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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论文:晚近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五大误区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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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晚近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五大误区》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从形式上说,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时,该行为就带有形式的违法性,这就有必要明确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标准即违法性的实质内涵而且,形式的违法性容易陷入违法性即系违反法的反复的循环论证中,不能说明违法性的实质,即法秩序究竟禁止什么,允许什么这也需要深入到违法性的实质去考察。于是人们尝试探讨用违反实定法以外的实质的根据来说明违法性,这样就出现了实质的违法性论。可见,实质违法性就是研究犯罪行为究竟侵犯了什么为什么个行为在实质上被法律所不容许在违反了法律形式的构成要件的背后体现的是什么这类深层次的意义。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关于实质违法性的最有影响的两种学说。按照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违反规定共同社会目的之法制时,破坏或危害法益才在实体上违法,违法行为是对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重要利益的侵害,即是对种法益的破坏或危害。注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年版......”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而规范违法说认为违法是违反了刑法规定之前便已存在并成为其前提的规范命令及禁止,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伦理规范的违反,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蔑视法规范的要求,即违反法规范性或者认为,违法性是对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的违反,即对告诫国民,规定明确其义务的规范的违反。注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无论是法规范还是文化规范,总之,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在其根本上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伦理规范的违反。法益侵害说表明行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在本质上侵害或威胁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规范违反说则表明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作为人类共同基础的伦理道德规范。无论在理论上赞同采用哪种学说作为实质违法性原理,我们都可以发现,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都是对犯罪社对应性来说,由于大陆法系实质违法性原理类似于我国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它们将正当防卫等行为放在实质违法性里讨论在体系上是统的,那么......”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因此它被认为是犯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判断犯罪能否成立的作用。注当然,根据下文我们将要提及的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的通说,纯粹的不含价值色彩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很难存在,纯粹只能是相对的,或者说,是早期大陆法系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般认识。违法性和有责性则是对于行为是否犯罪的价值判断。不过,价值判断并不等于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实质,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体现犯罪成立价值判断内容的有责性显然就没有揭示犯罪的社会内容能够揭示犯罪的社会实质,使犯罪不致成为虚无的法律模式的,只有违法性。大陆法系中的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所谓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即为法律所不允许。由于此种观点是从行为符合实定法规范的构成要件的形式及外观来考察违法性的,所以称之为形式的违法性。但是,由于刑法对于判断违法与合法行为的标准即违法性的内容没有做出积极的规定......”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观点提出保留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改称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以此作为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第层次要件,即事实要件,也即英美法系中的本体要件,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将形式的违法性作为第二层次的违法性评价,并将正当防卫等置于其中,成为阻却违法事由或合法辩护事由将传统发展过程体系中的犯罪主体要件构建为责任领域,以便从伦理立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以此作为第三层次的有责性评价,未成年精神错乱等阻却责任事由或合法辩护理由放在此。注劳东燕罪刑法定视野中的犯罪构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改造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并非始于今日。以往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的要件说即为典型代表。注对于以往我国刑法学界提出的改变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各种学说,如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等等,可参见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不过......”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性质上,都使犯罪构成理论发生了次根本性的变革,使形式主义的概念转化为实质意义的概念。犯罪构成不再单单是种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且揭示了犯罪构成的社会实质,即犯罪是危害社会并具有形式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因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彻底地摈弃了形式主义的观点,并认为从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到社会主义的犯罪构成是从形式主义的犯罪构成向实质意义的犯罪构成的转化。注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法学研究年第期。观点认为与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论体系相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种实质性的犯罪行为的类型。这里所谓的类型是指法律化的行为的类型,是立法者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类型。注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修订版,第页。笔者以为,以上对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性质的看法均值得商榷。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都是形式与实质相统的犯罪论体系,换言之......”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将此类行为置于违法性中讨论是相类似的。因为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实质违法性原理,而犯罪构成要件之整体体现的就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由是,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同样是完整的。至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有积极与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的兼备性,笔者以为,当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即所谓的积极要件认定犯罪时,同时也意味着自反面排除了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实际上就体现出了犯罪认定的消极要件。并非只有明确规定了违法与责任阻却事由等消极的构成要件时,才认为犯罪的成立兼备积极与消极构成没有明确规定的,因为犯罪认定的非此即彼性,同样也可以说具备了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最后,笔者不赞成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是开放的,我国的则是封闭的结论。持该观点的论者方面以社会危害性破坏罪刑法定原则为由来批判我国的犯罪构成,方面又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缺乏弹性,仅仅从刑法而不能从法秩序和伦理的整体力来考虑犯罪问题,从逻辑上说,这论述是自相矛盾的......”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通过规范的犯罪构成的适用,又怎么能导致刑法实证化的倾向呢误区五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等同于构建新的犯罪论体系观点主张对实害行为先以社会危害性作社会伦理的价值评价再以刑事违法性对行为从犯罪构成及要件方面作精细考察,在此过程中应尽力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即可作出否定的结论最后再根据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对行为人作应否以及如何进行刑罚处罚的考虑。在对三性全面考察与权衡的过程中作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结论。注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犯罪概念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观点提出犯罪构成体系应该包括犯罪主体即犯罪人犯罪客体即刑事被害人和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行为三大部分。其中犯罪构成要件又分为般犯罪和特殊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两类。般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主观和客观要件是必要要件心理时空行为方式与对象及行为结果是选择要件。特殊形态的构成要件则是指共犯累犯等的构成要件......”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因为罪刑法定讲究的是原则性而非弹性。当认为我们的犯罪构成缺乏弹性时,那表明它是很原则很明确的,既如此它如何破坏了罪刑法定时,又何来原则性所以,论者的论述是前后矛盾似是而非的。其次,前述社会危害性相当于大陆法系实质违法性的论述表明,如果认为它们的阻却构成是弹性的,则我国的犯罪构成同样并非僵化的,因为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的意义并非成不变的,它同样能够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及时作出反映。所有攻击我国犯罪构成的学者都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由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适用而弹性有余,因此,如果我们的犯罪构成有问题,也绝不是该论者所担心的我国犯罪构成没有弹性过于僵化的问题。如何使社会危害性概念的适用不发展为随意与任性的产物才是应该注意的,而大可不必担心我国的犯罪构成的社会适应性。而且,既然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是规范的,就不能说我国刑法有过于实证化倾向,因为,前文已述,规范与实证是相对立的两个概念......”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也不是脱离犯罪的社会实质的虚幻的法律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三要件说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即认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认定犯罪时首先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只是观念上抽象的犯罪事实,对于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事实,还须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观念事实。定的生活事实经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并获得肯定判断之后,才是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即它方面成为犯罪构成事实,另方面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随后要进行违法性的判断。有些行为虽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是在定条件下,该行为可能被社会和法律所允许,实质上并不违反法秩序,此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有责性的判断最后进行。它检验行为人是否对于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具有可非难性而应负担刑事责任。很显然,在这三个条件中,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只是针对犯罪成立的事实判断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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