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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论文: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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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即把董事会会议体制改为董事会会议体和董事制。这分析,相信在检讨我国公司法并寻求其出路时,会有些帮助。我国的公司立法虽然引进了国外公司法的许多通例,但仍然受到了传统企业文化的深刻影响,继受了不少传统企业法上的用语和制度。对于经理制度而言,公司法对传统企业法上的经理作了较大的修正,可以说是实现了经营层的第次变革,表现为厂长经理负责制为公司多元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所取代经理职权的高度集中经公司权力的分配而分散,分别由董事会经理和董事长行使。在公司法的编排结构上,将董事会和经理相提并论,形成了与国外将董事会和董事相提并论的对照物,这样,公司经理人的地位几乎相当于国外公司的董事。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时,同时规定了经理的职权,实际上把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会的权力分为二,即决策归董事会,执行权归经理。并认为,公司法中经理的设置,没有摆脱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影响......”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实际上,执行董事成了名副其实的董事会的下属机关,而董事会的机能主要是对执行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美国公司的董事会还根据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二中国的选择与公司法的改良上述两种经验固然有其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但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它们都是历史演进的自然结果,而不是纯粹的理论产物,这点对我国公司法作出抉择时应有所启迪。借鉴国外的经验,不是产品的仿制,而是方法原理的吸收与消化。比如强调相通性,并非意味着可以移植这种相通性所建立的骨架,而是发现它的灵魂它的精神它的作用机理。同样,在本例中,不妨透过经验的表象,来挖掘其所埋藏的基本法理。无论是日韩式的改革,还是英美式的体制,两者共同的机理在于解决经营意思决定和业务执行相对分离的问题两者共同的表象......”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繁简各有不同,故法律自无须强其必设,以听自由,俾符实际。注武忆舟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年版,第页。当然,经理的设置和经理权的取得,是两个不同问题。任意设置经理,并不等于经理权也可任意设定。由于经理权不仅表征经理与商人公司本身之间的关系,且更重要的是涉及与第三人关系时行为的效力问题。多数国家的法律在其授权性规范中,般都使用选任选举或任命注参见日本商法典第条韩国商法典第条美国示范公司法第节等。等语词来描述经理的设置。从中可以看出设立经理并非,但是,随着公司权力转移到以董事会为中心以后,公司法上所出现的个重要事实就是管理权力的合法集中化,股东大会权力被缩小。这事实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就产生了所谓的贝利米恩斯问题。解决这问题的核心是进行董事会改革。从各国实践来看,董事会的改革包括两方面内容是董事会权力的分化,提高业务执行效率二是对董事会权力的有效监督,遏制权力滥用......”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例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条规定,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自行规定高级职员的任何职务称谓。这点与澳门商法典有异曲同工之效。同样,美国示范公司法年修正本虽对高级职员作了专章规定,但也未对高级职员的职衔作出具体的规定。英国公司法则在历次修改中保持原有的特点,依然笼统地使用高级职员词。有些判例认为,经理或高级职员的含义应随环境和立法目的而变化。注转引自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三经理的设置模式及权源分析如何设置经理其权力的来源以及权限的范围是法律的强制,还是商人的自治回答这些问题是弄清经理地位的前提。从现象上看,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个组织机构的设计和权力分配问题,但在本质上,它是公司性质和存在价值的直观表现。近年来探讨的大量有关公司的控制权公司经理是为谁的受托人是经营者还是股东拥有公司等问题,都是针对经理革命现象的深刻反思。纵观各国立法,大致上存在这样三种设置经理的模式......”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多数国家已经完成,后方面的改革正在进行。其中,董事会权力的分化在理论上的考虑,在于董事会作为个会议体,难以实践现实的业务执行行为,且董事会所具有的经营管理权存在进步分化的可能。这改革实际上是对公司权力的二次分配。依照机关构造的逻辑,权力分化的结果是机关的创设,但这分化的性质属于权能的分离还是权力的分割,在学说上尚有争议种观点认为创设的机关为董事会的派生机关而另种观点则认为创设的机关与董事会为并列机关,两者共同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注参见前引末永敏和日本现代公司法,第页。当然,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另个命题,那就是公司业务执行的可分性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为维持公司组织和执行公司目的事业而进行的活动,不管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不管是对内行为还是对外行为,均可成为业务执行。注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但也有学者认为,从广义上讲,业务执行是指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在不同的模式下,经理权的授予也有差别。兹作分析任意模式及权源所谓任意模式,是指公司是否设置经理,法律不加强制,由公司自主决定。有的学者又将其称为章定模式,即由公司章程决定。注参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但我们认为这种表述过于狭窄。因为在此立法例下,是否设置经理,并非完全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美国多数州的公司法就规定经理之类高级职员的设置可由公司章程公司细则或董事会决议决定。注又如日本商法典经年修改后,将经理人和其他重要使用人的选任和解聘作为董事会固有的决议事项。注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采这模式,认为经理的设置及经理权的授予原则上属公司自治权范围,立法不应过度干预。其基本理念,在于强调经理仅为商业使用人的身份,而不纳入公司权力构造的视野。因此经理被视为公司自治的产物。之所以如此......”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我对这分析的前半段表示认同,但对后半段的批评性话语提出点看法,与之商榷。在特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下,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拥有了公司法上董事长董事会经理的全部职权,甚至拥有了公司法上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但在公司法上,原有的这些权力被进行了分解和剥离,经理已经给彻底的净化了,与大陆法商法典上以及英美判例法中所确认的经理权力相比,实际上显得有点矫枉过正。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因为公司立法上存在经理及经理职权的规定而产生过敏反映,冷静地思考下,不难发现对经营管理权的这种分工,与国外董事会权力分化的作用机理是没有什么两样的。遗憾的是,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没能善于利用立法上的资源和历史上积累的经验,却依然采取了种形式模仿的所谓探索。事实上,公司法现有的规定并非没有可利用之处。有的完全可以实施,有的经改良后也可以在实践中贯彻......”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并处理公司经营事项狭义的业务执行仅指具体的业务执行,处理公司经营事项,或称为业务执行自体。注日菅原菊志取缔役监查役论商法研究,信山社年版,第页以下。按经验主义的理解,董事会应决定公司的业务决策经营意思决定,而狭义的公司业务执行以及公司日常业务的管理则交由高级职员去完成。注,。总之,各国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逻辑走上了条改革之路。经验之日韩等国的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构成的会议体,董事会对公司业务执行持有意思决定权,由代表董事代表公司并持有具体业务执行权。也就是说,分化了决定机关和执行代表机关。而且,基于日常业务由董事会决定不合乎现实的考虑,所以推定日常的业务执行由代表董事决定执行和代表。经验之二英美法国家受历史上特许主义理论的影响,认为董事与股东间的权限是基于合理的分配,由法律将经营权授权于董事会的。注但实际的业务执行是由董事会选任的执行董事来操作的。这点已经得到美国示范公司法的确认......”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注,显然,这解释与大陆法的规定基本致。但在英美成文法上,经理词往往被包含在高级职员这概念中,对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统称为高级职员。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高级职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司库总经理等。注,然在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上,有的笼统地规定高级职员,并不指明其具体构员,如英国公司法即属如此而有的则列出些关键的高级职员名称,如美国纽约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可选举或任命位总裁,位或数位副总裁,位秘书和位司库或财务主管。注参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所以有学者认为,高级职员这名称的界线是不明确的。注美罗伯特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年版,第页。正由于传统公司法中规定的高级职员的称谓已远不能包罗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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