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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安乐死的合宪性论证(原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22:59

《安乐死的合宪性论证(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安乐死的合法性民的生命权,又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那么安乐死的存在是否会使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相冲突当患者不想被病痛的折磨的失去尊严而选择安乐死时,医生是应该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还是人格尊严有观点认为在安乐死问题上出现了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的冲突,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人格尊严是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之所在,是基本权利的核心概念。生安乐死的合宪性论证原稿卷中,它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安乐死是对生命的种处置,与生命权紧密相关生命权不仅包括活着的权利,也应该包括对死的选择,所以,安乐死并不与生命权相违背,反而是对生命权的尊重。生命权的要求不仅仅是生命的安全与延续,还包括生命的内容和质量,包括生命的尊严和结得自己丧失了做人的尊严......”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就像死刑终有日会被废除样,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法治水平的提高,安乐死制度终有天会取得自己的合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若还强迫他们苟延残喘,维持着不堪的生命状态,这对他们的尊严是种极大的伤害,并且在保护生命权上也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实际上这是对人格尊严和生命权的双重损害。安乐死的合法性论证安乐死不违反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规范是种社会意识形态,它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也慢慢发生着变化。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老代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思想已经慢慢被淘汰得自己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失去了活下去的意义。对于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并且还忍受着病痛摧残的人,若选择了安乐死,则是希望能够免受病痛继续折磨,有尊严的离开世界。此时他们已无法继续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若还强迫他们苟延残喘,维持着不堪的生命状态,这对他们的尊严是种极大的伤害,并且在保护生命权上也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得到尊重,同时也应该充分享有对生命的自我决定权。病患在遭受极度痛苦的病痛折磨之下,憔悴落魄,觉得自己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失去了活下去的意义。对于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并且还忍受着病痛摧残的人,若选择了安乐死,则是希望能够免受病痛继续折磨,有尊严的离开世界。此时他们已无法继效应大于负面效应,所以不应该被限制。因此死亡权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确认和保障。安乐死与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安乐死受到支持的最大理由之就是保护人的尊严。宪法既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又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那么安乐死的存在是否会使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相冲突当患者不想被病痛的折磨的失去尊严而选择安乐死时,医生是应该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还是人格尊严有观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若还强迫他们苟延残喘,维持着不堪的生命状态,这对他们的尊严是种极大的伤害......”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安乐死问题在中国已经接近年,应当用法律来加以规范,使之有法可依,不再去回避和地位。国家有保护公民生命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当面对身患不治之症,饱受病魔摧残,想维护最后尊严寻求解脱的患者,法律应给予其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人道的,是对患者的尊重。但是基于现状,在安乐死制度还没有达到合法条件的情况下,当国家在安乐死问题上依然处于禁止的立场时,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对于实施安乐死或变相协助自杀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是合法的。当然大部分的案件中被告都被安乐死的合宪性论证原稿得自己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失去了活下去的意义。对于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并且还忍受着病痛摧残的人,若选择了安乐死,则是希望能够免受病痛继续折磨,有尊严的离开世界。此时他们已无法继续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若还强迫他们苟延残喘,维持着不堪的生命状态,这对他们的尊严是种极大的伤害,并且在保护生命权上也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实际上这是对人格尊严和生命权的双重损害。安乐死的合法性论证安乐死不违反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规范是种社会意识形态,它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也慢慢发生着变化。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老代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思想已经慢慢被淘汰安乐死与死亡权从理论上来讲,人们应该享有死亡权。首先从逻辑上来讲,死亡权应该属于生命权。其次,权利是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死亡权就是对濒危病人选择死亡的自由的确认,人的生命是属于个人的,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因此,人有要求死亡的自由,而且为了使这种自由最终获得实现,人也应享有相应的死亡的权利,只要这种死亡的权利不违背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但从另方,女,山西省临汾市人,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安乐死是对生命的种处置,与生命权紧密相关生命权不仅包括活着的权利,也应该包括对死的选择,所以,安乐死并不与生命权相违背......”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安乐死的合法性而对于那些害怕被外人说为不孝而不支持被病痛摧残的长辈安乐死的后辈,也应该为父母着想,与其怕被道德绑架而让病痛的长辈受尽折磨,不如尊重长辈的选择,让其有尊严的离开人世。因此,以新的眼光来审视安乐死时,不难发现,其实安乐死并不违背伦理道德规范。安乐死不是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收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而根据命权的保障侧重于对人的肉体的保障,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侧重于对人的精神的保障。人格尊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人本身就是目的,不得被视为种手段或工具第,自治与自决,不应处于被操纵的他治他决地位。人是否享有充分自决权体现于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得到尊重,同时也应该充分享有对生命的自我决定权。病患在遭受极度痛苦的病痛折磨之下,憔悴落魄,应处于被操纵的他治他决地位......”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对于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并且还忍受着病痛摧残的人,若选择了安乐死,则是希望能够免受病痛继续折磨,有尊严的离开世界。此时他们已无法继续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若还强迫他们苟延残喘,维持着不堪的生命状态,这对他们的尊严是种极大的伤害,并且在保护生命权上也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实际上这是对人格尊严和生命权的双重损害。安乐死的合法性制度还没有达到合法条件的情况下,当国家在安乐死问题上依然处于禁止的立场时,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对于实施安乐死或变相协助自杀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是合法的。当然大部分的案件中被告都被处以缓刑,也表明了国家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轻刑化立场。当人类在安乐死现象面前还没找到理想的途径时,作为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可以让安乐死问题存在于合法与非法法律与道德间的灰色地带。作者简介许凯雅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因此,人有要求死亡的自由,而且为了使这种自由最终获得实现......”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生命权的要求不仅仅是生命的安全与延续,还包括生命的内容和质量,包括生命的尊严和结束。关键词安乐死合宪性死亡权人格尊严安乐死向来是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乐死时,不难发现,其实安乐死并不违背伦理道德规范。安乐死不是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收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而根据安乐死的概念不难得出安乐死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资源分配,对人们对于生命意义的思考都有积极意义。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作为个在世界范围内争议不断的话题,引发了各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尽管乐死的概念不难得出安乐死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资源分配,对人们对于生命意义的思考都有积极意义。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作为个在世界范围内争议不断的话题,引发了各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尽管争议直没有停止,但是在各国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运动推动下......”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因此,人有要求死亡的自由,而且为了使这种自由最终获得实现,人也应享有相应的死亡的权利,只要这种死亡的权利不违背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但从另方于年的陕西中国首例安乐死案,当时的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终审裁定是被告无罪。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这之后的许多案例在大体上都是以被告无罪而定局。社会不断发展,公众的视野在不断开阔,安乐死问题在中国已经接近年,应当用法律来加以规范,使之有法可依,不再去回避和忽视。目前支持安乐死合法的声音已经明显占据了上风,可以说安乐死谈。安乐死的合宪性论证原稿。在中国对于安乐死问题的思考开始于年的陕西中国首例安乐死案,当时的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终审裁定是被告无罪。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这之后的许多案例在大体上都是以被告无罪而定局。社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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