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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第个自然保护小区。


据中国林业年鉴数据统计,截止年,我国自然保护小区总计万个,总面积万公顷,平均公顷。


目前,我国各地的自然保护小区发展方兴未艾,数量增长迅速,全国许多地区建设了自然保护小区以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或者作为城市绿化地带,改善人居环境,如年福建德化县林业系统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小区个年泰州地区陆续建成了个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年广西将建成个自然保护小区年江西婺源设立各类自然保护小区个,保护面积达万亩。


,资源本底不清因自然保护小区的特殊性,其是在群众自发基础上建立的,由小区群众共同参与管理,经费以小区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定补偿,没有固定的项目经费及管理经费投入。


从实际调研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资金链充足,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制度相对而言也较为完善,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野生动植物做铭牌标识,定期聘请当地的果农以及相关方面的科技人员等进行维护工作等等。


然而也存在偏僻经济落后地区对自然保护小区的自养经济模式负担不起,出现批而不建建而不管情况。


除此之外,因为些自然保护小区在管理上的疏忽也造成些低等野生动植物没有及时被保护,对野生动植物名录的档案没有做到及时更新。


,公众参与度低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公众对于自然保护小区的情况所知甚少,在笔者调研中发现些地区并没有完善对自然保护小区的标识以致很多人甚至是学者仅仅了解过自然保护区而并不知道自然保护小区的存在抑或是将者混淆,这与政府没有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宣传有关。


政府未能发挥在生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到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


同时,长期以来,政府对于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及发展情况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尚且不能得到保障,阻碍了公众参与到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法制研究论文原稿。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其中保护优先是指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预防为主是指要采取防患于未然等措施。


就立法而言,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中既没有针对破坏自然保护小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对管理单位的责任要求。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在第条对管理单位做了责任要求,对破坏生态环境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仍处于立法空白。


因无立法的授权,建立这种自然保护小区的自愿行为肯定为私行为,而作为种不同于传统公权和私权的新型权利,环境权具有公权和私权的交错性,是种社会权利。


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必然会导致矛盾的发生,什么时候该进行管理,哪些地方可以去管理,这些都值得探讨。


此外,笔者在海珠湿地公园进行调研时发现,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等不文明行为,园内管理者只是采取口头劝阻警告方式予以阻止,而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落实法律责任。


这是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方面的普遍问题。


同时,调研中还发现,些地区的自然保护小区采取封闭式放任管理,导致些自然保护小区出现建而不管的情形,造成资源损失。


基于自然保护小区的特殊性,制定较为系统和切合当地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进行防治实有必要。


政府方面的原因护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在管理体制上,自然保护小区主要是采取自筹自建自管自受益模式,即由建立的单位自筹经费,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自己建设和管理,这也就会导致些相对落后贫穷的地区并没有在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自然保护小区采取放任式管理以致生态链遭受破坏严重。


同时,笔者调研发现些地区虽然配备了相应的资源,但对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规划只是纸上谈兵,沒有具体的行动,这无疑也是对资源的种浪费。


加之,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队伍素质不高,片面的去追求经济利益,无法辨证统的认识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系统的不文明行为不闻不问,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摘要本文立足于调研珠角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管理现状,分析当前自然保护小区发展的问题,明确自然保护小区的法律定位,并针对当前珠角地区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促进法制发展的相关举措,确保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以促进环境法治。


关键词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研究背景生态环境问题,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与健康,同时也是人们生活,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其中保护优先是指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预防为主是指要采取防患于未然等措施。


就立法而言,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中既没有针对破坏自然保护小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对管理单位的责任要求。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在第条对管理单位做了责任要求,对破坏生态环境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仍处于立法空白。


因无立法的授权,建立这种自然保护小区的自愿行为肯定为私行为,而作为种不同于传统公权和私权的新型权利,环境权具有公权和私权的交错性,是种社会权利。


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必然会导致矛盾的发生,什么时候该进行管理,哪些地方可以去管理,这些都值得探讨。


