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院都适应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年月日台湾地区还通过了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意要点的法律,为期侦查刑事案件慎重处理新闻,以符合刑事诉讼法侦查不公开原则,避免发言不当,并兼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士之隐私与名誉,以便利媒体之采访。
三我国法律我国没有信息公开法,但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个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
这法规的所指的信息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所以,我国警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个部门,同样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从以上警察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警务公开的基础是公民知情权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那么知情权是种什么样的权利呢在国际公约的言论自由条款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二,其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内容都不仅仅包括表达的自由,而是包括三个内容,即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寻求接受消息和思想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知情权,即获得信息的权利而传递消息和思想则属于表达自由。
完整的言论自由的内容,应当包括知情权和表达权。
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认为知情权是人类尊严平等,和公正的和平之基础。
知情权是项基本人权。
所以,知情虽然最初产生于言论自由权,但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了种的权利,因为其有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中表述为是公民参与良好治理行政效率问责制和打击腐败新闻媒体和新闻调查人类发展社会包容及实现其他社会经济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知情权即知的权利。
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相对应,是美国人民的贡献。
在世纪年代起由新闻界推动的信息公开立法运动中,位叫做肯特库柏的新闻工作者在年的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知情权词。
库柏在演讲中提到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主张用知情权这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
知情权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
美国学者把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分为六个方面第要有意义地参与民主进程就要求参与者知情,第二帮助政府保持诚实,不愧对选民的参与,第三开放也有助于政府把政务处理得更好开放也有助于政府把政务处理得更好,第四政府信息也是公有的,除非公开信息将造成特定的损害,否则信息必须公开。
第五,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帮助美国人在许多方面改善生活。
第六,更多信息意味着更有效地分配资源。
从国际规则和域外立法可以看出,警务公开的本质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言论自由权产生的政府义务。
由于知情权最初虽然产生于言论自由权,但世纪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种于言论自由的权利。
所以,也可以说,警务公开这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产生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
在立法体系上,警务公开由各国信息公开法或信息自由法进行统规范。
但由于警察机关这执法机关的特殊性,可以在不违背信息公开法的前提下颁布警察机关信息公开的专门法规。
二警务公开的原则从上述国际规则和域外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警务公开范围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的因素保护个人隐私与名誉权利为了解决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利益冲突,美国年信息自由法创制了两项有关隐私权的免除公开,使得个人隐私可以受到来自第六项免除公开人事医疗和类似文件中包含的私人信息和第七项免除公开之三执法文件中的私人信息的双重保护。
年美国国会制定的隐私权法即私人秘密法是与信息自由法相匹配的专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部重要法律。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个人信息的关系。
私人秘密法规定行政机关获取制作保存管理个人档案资料的规则。
该法对收集公布个人档案资料作出了严格限制。
行政机关只能保存与实现本机关宗旨有关的和必要的个人档案。
行政机关公开个人档案,必须对公开档案的日期性质和目的查阅组织或人员的名称地址等做准确的记载。
行政机关每年都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具体档案系统的现状和特点。
公民的相关权利。
公民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档案,了解自己档案的情况。
公民对于自己档案中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倘若行政机关违反本法,公民有权诉诸法律。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而致使当事人受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还规定了行政人员违反本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年,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审理了联邦政府,社会需要得到信息以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安全福利的,可以公开。
三是对调查进行评论的要求要准确。
实际上就是要求真实。
四是般不能公开个人的先前犯罪记录,但有例外。
这主要是考虑防止品格证据影响事实裁判的法官。
五是不公开证人的情况和证词的内容,以保护证人安全防止收买证人。
六是如果需要保护被害人隐私,则不能公开被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情况。
七是限制些与预断相关的因素。
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开。
以上是在审判之前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应当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情况,在审判期间或者之后,则应当适用另外的规则。
