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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7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19:53

《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因为具有执行力的预算只能是经过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而各级地方总预算中所包括的下级总预算却只是经过了其上级人大的审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各级政府对辖区于审批,从法律上看,经过审议的地方总预算并不对下级预算审批和执行机关产生约束力,但是既然存在这个程序,下级预算编制机关就不得不向上级报送预算草案。我们认为,这道程序只会导致极大的制度性资源浪费,很难产生实质的积极效果,因而应予废止。根据财政分权的原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因此其财政收支范围也各不相同。级政府级预算是财政联邦制国家的通例。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审批权和预算执行权界限分明,只是由于中央拥有相对丰裕的财力,并且需执行地区财政均衡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发生财政资金联系。中国虽然没有明确肯定实行财政联邦制,但是自从年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但这种规定与分税制所要求的级政府级预算的原理明显背离。预算审批通过后,无论是预算收入还是预算支出,都是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既然在科学的分税制体系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预算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直接审批下级预算改为行使审议权。不过,虽然字之差避免了原先预算重复审批的矛盾和尴尬,但是审议下级预算仍然与旧的统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思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的汇编。预算法之所以保留地方各级总预算的编制,并赋予各级人大对下级地方总预算以审议权,可能出于两方面的考虑是保证各级权力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收支事项的知情权,保障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二是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执行权。而在我们看来,这些理由都十分牵强,难以令人信服。虽然人大是权力机关......”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我们主张将人大的预算草案修正权限制在科目流用权的范围内,即不能突破预算草案原有的收支平衡。这样做是为了尊重政府在预算方面的信息优势和预算编制执行的经验,避免预算草案的内容起伏太大,增加预算协调的难度。目前,中国的预算收入按照其内在性质和相互联系设有类款项政部代编的地方预算与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会有定的差距,这给预算编制执行带来困难,而且损害了预算的权威。年预算法生效实施后,上述问题已得到部分解决。根据该法第条第条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仍然要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仍然要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全国人大只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只审查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样就避免了上级人大审批下级预算,上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下级人大再次审批的不正常现象......”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如预算法第条规定,国家实行级政府级预算第条和第条规定,各级人大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这些都是与财政分权的理念相吻合的。正是因为预算法认识到干涉下级政府预算的消极影响,才将原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审议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全国人大开会在前,地方人大开会在后上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前,下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后,因此,上级人大审议的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实际上只是个未经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甚至可能就是上级政府代编的草案。当下级人大召开会议时,般都会有所修改,所以,上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准确的,以此为基础行使知情权十分不现实。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更应该表现为种投票决定权。如果仅仅是对并不准确的下级政府预算文件进行审议,却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这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有损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至于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执行权......”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也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有权要求联邦众议院暂时中止此类法律之决议。若联邦众议院已经通过法律,则联邦政府可以在四周内要求联邦众议院重新进行决议。该条文的目的在于防范立法者单方透过法律提高支出,促使立法行政部门进行角力协商。法国实行弱势国会体制,总统是全国的权力中心。依其宪法第条规定,国会议员不得提出减少公共部门收入或提高支出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因此国会不享有预算的修正权。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语焉不详。从预算管理的实践来看,人大实际上只能就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不能对预算草案实行科目流用。政府对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也必须执行,即使预算被否决或久拖不决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然而......”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当然也包括审查和批准预算,但是,如果我们认可预算法对宪法第条的修改合理,认为其更符合分税制财政分权法的需要,那么,取消各极人大对下级财政总预算的审批权之后就完全没有必要仍然保留审议权。至于上级人大的知情权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事实上,通过保留,预算的审批监督更是流于形式。随着部门预算制度的推行,预算的编制将越来越规范和细化,人大的预算审批也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走向,应在于扩大权限以制衡行政部门。如果能够赋予人大预算草案的调整修正权,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方面对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条制约途径。因为即使是如本文后部所主张的预算分享审批,也不可能细致到每个具体的项目,因此人大的预算修正权对协调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有必要的。不过,考虑到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考虑到人大目前在预算信息方面的欠缺,以及政府缺乏相应的预算制衡权......”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各级财经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由于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当全国人大开会审批国家预算时,地方人大都还未开会,为了保证人大的会期,财政部只能代替地方编制预算,与中央预算合并编制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而会拥有完全自由的预算修正权。而就国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总统也拥有否决权,这时参众两院均必须以三分之二的优势多数决才能反否决。美国建国之初,制宪先贤们对英国内阁制行政立法在实质上混合为而有集权化的危险深感不安,于是设计将国家权力分散于不同机关,使之相互对抗制衡妥协,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上述预算法的规定与此如出辙。联邦德国在二战后采行内阁制。国会虽然分为参众两院,但只有联邦众议院享有广泛单国会国家的国会权限。联邦德国基本法第条规定,联邦议会若经由法律提高政府预算案中的支出或未来将带来新的支出,则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美中不足的是,预算法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这在任何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都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上述问题的圆满解决仍然有待于修改宪法相关条文。此外,预算法的上述规定还存在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除了审批本级预算外,还有权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尽管审议不同目四个层次的科目,预算支出科目则分为类款项目节五级,类是最高级别的预算科目。不难得知,审批机关的预算草案科目流用权越靠近类,则对预算草案的调整幅度越大。鉴于人大系统对于预算缺乏专业审查,相关人员配备和程序建设还十分滞后,再加之政府长期以来把持预算修改权形成的惯性,我们认为还应该对人大的预算科目流用权加以限制。如最初从目节科目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展,但最高不宜超出项级科目。二取消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简化预算审批程序根据我国宪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国家预算和中央预算由财政部编制......”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因此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回答。我们认为,预算审批机关应该享有预算草案调整权。如果按西方的政治体制进行归类,中国议行合的人大政府体制可以定位为内阁制,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职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人大的监督和制约。就预算审批而言,由于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姓名专业财政税收财税法规论文题目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指导老师二〇年十二月十日廓清预算审批权范围,明确预算修正权归属虽然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预算审批权,而且还应该拥有预算提案权,但是由于预算本身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目前不同政体之间的国家在预算提案权的归属上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即都由行政部门行使。如在英国法国等行政立法体的内阁制国家预算向来由内阁提出而在总统制的美国,原来是由国会自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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