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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何变现成为质权人实现债权的大难题。
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条第项的规定出质著作权进行过评估,质权人要求评估,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认为著作权质押并不需要以价值评估为生效要件,但这也加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著作权价值的不确定性是把著作权作为质物广泛运用于质押的最大桎梏。
另外我国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和统的评估机构,评估条款太过笼统,各个评估机构对同著作权可能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从而导致了我国著作权出质的难题著作权质押的特征著作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方式,与传统的动产质押相比较有如下特点第,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以有形标的物为载体,而著作权则是以无形,可让与的并且适宜设质的财产权作为标的第,质权设定后质物移交占有的方式不样。
动产质押中转移占有是质物公示的唯方法,但是著作权质押中,转移权利占有的方式为登记第,质权保全和实行的方式不样。
动产质权的主要保全方式是对质物的实际占有,而权利质权的主要方式是对出质人处分其权利的限制,如著作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任意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作品。
但是著作权质押和动产质押实现方式是样的,即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著作权质押的相关问题研究著作权质押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第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著作权质押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原稿。
就上述几部立法来看,只是对著作权质押问题做了粗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地方各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状况制定相关的法律。
著作权质押的概念及特征著作权质押的概念著作权质押是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即债务人或第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予以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著作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获得受偿。
笔者认为出质人以未发表的作品出质的视为同意将该作品发表。
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表权是指作者依法决定其作品是否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项权利,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
根据我国法律推定著作人身权依法不得作质押,所以不能将发表权直接出质。
其次,发表权是实现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前提。
作品只有发表才能体现其价值,让公众所感知,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才具有作为质押物的意义。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否可以出质我国担保法和著作权法都明确表示只有著作财产权才可以出质,可见我国立法不支持著作人身权作为质押物出质。
著作权质押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原稿。
就上述几部立法来看,只是对著作权质押问题做了粗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地方各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状况制定相关的法律。
著作权质押的概念及特征著作权质押的概念著作权质押是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即债务人或第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予以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著作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获得受偿。
著作权质押的特征著作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方式,与传统的动产质押相比较有如下特点第,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以有形标的物为载体,而著作权则是以无形,可让与的并且适宜设质的财产权作为标的第,质权设定后质物移交占有的方式不样。
动产质押中转移占有是质物公示的唯方法,但是著作权质押中,转移权利占有的方式为登记第,质权保全和实行的方式不样。
动产质权的主要保全方式是对质物的实际占有,而权利质权的主要方式是对出质人处分其权利的限制,如著作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任意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作品。
但是著作权质押和动产质押实现方式是样的,即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著作权质押的相关问题研究著作权质押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第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著作权质押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原稿。
著作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后未得到清偿,质权人就可以将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将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规定与动产质权的实现无差别,但动产是有形物,其折价,变卖,拍卖很容易实现。
由于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产品,它的价值要受到市场经济政策以及著作权本人名誉等影响,加之我国对著作权立法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著作权的价值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所以在清偿期限届满之时如何变现成为质权人实现债权的大难题。
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条第项的规定出质著作权进行过评估,质权人要求评估,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认为著作权质押并不需要以价值评估为生效要件,但这也加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著作权价值的不确定性是把著作权作为质物广泛运用于质押的最大桎梏。
另外我国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和统的评估机构,评估条款太过笼统,各个评估机构对同著作权可能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从而导致了我国著作权出质的难题著作权是否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的重复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著作权作为质押标的质押给两个人以上,即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质押给人后,在前质权存续期间又将其质押于另个人,使得同著作权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质权。
笔者认为著作权的重复出质在我国完全是有其存在的意义。
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每次著作权质押都可以带来次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更充分的实现著作财产权的最大价值,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者,就著作权本身来说,著作权具有可以重复利用的特点,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全部,部分转让或将其授予他人许可使用。
另外,著作权质押不以移转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出质人不须将作品移交与质权人实际占有,只需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协议并进行登记即可。
所以在第质权人许可的条件下,并且在质押标的的价值范围内出质人重复质押是完全可以的。
著作权质押融资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创新。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制造业新型产业链和创新链,积极改进授信评价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利用著作权质押融资能够促进金融机构运作效率的提高,不仅增加了经营效益,而且开拓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了品种并提高了服务质量,加快金融自由化的发展。
著作权质押融资有利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
中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期望通过节约人力资本來获得竞争优势,但企业仅仅通过节约人力成本以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并不太现实。
利用著作权质押融资,能够大幅度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鞭策企业改革创新,培养高水平的智力人才,研发新型智力成果,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加快我国创新型国家的构建。
著作权是否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的重复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著作权作为质押标的质押给两个人以上,即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质押给人后,在前质权存续期间又将其质押于另个人,使得同著作权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质权。
笔者认为著作权的重复出质在我国完全是有其存在的意义。
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每次著作权质押都可以带来次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更充分的实现著作财产权的最大价值,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者,就著作权本身来说,著作权具有可以重复利用的特点,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全部,部分转让或将其授予他人许可使用。
另外,著作权质押不以移转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出质人不须将作品移交与质权人实际占有,只需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协议并进行登记即可。
所以在第质权人许可的条件下,并且在质押标的的价值范围内出质人重复质押是完全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