当然,警务公开在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应当公开什么,而是哪些不应当设定为秘密文件,这是个难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上的设想和建议也只是初步的粗糙的。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中只可能有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而对具体内容的保密或者不公开是否正当,唯可行的办法是司法审查,即通过司法救济中的第三方审查解决。
四警务公开的程序警务公开的方式在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了解政府文件联邦公报机关通过联邦公报以外的方法供公众查阅复制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向机关申请公开上述两类文件以外的其他应该公开的文件。
以上三种方式均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但根据其他法律,实际上还有其他的方式,主要有对公众开放公共档案与文件,这些档案与文件以种有形的方式记载着公众事务对公众公开政府的议事机制,如辩论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会议或论坛对公众开放政府从事非议事性日常事务的机构,如政府监狱医院学校等。
但是,从警务公开的角度,还有个重要的内容机构开放。
传统上,公开信息不等于定要公开政府工作场所。
警察机关,以及可以想象得到的其他许多机构,都可能受到来自公民,包括媒体人员的压力,要求得到进入的权利,以便观察和评断那里的情况。
些公众或媒体中的成员可能想报道这些机构中传出的问题,如虐待腐败恶劣条件或是其它被认为不合理的情况。
鉴于这些机构的经费来自民众,人们认为,公众有权知道其内部的情形。
至少就目前来说,美国法院还不愿确认依据宪法有任何普遍适用于进入这类机构的权利。
不过,有些法庭愿意确认项不歧视原则,即如果这些机构让公众有些知情的权利,如公众参观监狱的权利,那么,它们就不能对媒体或者对专门为观察和收集这些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而前来参观的公民加以歧视。
台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法第八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之方式规定政府信息之主动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斟酌公开技术之可行性,选择其适当之下列方式行之刊载于政府机关公报或其它出版品。
二利用电信网络传送或其它方式供公众在线查询。
三提供公开阅览抄录影印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举行记者会说明会。
五其它足以使公众得知之方式。
前条第项第款之政府信息,应采前项第款之方式主动公开。
另外,上述信息都可以根据申请公开,台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法第九条规定公民可以申请政府提供信息。
从上可以看出,美国检务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四种政府公报公开其他可查阅方式公开申请公开机构开放。
而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方式包括公报等传统方式刊载公开网络公开到场观看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及其他方式五种类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从我国警察机关信息公开,应当采用以上可以利用的各种方式,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各国都将以电子载体形式公开通过网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义务,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与时俱进,通过电子信息公开条例或者电子信息自由法,规定凡属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使之可以通过等网络形式获得。
二警务公开的救济国际准则早就考虑到了信息公开范围会由于立法和解释立法等原因导致掌握信息的人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设想了通过程序救济实现信息的公开。
马德里准则规定任何对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
如果有授权自由裁量,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
只要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的限制,媒体就有权利要求听证和进行上诉。
在英国,如果申请公开或者索取已经公开的信息的要求被拒绝,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详细解释不能公布的原因。
如果未能及时得到回复信息,或对于答复不满意,申请人也有个投诉的渠道信息专员办公室。
英国专门设置了名信息专员监督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该专员由大臣提名,女王任命,于政府机构和议会。
信息专员的任务包括研究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实践手段,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报告,衡量和裁决项信息保密和公开的标准,还有权强行进入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搜查信息。
围绕信息专员设置的信息专员办公室是个不从属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监管信息自由法的实施。
如果接到投诉,信息专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分成若干个小组对案例进行分析,如果认为投诉者的意见合情合理,他们将以信息专员的名义向公共部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发布信息。
如该部门拒绝按照执行通知书采取行动,信息专员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
旦法院审查判定该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信息自由法,相关部门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涉案人员甚至有可能被判监禁。
另外,当信息专员的裁定不能令双方满意时,案件还能进步提交信息裁判所裁决。
也就是说,如果信息专员也裁定信息不能公开,申请人可以向信息裁判所提起诉讼,起诉信息专员并要求公开信息。
信息裁判所也是个机构,由位主席和位副主席组成,负责解决与信息专员相关的诉讼。
这些主席都是法律界资深律师。
对于每例正在处理的案件,信息裁判所都及时在网上公布其进展。
每项处理完毕的案件也会公之于众。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了解政府文件,以上三种方式均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早前,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曾经把司法救济条款解释为仅仅适用于第三种方式,即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依这种解释,法院无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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