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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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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刘家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础,但在上层建筑方面,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仍然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说,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财政权力授予功能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授权不是简单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精致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说,由于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以财政监督法为例,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注释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基础。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这种消极行政的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观是相适应的......”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如果权力本身也是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这说明,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定作用的。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如,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反映到立法上,前者主要是关于国家财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权财政管理活动的原则程序和制度,以及财政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在般性收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而后者所规定的主要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些财政政策方面的规定。前者是国家进行般行政管理的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后者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因此,当法律赋予有关机构定的财政权力时,应当视为已取得人民的授权。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中,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种职责,那么下限的存在也必不可少。否则,权力就会真正成为不受约束的利维旦,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构成现实的威胁。当然,受认识水平的限制,规范只能是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个既定的时点上,权力边界的科学性总是相对而言的。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找到终极真理,而在于确认种不断追寻真理的机制。只要财政法切实发挥自己规范财政权力的功能,财政法治的目标就会步步接近。财政权力监督功能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致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体两面的特征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个妥当的结论。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二财政法的功能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种外在功效。从学理上看,因为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但从实践上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在定程度上,财政变化,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不能越雷池半步。然而时至今日,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财政所面临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不得不有所调整。如针对财政的经济景气调整职能,财政法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经济发展的所有情况,具体授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财政权力规范功能财政权力旦产生,就必须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进行规范。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财政行为法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因而也能起到种间接的规范作用。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主义等,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尽管在资本决定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中国没有经历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新中国建立之后,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私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系是不可割断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般性规定。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这两类法律般都由国家财政机关负责执行,很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也没有必要区分。的确,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是财政活动的种外在形式,因此,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由此可以推知,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样的。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利实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除了财政部本身的活动外,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统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书问世,走出了第步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部分经年的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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