(第2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8]社区维稳工作会议记录材料(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19]社区稳定会议记录材料(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20]社区下半年党建工作会议记录材料(第2页,发表于2022-06-2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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