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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07:59

《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同时并行适用的支付结算办法年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年就 有此种现象,前者的第条规定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后者的第条则指出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 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很显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 法已排除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及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而支付结算办法则只要求非银行 金融机构不经批准不得发行,两者已明显抵触,况且支付结算办法第条已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发行信用卡。再次,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 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如人民银行年月日发布的再贴现试 行办法年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便属此类。从这两个文件的名称及发布的时间来看,分别历经 年和年的规章仍然处于试行和暂行的状态,这足以表明银行监管规章的严重滞后。从两个文件的具 体内容来看......”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具体业务的监管并非不必要,但是完全或高度依赖具体业务的监管 有如下弊端业务监管规则过于广泛,使得力量有限的监管主体之监管很难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我国监管 主体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不管是人力物力还是技术都极为有限。这务必导致该管的不能有效管,不该管的却 去管。广泛的业务监管规则之生成为监管主体滥用监管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其结果是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腐败的可能性增大,而被监管的银行则不惜借助违法手段来规避监管,这两者促成了监管成本的徒增及银行追求 经济效率的目标受到侵蚀。 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制定的重要监管条例个来看......”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商业银行法仅在第条原则性 地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 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 其他信息。德国银行法则与此不同,该法虽然在征询和稽核上仅有两个条文,但是第条所设 计的机制可操作性强,该条从如下几方面构筑征询和稽核权的实现机制要求信用机构及其成员有义务提供 有关资料,并不需任何特别许可赋予监督局工作人员可为检查而进入信用机构的营业室监督局可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社员大会及监督机构的会议来实现可为检查而要求召开前项所列的各种会议,并可规定 会议日期议决事项等。 其次,法律对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的保障机制构造上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督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 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 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 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 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 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 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 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 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自商业银行法出台后,专业银行的用语不仅不合时宜,而且可谓不合法了。再贴现试行 办法仅限于对专业银行的贴现也与人民银行法第条第三项规的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 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不相适应。再贴现试行办法第条规定的再贴现率暂定为‟,略低于对 专业银行的般贷款利率也不合时宜了。因为人民银行于年月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执行。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 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 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 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 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因 为直接针对两个大法缺漏的条例和规章,尤其是比较系统的文件形式尚没有。众所周知,人民银行法和商 业银行法已经颁行五年了,但对两大法作补充性解释的系统条例或规章均未出台。事实上,两大法不仅有许多 未作明确规制的问题,而且诸多条文也有待进步阐释,行政法规规章虽在两大法出台后的数年内产生不少, 却无此两大法的系统实施细则。其次,银行监管有关的条例和规章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律之间有诸多重叠 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监管规则对基本法律的重复其为突出,如年月日发 布的贷款通则中第第项第款条等条款都与商业银行 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复,有的则仅是简单的复述。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重叠则更为严重,如年月 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此同时,它还与年 月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年月日商业汇票办法年月日违反银行结算制 度处罚规定等规章有许多重叠的内容。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信用卡规定的第三章共个条文 绝大多数内容均直接来自年月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其余大多为银行与联储及银行之间银行业务的谨慎性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而且即使前述的几个条例也侧重 于对银行业务的谨慎要求作规制。 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 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 定,如第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随时稽查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尽管商业银行法对这些职权的规制有所 补充,但是在监管权力的运作上仍是缺少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诸多权力不便于操作,尤其是无法促成监管权力的 合法运作......”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 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 人民银行法及年月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 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 立。该法还进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 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内容。 商业银行法则进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 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新加坡年银行法审 批银行执照和规定银行业务的银行法则明确地把刑事和行政制裁责任落实于特定的人身上,如该法第条的 责任主体都是银行的任何董事经理信托人审计员职工或代理人,故意漏记帐故意做或嗦使别 人做假帐故意将项记录改变抽出隐藏或销毁,或故意嗦使别人这样做,这些均作为违反本条例 处以元以下罚款或不超过年的徒刑,或二者并行。 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 李金泽 内容摘要本文反思了我国大陆现有监管法制的现状,尤其是法律体系法制的价值取向法定主体权责构造 监管方法和手段的运用监督机制适应银行业国际化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重视立法规划和 系统化立足国情借鉴外国经验正确处理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 的制度及其它具体监管制度等措施。 关键词银行银行监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作者简介李金泽,法学博士,现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工作,已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余篇,独著跨 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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