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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论婚姻自由原则毕业设计论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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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毕业设计论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作为个立法者,不能对婚约这客观存在的事实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否则,现实与法律的脱节必将滋生更多的社会矛盾。立法上的空白必将导致审判活动中认识上的偏差及适用法律的随意性。由于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婚约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婚约的订立必将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任何种社会关系都难免会产生些纠纷。就婚约而言,在婚约的订立过程中,男女双方往往会有些财物的交往。旦婚约解除,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便随之产生。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旦这些纠纷被诉至司法程序,法院审理这些纠纷案件便会处于非常困惑的境地。法官只好根据自己的认识牵强附会地适用相似的法律,所以,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往往会做出不同裁判。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有损法律的威严。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善建议为了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作个定性的分析。因为不同性质的财物,其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旦婚约得以解除,其处理方式便有所不同。笔者就此分述如下。第......”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这已经从另外个方面默示了婚约的契约性质。第三,婚约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婚约期间,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便会由于财物的合并资金的共用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共同财产。虽然,这时候男女双方已经同居,但因此形成的共同财产并不应当被视为共有。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时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具备法定的共同共有的前提条件。所以,男女双方这时的财产所有权仍然归各自所有,具有独立性。旦婚约解除,男女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约定的,就按约定处理。即使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仍然应属于按份共有,依据比例进行分割。第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值得探讨的是,婚约解除以后,女方对男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从理论上说,这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因为,婚约成立以后,男女双方通过彼此的了解,认为对方不适合做自己的终生伴侣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解除婚约也是符合婚姻法上自由原则的行为。婚约期间,男女双方同居的现象不在少数。从婚姻自由的原则的角度来看,同居现象并不是种不能容忍的另类,这种存在是合理的。即使女方因为同居怀孕而流产......”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随着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加强,婚姻自由原则必将得到进步的贯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大致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联系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就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而言,这是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索取方得到定的财物,而被索取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给付财物,因此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并且索取方获得财物不管是在订立婚约时还是在婚约解除后,都没有合法的根据。所以,婚约解除后,索取方依然占有被索取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婚约解除后,因借婚姻而索取的财物应当全额返还。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为目的,以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价值。这里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需要指出的是,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限于现存利益,如果利益不存在,免除返还义务。而恶意得利人应将所得利益及孳息并返还,利益不存在并不能成为其免除返还义务的理由......”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没有绝迹,特别是在有些偏远的贫困地区,反而越演越烈。具体形式有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主要表现为换婚和童养媳两种形式第种,换婚般是指父母用女儿换媳妇,男子用姐妹换妻子。以妇女为交换,违反妇女意愿为特征的,通常都是具包办强迫的性质,它是包办婚姻的种表现形式。多发生在经济落后,社会发展较闭塞的农村地区,当个成年男子没有经济实力来成婚时,就用自己的姐妹交换来换娶妻子,是种以人代财的方式或者是当两个成年男子都没有经济实力成婚时,由父母作主通过女儿的互换来作媳妇,是种人易人的方式。被换婚的大多数妇女是为了让自己的兄或弟能为家里传宗接代,而被迫答应嫁与对方的。例如发生在我国个农村家庭的个案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里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方以索取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质上是男女双方人财交换的婚配方式,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即使双方以后结婚,也为婚后的夫妻关系蒙上了阴影。些家庭分裂的隐患在方索取大量财物时就开始萌动了。它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方的真实意愿,是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且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种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笔者认为,当婚约解除后,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并且应当全部返还。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得到利益叫不当得利。民法设立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种契约的做法,当婚约解除后,要求有过错的方承担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结语不论是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是必须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使用强迫威胁引诱的方法来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那么,法律对待事实也应持勇敢的态度正视问题研究问题,并依据这些概念而不是社会强加的概念去判断社会事实,否则我们就只能停留在法制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婚姻对于我们每个人是重要的,对于整个社会是重要的,而我们自身只有树立个正确的婚姻观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参考文献张海尚大众法学婚姻法实用解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杨遂全,陈经莹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数据门户网,法律知识,诉讼离婚的程序夏凤英论婚姻是种契约法学家,年陶毅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年巫昌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出现空白。实事求是直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时始终遵循的条基本原则。所以,进行婚姻家庭立法,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现实和中国国情,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客观规律正确反映在法律规范之中,这是立法导向的现实性定位......”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女方不应当将责任完全归咎于男方,自己也应当承担定的责任。如果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有失公平。如果说要男方赔偿青春损失,更是说不过去的,双方都为谈情说爱消耗了青春和时间。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已不少见。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化解种种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应当早日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恩格斯提出男女互相爱慕是缔结婚姻的唯动机,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同时又指出了普遍实现这种爱情婚姻所需的社会条件是在消灭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消灭了私有制,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完全平等,家庭职能全部社会化,从而将切顾虑消除以后,婚姻自由才能充分全地实现。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贯彻婚姻自由的严重障碍。要解决这些间题,除了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帮助广大群众划清婚姻间题上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还要要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当事人方或双方便会因此支付大笔费用甚至负担债务。旦婚约解除,能否要求对方给予赔偿,这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将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破坏和谐的社会关系。就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关于把婚约视,但仔细推究,却缺乏道德支撑。因而对家庭来说是种不幸,对社会公众来说是种困惑与不平。所以说,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是缺不可的,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能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让社会更加文明进步。曾参与过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巫昌祯说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长期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瑛认为,包二奶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因而提倡家庭婚姻道德,发挥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影响,将能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只有提倡婚姻家庭道德建设,才可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贯彻实施铺平道路......”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还应当赔偿受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返还所受利益后仍不足以补偿受损人的损失,得利人应当赔偿不足部分。就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而言,可能有家电首饰汽车房子等,这些财物当中有的会因使用而折旧,有的会有遗失的可能,有的财物还有产生孳息的可能。索取人在索取财物时的主观恶意是不容置疑的,婚姻解除后明知其无合法占有的依据仍然占有,其主观恶意也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其返还义务应是全额返还。如果因此给被索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给付的财物产生了孳息,在返还财物的同时还应当返还孳息。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不履行结婚时,婚约当事人双方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他方返还赠与之物或为婚约的表记而给与之物。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旦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至于在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范围,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相似,这里不再赘述。第二,对其他财物纠纷的处理男女双方在订婚时往往会举行仪式,操办宴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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