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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网络版。


第十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义务。


第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


改变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营业执照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具有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网络版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第章气瓶定期检验第十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


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


暂时没有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检验的各种气瓶的数量各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


第章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第十条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个检验周期。


第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第十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认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臵易燃第十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第章气瓶定期检验第十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总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网络版。


第十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章气瓶充装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认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臵易燃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第章气瓶定期检验第十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修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


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质监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网络版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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