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章行政问责程序第十条行政问责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行政机关和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纠错处理形式。
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对重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市长的领导下,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和行政问责的信访举报举报电话。
第十条市长发现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下列问责信息,指令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下列问责信息,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启动问责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主要情节属实的新闻媒体曝光材料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问责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问责意见或建议向市长提交调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问责决定监察机关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实施问责并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条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做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议,由监察机关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条监察机关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条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调查组做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
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
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监察机关自收到问责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以到达地邮戳为准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定和送达。
第十条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通过调查,对反映问题失实的情况,行政问责实施部门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职使用班子调整辞职辞退党政纪处分第条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条对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处理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故意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干扰阻碍调查的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责任,上推下卸,逃避追究的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的被省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行为的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章问责程序第十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政府法制政务督查行政监察审计安全生产信访效能投诉纠风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其他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十条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有信息来源,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启动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启动理由。
第十条启动问责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办事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问责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
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第十条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
第十条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个工作日内,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向被问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送达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条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具体申诉复核工作由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监察机关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
复核调查组应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形成复核调查报告。
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在征询作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行政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由保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范文第条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解决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阆中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范文共篇。
第章行政问责方式第十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辞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被行政问责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当年不得提拔重用。
部门主要领导或多名人以上工作人员被行政问责的,该部门在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十条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
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章行政问责程序第十条行政问责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行政机关和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纠错处理形式。
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对重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市长的领导下,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和行政问责的信访举报举报电话。
第十条市长发现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下列问责信息,指令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下列问责信息,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启动问责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主要情节属实的新闻媒体曝光材料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问责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问责意见或建议向市长提交调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问责决定监察机关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实施问责并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条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做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议,由监察机关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条监察机关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条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调查组做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
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
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监察机关自收到问责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以到达地邮戳为准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定和送达。
第十条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通过调查,对反映问题失实的情况,行政问责实施部门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章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奖惩并重的原则,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同时,对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将予以奖励。
第十条奖励范围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提前超额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的事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本部门和本人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相关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进行介绍和推广的科学预测,决策果断,措施得当,杜绝或避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在公共事件发生后,有效减少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积极开源节流,为国家节省大量资金的创新服务积极服务周到服务,工作效率高,受到群众和企业表扬的第十条奖励方式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十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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