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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行政不作为赔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8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2:23

《行政不作为赔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还包括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目的是在国家赔偿制度上确立负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国家应承担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如上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一般都以法律明文的方式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得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我国对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实践目前我国关于国家责任的立法就存在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1,《行政复议法》中仅规定了三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不作为可能申请行政复议,但没有确立对这种不作为的赔偿责任问题,而且其受到救济的行政不作为的范围相当的狭窄的,行政复议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2......”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也可以给裁判者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难以预见的各种复杂情形的出现。而对于在概括标准之外却又确实需要排除的事项或行为,再用否定列举式进行一一排除,这样就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立法上,应从多重角度考虑对行政赔偿责任范围的具体确定。由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义的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随时存在,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更好的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补充修改《国家赔偿法》,把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纳入到立法的范畴,这样才能使行政不作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补充修改的具体构想是为了对行政不作为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建议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我们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而关闭行政不作为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大门,不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进行修改。这种保守的思想,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会产生不利影响再次,从依法行政角度看,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相对人的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既包含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责,也包含了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行政义务。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且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这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外部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保障政令畅通。同时,由于行政主体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损害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特定的,所谓的合法是指受损害要求赔偿的利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非法的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所谓的确定是指要求国家赔偿的利益必须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能确定的,既包括既得的利益也包括现实的可得利益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发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由此可以看出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此作了规定,而且越是法制健全的国家规定得越明确。尽管制度和国情有所不同,但是,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视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加以借鉴其次,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应该进入快车道,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我国真正成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负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立法不完善,或制定《国家赔偿法》时理论依据的局限性所致......”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在人民群众中具有非常高的公信力,如果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又不允许行政相对人启动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予以有效监督,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既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利于日后的行政管理。综上所述,行政通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类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组织本身没有行政权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被告,不能成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而由委托机关作为行政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二)作为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义务又是责任的前提,没有义务就无所谓的责任。因此行政不作为的构成也应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依然遵循《行政复议法》的那些规定。3,《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从文字的表面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学者认为在《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后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第4条第4款的造成财产损果,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其公式是若无此行为则不发生此损害,若有此行为通常即发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该确认为相当因果关系,第一种观点过于宽泛,不适当的扩大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对我国的现状是种冲击第二种观点因为其具体判定标准众说纷坛,缺乏运用在司法实践所必须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而且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因为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引导行为,若依普通观念无法预见某种结果,则依一般法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赔偿亦同此理。四、各国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的规定也逐渐地完善......”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也带来了许多赔偿的障碍,因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必须对行政确认程序的具体制度予以详细,完整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赔偿无法实现或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赔偿法》和《行政承认到给予承认,从最初采取限定主义原则到后来的非限定主义原则的过程,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英美法系由于没有公私法之分实际上国家赔偿是适用民事赔偿原则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会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而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奥地利的国家赔偿也适应民法法律。显然,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落后于我国民法实践,而且落后于国外一些国家,可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事符合国际上国家赔偿立法趋势的,既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财产损害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仅对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是不科学的......”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只要这种行为符合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符合一定的相当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国家负赔偿责任。如果国家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无法体现我国市场经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应该明确确立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二)范围上的完善范围的确定模式上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采用的是以列举式为主的立法模式,从而导致了行政赔偿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这在刚制定的时候是适应了国家财政能力以及社会法律意识不高的现状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化以及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权情形的增加,已经暴露出了严重的弊端,阻碍了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笔者认为,原则上,采用以肯定概括式为原则,兼有否定列举式的模式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概括式的模式,就立法技术而言......”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至今发展已相当完善。首先,对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分为公务过失责任和公务非过失责任两种类型。不执行公务是公务过失责任的形式之一,对此,法国行政法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性质及过错程度确立国家赔偿责任[5]。其次,在赔偿范围上,法国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要件—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因此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赔偿因侵权而存在,有侵权必有赔偿,行政不作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已客观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行政不作为包括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和延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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