此外,笔者在海珠湿地公园进行调研时发现,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等不文明行为,园内管理者只是采取口头劝阻警告方式予以阻止,而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落实法律责任。


这是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方面的普遍问题。


同时,调研中还发现,些地区的自然保护小区采取封闭式放任管理,导致些自然保护小区出现建而不管的情形,造成资源损失。


基于自然保护小区的特殊性,制定较为系统和切合当地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进行防治实有必要。


政府方面的原因护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在管理体制上,自然保护小区主要是采取自筹自建自管自受益模式,即由建立的单位自筹经费,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自己建设和管理,这也就会导致些相对落后贫穷的地区并没有在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自然保护小区采取放任式管理以致生态链遭受破坏严重。


同时,笔者调研发现些地区虽然配备了相应的资源,但对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规划只是纸上谈兵,沒有具体的行动,这无疑也是对资源的种浪费。


加之,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队伍素质不高,片面的去追求经济利益,无法辨证统的认识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系统的不文明行为不闻不问,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法制研究论文原稿。


,资源本底不清因自然保护小区的特殊性,其是在群众自发基础上建立的,由小区群众共同参与管理,经费以小区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定补偿,没有固定的项目经费及管理经费投入。


从实际调研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资金链充足,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制度相对而言也较为完善,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野生动植物做铭牌标识,定期聘请当地的果农以及相关方面的科技人员等进行维护工作等等。


然而也存在偏僻经济落后地区对自然保护小区的自养经济模式负担不起,出现批而不建建而不管情况。


除此之外,因为些自然保护小区在管理上的疏忽也造成些低等野生动植物没有及时被保护,对野生动植物名录的档案没有做到及时更新。


,公众参与度低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公众对于自然保护小区的情况所知甚少,在笔者调研中发现些地区并没有完善对自然保护小区的标识以致很多人甚至是学者仅仅了解过自然保护区而并不知道自然保护小区的存在抑或是将者混淆,这与政府没有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宣传有关。


政府未能发挥在生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到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


同时,长期以来,政府对于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及发展情况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尚且不能得到保障,阻碍了公众参与到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筹自建自管自受益自然保护小区作为民间群众自发的保护生态环境形式,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除浙江省曾为了鼓励保护小区的建设,明确规定给予定的额外补助外,其他地区除了依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获取国家或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外,基本没有其他补偿资金投入。


另外,在其管理机制上,地方也没有统的标准,般都是依据白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涉及到诸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条款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发展现状年月,我国建立了第个自然保护小区。


据中国林业年鉴数据统计,截止年,我国自然保护小区总计万个,总面积万公顷,平均公顷。


目前,我国各地的自然保护小区发展方兴未艾,数量增长迅速,全国许多地区建设了自然保护小区以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或者作为城市绿化地带,改善人居环境,如年福建德化县林业系统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小区个年泰州地区陆续建成了个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年广西将建成个自然保护小区年江西婺源设立各类自然保护小区个,保护面积达万亩。


虽然之前已经有部分研究针对自然保护小区管理上进行研究,但其中大多都是从自然科學的角度寻找自然保护小区的修复办法,很少从法律的角度规范自然保护小区的管理机制,权责不明确导致无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因而,从法律角度对自然保护小区进行深入探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制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立足自然保护小区法制发展现状,分析其面临的发展困境,将对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


自然保护小区的特点虽然自然保护小区是种新型的自然保护单位,但我国目前没有对其进行确切的定义。


根据相关文献,笔者将自然保护小区的定义归纳为我国正在逐步推广且数量上升较快的类保护实体的称谓,包括由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设定保护的自然区域在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区域以外划定的保护地段和由于历史文化或传统等因素自发形成的小型保护区。


其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保护面积小和设臵灵活自然保护小区设臵灵活,般存在于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经济活动频繁的低山丘陵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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