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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英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起源与启示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8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1:31

《英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起源与启示》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原告必须证明,董事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或并非诚意地为了公司利益二是作为项实体法规则,其含义是董事在其授权范围内采取行动时,他是本着善意并已尽适当的注意,即使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董事也不承担个人责任,股东们也不得主张这行为无效。如果说注意义务是对董事称职与否所树立的行为准则的话,那么,经营判断准则是决定董事对其经营决策上的失误是否承担责任的准则。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避免个人利益与其受信职责发生冲突是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在英美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内容广泛的禁止性义务,还包括在董事与公司之间直接间接的利益冲突交易中利害关系董事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非利害关系董事和非利害关系股东批准这类交易时必循遵循的程序性规则,另外还有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规则等。从英美公司董事属第三人......”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套用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形成有效约束,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作为司法制度的般框架,诚信原则也缺乏社会基础,通过民商法典来规范董事的注意义务显然缺乏现实性。因此,要使我国有关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约束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方面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另方面就是要培育法律制度赖以有效实施的文化基础,信义义务的立法约束作为种制度安排,只有建立在信托文化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缺少文化基础的立法规则只能是低效率的。转贴于看准网全文完年月日冲突和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谋利,具体包括自我交易规避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机会利用禁止义务等。美国示范公司法对忠实义务作为详尽的列举和规定。我国公司法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如下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提供担保,这就是所谓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我国新公司法第条规定,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四,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否则,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年公司法在第条第项将其修正为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是没有就董事违反此种义务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第五,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董事作为公司的受托人,不得基于个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否则,造成公司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采取何种学说,都承认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的高级职员般包括公司的总裁和副总裁,在法律上他们并没有特定的地位和确定的职权......”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从英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看,对忠实义务的规制由过去的绝对禁止转向程序化规制对注意义务的规制逐步由经营判断准则向注意义务的实体内容予以规制。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忠实义务的独立性。转贴于看准网三我国相关立法对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英美判例法确立了忠实义务主要具有以下两项内容为主观性义务二为客观性义务。前者可以抽象地概括为真诚地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行事和不受制约地行使酌情权后者则般表述为避免利注意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其行为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行为方式必须使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在英美公司法上,旦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决定何种情况下董事须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般采取经营判断准则。该准则具有两重含义是指诉讼上的种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就董事所作的经营决策提起诉讼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架构及治理机制就是建立在上述信托文化的基础上的,而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信托文化的支撑。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均采用列举式的规定,而非英美法系的概括性规定,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对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本质进行提炼,由于我国长期缺乏私法自治的传统,完整的民商法体系尚未形成,有关公司董的其他好处。新公司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不得收受贿赂和侵占公司财产。公司享有由股东和债权人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财产完整性的义务。第二,董事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新公司法中亦称之谓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从事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事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新公司法第条第项将上述行为界定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第三,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公司缔结合同......”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尽到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受信人对受益人所负担的最根本性的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董事的律制度上看,两者的主要区别可归纳如下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董事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公司利益,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而注意义务的核心是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公司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以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是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忠实义务原则上适用统的标准而注意义务在经营董事与非经营董事之间依照其具体负责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性质适用不同的标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原则上不予免除而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以经股东会批准予以减轻或免除,甚至可以通过董事责任保险机制转移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英美判例法经验,涉及违反忠实义务的诉讼中,董事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涉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诉讼中......”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我国年公司法第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董事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新公司法第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第三,董事负有勤勉义务。所谓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务之后,应该认真履行董事的职责,要对于公司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新公司法第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如果董事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是否应当对在他没有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我国新公司法中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但是,它没有规定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机会的义务,年公司法第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四启示与结论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信托理念所体现的基本道德原则就是信义义务的文化基础,也只有将信托责任视为种道德原则种文化价值观,而非仅仅是法律条文它才具有灵活性和普遍性。英美信义义务原理最初仅适用于信托领域,进而又被广泛运用于公司代理等其它领域,它所依赖的并非仅仅是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更主要的是法律条文背后的文化价值观。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理念无论是作为种社会价值观,还是作为种财产关系制度都被整个社会广泛接受......”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执行公司业务,在公司法上他们没有独立的权利。公司的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对内受董事会的控制属于委托授权,对外属于代理关系,他们是公司的代理人并且对公司同样负有信义义务。般来讲,公司董事通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而不是般的代理人,但是,代理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同样适用于研究董事的行为公司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的代理人,而非受托人,但是,信义义务的约束同样适用于公司的高级职员。上述分析并非是说受托人是代理人或代理人是受托人,只是说两者有些共同点,即都处于被信任者的地位,这种地位将些受信义务加于他们身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信义义务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义务或禁止性义务。积极的作为义务要求受信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必须以促进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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