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第十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情形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版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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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实施下列行为之,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百十条之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条在采矿许第条刑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过法释„‟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刑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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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百十条或者第百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百十条之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条在采矿许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条刑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版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版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十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人以上,或者定为刑法第百十条第百十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百十条之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条在采矿许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刑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十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加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版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情从轻处罚第条刑法第百十条之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强令审核验收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百十条或者第百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百十条之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条在采矿许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条刑法第百十条之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十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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